❶ 貴州遵義有就業局定點的免費培訓機構嗎
貴州遵義免費培訓機構,
可詢問市人社局。
以人社局的解釋為准。
祝你好運。
❷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❸ 求一篇《關於成立就業再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報告》,萬分感激~~~
申辦職業培訓機構手續辦理
(辦理部門:職業培訓處)
一、申辦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辦、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程序。
(一)申請籌辦申請籌辦時,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籌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
審批機關依據全市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做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
辦結時限:30日(二)正式申報。
正式申報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2、《深圳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3、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4、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7、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8、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三)審核辦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❹ 河北省培訓機構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一)申請報告(包括辦學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版)單位權申辦應當提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辦應當提供申請人戶籍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組織機構、辦學規模、辦學形式、有關管理制度等)和發展規劃;
(四)擬開設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五)擬任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六)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關辦公、教學和實訓場地的證明,其中自有場地的應出具場地產權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出具經公證的有效合同文書;
(九)合法使用有關培訓設施、設備的證明;
(十)擬辦民辦培訓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其中資產證明須提交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一)聯合舉辦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同;
(十二)民辦培訓機構登記表
❺ 申請成為定點的再就業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職業培來訓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源才能與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簽訂再就業培訓服務協議,成為再就業培訓定點單位: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就業政策,積極推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准入制度,熱心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任務;2)具有開展下崗失業人員職業指導、實用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創業培訓以及其它與再就業相關知識教育所必需的師資、教學實習場地和設施設備;3)專業和課程設置符合勞動力市場需求,培訓方法和形式能夠滿足下崗失業人員彈性學習的需要;4)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較好,基本沒有學員投訴;5)具有一定培訓規模和比較穩定的就業渠道,培訓質量好,培訓後就業率較高。
❻ 河北省定點醫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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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對你講:
醫療保障的問題對於殘疾軍人明確國家保障的,但是分為六級以上(含1-6級殘疾軍人),以及七級以下的殘疾軍人兩種待遇。國家把法定的許可權下放到了各個省市自行決定具體待遇的。
各省市也有相當大的差別,比如上海、北京、廣東等就是規定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全免費的門診和住院保障。大部分的省市(包括河北)門診予以按照級別不同而給與一年幾百元的專用補貼。對於河北的六級以上的規定如下:
河北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下同)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以及《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總體規劃》(冀政[1999]1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二條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交費部分,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個人交費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第三條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制度基礎上,對殘疾軍人實行醫療補助。
醫療補助資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支付。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給予政策傾斜。
第四條殘疾軍人醫療發生費用,按照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支付標准執行。駐石省直(含中直)單位的殘疾軍人暫實行單獨管理。
無工作單位並且居住農村、距離定點醫院較遠的殘疾軍人,為方便其就醫,可徵求本人意見後或經本人申請,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審核、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將計入個人賬戶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全部發給本人,由殘疾軍人自行選擇門診就醫方式,節約歸己,需要住院治療的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自願領取個人賬戶資金、在鄉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個人賬戶金額的門診費用,年終經殘疾軍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殘疾軍人,個人賬戶資金節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個人賬戶金額的門診費用,年終經殘疾軍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據實報銷。
殘疾軍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規定給予報銷,屬於個人負擔部分先由本人墊付,定期由殘疾軍人參保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結算單據、出院小結和住院費用明細單據實報銷。
第五條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並提供相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給予協助。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增加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有效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為殘疾軍人提供醫療服務;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省級對殘疾軍人人數較多和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各市、縣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第七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❼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有下屬部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共設23個內設機構,現列舉如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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