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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安規培訓講話

發布時間:2021-01-19 11:53:51

㈠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的重點..要考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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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quan.com.cn/Soft/law/other/200508/1068.html

㈡ 電力安規考試培訓系統是什麼

電力安規考試培訓系統是採用「學—練—考—賽」的全新培訓版考核模式,對電力權企業員工新安規的學練實施「積分管理」,實現培訓考核全過程管理。
電力安規考試培訓系統的功能:

系統提供新安規條文、條文釋義及輔助PPT學習材料,供員工系統學習,加深員工對安規條文的理解和掌握。

電力企業員工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系統軟體中靈活選擇訓練的內容、題型、難度和題量;系統軟體可自動組卷、計分,實現單元測試和總體測試的模擬考試。

系統軟體可同時滿足網上考試和線下考試的要求。安全培訓工程師可通過「考核管理」模塊制定考核計劃,設定不同專業、不同對象的考試知識點。
網上考試:系統根據參與考試員工可自動生成一套或多套試卷,實現網上考試、評分。
線下考試:系統可實現試卷自動生成、列印,模板規范、操作方便,能很好地滿足現場集中培訓的需要。

系統軟體採取「積分制管理」。根據員工網上學習、訓練、模擬考試所獲積分自動排名,形成良性的競爭機制。
電力企業也可通過系統組織各專業人員之間、專業之間的知識對抗賽,提高員工參與培訓學習的積極性。

㈢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 工作班成員安全責任有什麼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正確使用回安全工答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㈣ 電力新安規中班前會能否在工作許可前開

電力新安規來中班前自會能在工作許可前開。
調整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必須學習 本部分的有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對外來參觀人員,必須進行現場危險有害因素的告知,並在有關人員的陪同下,方 可進入現場。 對外來臨時參加現場工作的人員, 必須經過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 試合格後, 方可進行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 開始工作前必須向其介紹現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 項。

㈤ 電力安規中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是

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職業素質,對每一個細節都要負責,不能大意。
有效提高自己的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這是一個工作者最需要注意的。

㈥ 供電局學習《安規》什麼部分

《安規》分變電和線路兩部分,具體學哪本還是要看部門的

㈦ 遵守電力安規的必要性

遵守電力安規的必要性:

1、安全,對於從事電力工作的每一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它不僅關繫到電力的安全運行,也關繫到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2、《安規》學習和培訓更是公司始終長抓不懈的一項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精心操作、杜絕違章」是一線員工最早接觸到的安全理念。

3、在電力行業中,安全作為所有工作的前提,對於一線員工來說感觸更加深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一次次血的安全事故教訓告訴我們學習和認真施行《安規》的重要性。

(7)供電公司安規培訓講話擴展閱讀:

內容介紹

關於印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的通知

國家電網安監[2009]664號

公司各單位、總部各部門:

現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為2005年修訂版本(簡稱2005年版《安規》),經過近四年的實踐,執行情況良好。

但隨著電網生產技術快速發展,特別是跨區±500kV直流輸電工程、750kV交流輸電工程、1000kV特高壓交流試驗示範工程投入運行,2005年版《安規》在內容上已經不能滿足電力安全工作實際需要。

為此,公司組織對2005年版《安規》進行了修編,形成《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簡稱新《安規》,由中國電力出版社發行),現予以印發,並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原2005年版《安規》同時作廢。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告國家電網公司安監部,近期要認真組織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增強執行《安規》的嚴肅性。

《安規》是電力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的最重要規程,是保證人身安全、電網安全和設備安全的最基本要求。

公司系統一切工作人員以及在公司系統所屬設備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程。

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要帶頭執行《安規》,確保《安規》明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實到位。

二、掌握本次《安規》修編的重點。

2005年版《安規》在安全管理技術措施上有較大突破,明確了單人操作、檢修人員操作、間接驗電、計算機開操作票等重點內容,得到了公司系統的普遍認可和生產實踐的有效檢驗。

本次修編重點增補了±500kV及以上直流輸電部分、750kV交流部分、1000kV特高壓交流部分等相關內容,同時對2005年版《安規》中的一些難點進行修改、完善及詳述,保持《安規》的適時性、實用性、全面性。

三、做好新《安規》培訓宣貫工作。

組織做好新《安規》的證訂工作,使之盡快普及到基層單位及生產一線;開展新《安規》的宣貫培訓,使各級人員尤其是管理人員掌握本次修編的基本原則、重點內容和要求,學習好、理解好、執行好規程;按照新《安規》的內容要求,梳理完善現場有關規程。

為加強新《安規》的貫徹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將組織開展新《安規》的宣貫培訓和調考,並對公司系統各單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

網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網路-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

㈧ 潮州饒平供電局新安規配電類三種人學習資料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 1.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派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並符合有關要求。 1.2.4 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 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1.3.3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教育和培訓 1.4.1 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 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1.4.3 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得單獨工作。 1.4.4 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6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分管生產的領導批准後執行。 1.7電器工作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輸、變(包括特高壓、高壓直流)、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既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 師)批准後執行。 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 電氣線路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1) 現場勘察制度; 2) 工作票制度; 3) 工作許可制度; 4) 工作監護制度; 5) 工作間斷制度; 6) 工作結束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2 現場勘察制度; 2.2.1 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或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堪察的檢修作業,施工、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並填寫現場勘查記錄(見附錄A)。並做好記錄。 2.2.2 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 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輯組織措施、技術措 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1)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見附錄 B A)。 2)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見附錄 C B)。 3)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見附錄 D C)。 4)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見附錄 E D)。 5) 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見附錄 F E)。 6) 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 (見附錄 G F) 7) 口頭或電話命令 2.3.2 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迴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 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 4)在直流線路停電時的工作 5)在直流接地極線路或接地極上的工作 2.3.3 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帶電線路桿塔上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 2) 在運行的配電設備的工作。 3) 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4)直流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5)直流接地極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3.4 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於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2.3.5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 障的工作 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2.3.6 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1) 測量接地電阻; 2) 修剪樹枝; 3) 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 塗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並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 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3.7.1 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2.3.7.2 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工作票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2.3.7.3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2.3.7.4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3.7.5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2.3.7.6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於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2.3.8.2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並使用工作任務單(見附錄H)。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始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工作負責人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任務單由工作工負責人許可。作結束後,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2.3.8.3 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錯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於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實施停電、接地。 2.3.8.4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許可,並留存。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運行單位備案。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2.3.9.1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2.3.9.2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第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第一、二種工作票的延期只能辦理一次。帶電作業工作票不準延期。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2.3.10.1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並且有相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2.3.10.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並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應熟悉本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器工作人員。 2.3.10.3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3.11.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3.11.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7)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2.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3.11.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2.3.11.5 工作班成員: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2.4工作許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後,方能開始工作。 2.4.2 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用戶線路和配合停電的線路)都拉閘停電,並掛好地線後,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調度值班員或工區值班員在向工作負責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 2.4.3 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採用: 2.4.3 1)當面通知; 2.4.3 2)電話下達; 2.4.3 3)派人送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並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紀錄許可時間,並簽名。 2.4.4 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並履行書面許可書面手續後,才方可開始工作。 2.4.5 禁止嚴禁約時停、送電。 2.4.6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5 工作監護制度 2.5.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責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不需長時間離開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2.5.3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的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2.6 工作間斷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職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採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2.7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7.1 完工後,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後,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後,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等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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