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學校章程怎麼寫,最好是寫一個範文
XXX 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天津市民辦教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性質、宗旨、目標和發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以下簡稱本校)------需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稱為XXX培訓中心、XXX培訓學校,如天津市南開區XXX藝術培訓學校等。
第三條 學校性質(必須載明:自願舉辦、舉辦者或出資人、是從事教育事業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公益性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校設立的目的,培養目標,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校的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載明:審批機關是天津市南開區教育局、登記機關是南開區民政局)。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天津市南開區教育局和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校住所(詳細地址:如天津市××區××路××號)
第二章 辦學范圍、形式等
第七條 本校辦學范圍(必須具體、明確,指明所從事教育服務的項目、種類,如文化生活、職業技術、繼續教育、少兒教育等,服務項目、種類必須與審批機關許可的辦學范圍相一致)。
(一)招生區域、對象:
(二)辦學范圍:
(三)辦學形式:
(四)辦學層次:
(五)辦學規模:
(六)×××××× :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本校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是本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屆三年;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或其代表、校長、本校教職工代表以及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出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制定本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措經費,審核本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校合並、分立、變更、終止事項;
(六)制訂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訂和修改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校內部機構設置、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
(八)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確保教育教學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九)法律、法規規定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X X X X X X X。第十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根據辦學層次、規模和需要,學校可設副董事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董事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會議決議須經超過參加會議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後,方可有效。但董事會論討聘任或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和決算、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和終止,以及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因各種原因,理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時,須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予以補選,並報有關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須責成專人做好董事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本校簽署有關文件(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時)(四)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七條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保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校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證本校正常、穩定、安全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校的財產、財務、安全和正常的辦學活動履行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對外簽署有關文件,代表本校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首任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准備案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 擬訂本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三)擬定本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教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職工,實施獎懲;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接受審批機關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監督。
(四)***************************
第二十一條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或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校的董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視學校情況確定)
第四章 財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或個人出資;(須具體寫明舉辦者或出資人、出資金額、來源、性質)
(二)政府資助;(寫明具體資助項目及金額)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寫明學費及其他具體費用)
(四)捐贈;(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校經費支出的項目、比例(須具體寫明)第二十五條 本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校辦學積累只能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和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校配置專職財會人員,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進行獨立會計核算,編制財會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開設獨立銀行帳戶,實施獨立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校按教育培養成本制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本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三十一條 本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校每年年終進行會計核算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提取教育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須的費用,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學校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校分立、合並和名稱、舉辦者變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理等問題,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校的財務、資產管理,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自身民主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校教職工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校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
1、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崗位責任制)
2、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3、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4、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5、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6、其他規章制度
第六章 關於合理回報
第三十七條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回報的時間、渠道、數額等嚴格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民辦教育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校舉辦者(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前,須由本校董事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回報比例,召開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並公示後,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終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校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課。
第四十條 本校完成辦學宗旨、目標或因經費、辦學條件等原因需要終止時,由舉辦者提出申請,董事會表決通過,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程序辦理清算、注銷手續,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並向社會公告後,終止辦學。
第四十一條 本校因其他原因終止前,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處理善後事宜,辦理注銷手續。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校自行終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本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變化或法律法規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經本校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審批機關備案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予以備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XX民辦學校董事會
年 月 日
供參考。社會力量辦學/民辦學校認為應當制定或減少的條款,可依據法律法規增刪。
B. 教育培訓機構規范的規章制度是什麼
為規范學校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各崗位的編制及定編
1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2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方案,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對職位的設定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設可不設的堅決不設,真正做到按需設定。
(二)、員工的聘用
1. 各職能部門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2. 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4. 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相互配合實行
5. 試用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實習人員應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訓中學習的各方面知識
6. 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7. 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制定的薪酬標准發放。
8. 員工試用期滿3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
9. 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10.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辦理辭退手續。
12. 員工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13.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14.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5. 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16. 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核實,對符合聘用的經校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前台辦理辭退手續。未經校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17. 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18. 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終止合同手續。
19.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20.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獎勵
1. 本校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 大會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2.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 學校審核
3) 校長批准
(四)、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泄露學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1.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C. 一個教育培訓公司內部各種管理制度等應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有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規定。員工外出的規定。員工請假輪休的規定。辦公的行為准則。
第二,獎懲制度。除了員工完成招生任務以後拿的提成,還應該有以下的方式進行獎勵:通報表揚記功獎。每次獎勵獎金XX--XX元不等。優秀員工獎。獎狀+獎金。懲罰分三種:警告。罰XX元-xxx元不等。記過。罰XX元--XX元不等。辭退。
第三,晉升制度。以工作業績為導向。年分4次加薪機會,2次晉升機會。談到晉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就涉及到監察審計了!
第四,學員的管理規定涉及到1,單位的介紹,2,師資的介紹3,課堂紀律4,開課時間及教學管理規定啊。
第五,教師的管理規定:主要涉及到:教務考務的教師,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詢的教師等等。
拓展資料: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網路-管理制度
D. 聯系學校管理,淺議學校章程制度對學校發展的作用。
從學校規章制度可有可無,到學校必須按規章制度辦事,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不僅是學校管理上的進步,更是觀念和理念上的進步。
所以制度治校的學校,不會滿足於規章制度的完備和齊全,而要深究:如何使規章制度以人為本?如何使規章制度結構合理符合規范?如何使規章制度執行有力?也就是說,光有一大堆規章制度是不足以促進學校和人的發展的,我們還需研究制度供給的目的、內容和成效,探索規章制度在促進學校和人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內在規律性問題。
本文主要探索學校規章制度的「母法」----「學校章程」是如何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的。
一、學校章程作為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將學校章程作為設立學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有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分別對公司、社會團體提出了制定章程的要求。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其性質和任務與企業、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不同,但學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成為法人的條件和他們是一致的。因此,必須有自己的章程。制定學校章程已成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確立其法人的合法地位並得以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也就是說,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學校,無論大、中、小學,還是民辦、公辦學校,都應先有學校章程才有資格獲得學校設立;二,無章程的學校是不合法的學校,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從執法者角度上,應責令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盡快按法定程序制定學校章程並嚴格審批;三,學校章程應有較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使學校章程符合法理和基本的法律精神,對不合法理和法律精神的學校章程,申批部門不應予以批准;四,學校章程在校內的批准應有嚴格的程序,審議過程應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下;五,嚴格執行學校章程,應對不執行經批准而不執行的行為予以懲罰。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據《教育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政策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指導學校辦學的綱領性文件。它反映了時代、社會對學校教育的要求,也反映了學校辦學特色及自身發展的需要,是學校教職員工集體智慧的結晶,制定學校章程意義重大,可目前看來,尤其是在公辦學校內,在制定和實施學校章程方面存在著如下幾個主要問題:一是學校忽視這項工作,認為學校章程是最空洞的規章制度,所以沒有必要興師動眾地學習和設定;二是已經做的學校所制定的學校章程的形式、內容等還不夠規范;三是學校章程成為孤立的制度文本,不能真正成為學校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母法,不能統領其他規章制度,或者與其他制度部門不協調一致,甚至發生與其他規章制度相違背;四是學校章程的執行缺乏有效監督,使學校章程成為一紙空文。
如果學校章程不能依法設立和推行,那麼學校的全部運行和發展就缺乏起碼的法律依據,學校的依法自主發展也就消失在了起點上。
二、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一種最優方式
學校發展方式決定了學校的發展態勢,也就是說,發展方式要先於和重於發展本身。良好的發展方式下才有學校的科學而健康的發展;反之,不良的發展方式只會帶來偶然的短期的不健康的發展。
俗話說,「校長是學校的靈魂,有一個好校長,就有一所好學校」。然而,在「好校長」與「好學校」之間要建立必然的聯系是有條件的,其中「校長任期」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這是因為:第一,校長的教育思想,價值觀念,辦學理念是通過教師的教育行為才能轉化為現實的,而教師的行為則依賴於教師對校長的理念的理解、認同與內化,自然它離不開校長對教師的教育與培訓,可是,教育的效果往往是後顯的。第二,不同的校長,其教育思想、價值取向、辦學理念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如何縮小這方面的差異是一個難點。
可持續發展的學校均應具備如下特性:學校要形成自己獨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優良傳統,而這些都應是學校歷史、文化長期積淀的產物,這種積淀無疑是漫長的。好校長留下的精華需要傳承,只有傳承才能得到積淀、才能不斷地發揚光大,可是,倘若「一任校長一個調」,刻意追求標新立異,是不利於學校可持續發展的。
那麼,有什麼方法可以規范校長的辦學行為,實現文化與傳統的「傳承」呢?這就需要學校有一部內部
的最重要的「法律」——《學校章程》,即以可靠的制度約束力促使良性發展。。
三、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最強大保障
好的學校章程應是前瞻的。學校章程應對學校期望達到的辦學願景進行定位,為全體師生員工描繪出一幅學校發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對全校師生是一種教育,提示,更是一種激勵。因此,制定時必須體現「超前性」。另外,學校章程還應反映時代的特點,適應社會進步和學校自身發展的需要,當學校章程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就應該及時地作出修改。所以,學校章程的「前瞻性」應該從兩個方面來保證,一是制定時要充分考慮「前瞻性」,二是在執行的過程中仍然要維持「前瞻性」。富有 「前瞻性」的學校章程是學校發展的指路明燈。
好的學校章程應是規范的。學校章程是學校的一部內部「法律」,其規范性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內容設定規范;二是表述方式規范;三是制定程序規范,必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四是對校長的辦學行為有制約作用,校長行政,必須以學校章程為准繩,自覺維護學校章程的嚴肅性,努力達成學校章程所提出的各項目標,不允許出現與學校章程相抵觸的行為,不得隨意修改學校章程的內容,校長可以圍繞學校章程提出的目標要求,結合學校當時的實際,確定自己任期內的辦學目標和治校方略,分步實施。當校長發現學校章程不能與教育、學校發展相適應時,有權提出修改建議並組織修改。規格的章程使學校發展基礎牢靠,穩扎穩打。
好的學校章程是可控的。學校章程所提出的學校發展目標應該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學校章程的內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麼,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學校章程的可控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標與策略是否符合學校實際;二是能否根據這些目標與策略來制定一系列與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檢測的具體措施,並且,通過對這些具體措施實施,可以評估學校章程提出的預期目標的達成度。也就是說學校章程的內容表述只能是提綱挈領的,它還需要一系列根據章程所制定的相關制度與之配套。如上海市北郊學校在學校章程之下還有三大制度系統:質量控制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和課程管理系統,分別編為三本手冊:《質量管理手冊》、《人力資源手冊》、《課程手冊》等,從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統,確保學校發展進程的科學性和可計劃性。
四、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良好結構
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是在良好結構下的發展,這一結構基本上是由學校章程的結構所決定的。好的學校章程應具有嚴謹的結構,完備的內容體系,包括總則、正則和附則等。在總則中應該寫明:制定章程的依據,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修改章程的條件與程序等。正則是章程的主體,內容可以包括:學校性質、任務、規模,辦學方針、目標、特色,組織機構,行政管理,各項權利、教師管理,德育,教學,科研,後勤服務,校標、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慶日等。附則主要寫明:章程的解釋權,制定與修改權等。
學校章程的這些結構和體系是相對穩定的,首先是因為任何一所學校的章程都必須以國家法律、政策為依據。學校章程雖然是根據學校實際制定的一個內部「法律」,但是,由於學校是人才的培養機構,學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教員職工、學生之間是一個連結器和轉換器,所以,學校章程不能游離於國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須體現國家的意志、學校教育的根本任務,體現對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
其次學校章程之所以能對學校管理、教育教學工作起長期而穩定的指導作用,自然體現在對管理規律和教育規律的准確把握上。學校工作的對象是人,完成教育任務的執行者也是人,人是學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學校章程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特別重視對人的各項權益的尊重和維護,而所有這一切都離不開科學的理論作支撐,尤其是法學、教育學理論的支撐。
第三,學校章程能在學校形成
廣泛的影響力和感召力,是因為學校章程的制定過程要體現民主參與。學校章程能否成為全體教職員工的「共同願景」,關鍵看文本上的「共同願景」的是否對章程認同並完成了內化。按程序,學校章程應讓廣大教職工參與每個制定過程,本身就是為了促進廣大教職工對學校章程的認同與內化。一個被充分理解與認同了的學校章程,執行起來才有動力、有合力,才能對校長的辦學行為實施有效的民主監督。
五、學校章程增強學校競爭力
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既取決於內部結構的優化,還取決於外部的競爭優勢,也就是說,學校與「標桿」學校的競爭力已成為學校發展水平的一個標志。有競爭力的學校一定是高效能的。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章程,依據章程規范具體辦學行為,是新時期在校長負責制條件下確立現代教育制度,能有效統一教職員工意志,公正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必將逐步完善教育教學高效運行機制,一部好的章程是學校提高競爭能力的必然過程。
此外,學校章程對內是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基本依據,對外則是辦學主張和規則的綱領,是塑造自身形象的宣言。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依法接受監督」。這樣,教育法確立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是否按章程辦學,就成為政府及社會監督管理學校的基本依據。可以說如果學校沒有章程,政府及社會對學校的監督管理將會有較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實,學校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維護。那麼,學校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性也必將隨之降低。
學校章程一經學校教職工全體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就應成為全體教職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動准則,對學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所有師生員工具有強烈的激勵和警示作用。以上這些都能極大地提升一所學校的競爭力。
總之,學校章程對學校可持續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可以這么說,沒有章程的學校是不值得信賴的;沒有章程的學校的發展是沒有前途的;沒有好的章程的學校是不可持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