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一個打架斗毆刑事案件的觀後心得體會怎麼寫,急急急!大家幫幫忙
讓一步,風平浪靜,忍一時,海闊天空吧.!.建議你學會控制,每次生氣發火前,停兩秒,提醒自己不要太過,平常口氣說話,提醒自己發火會讓事情變更壞。就不會想再發脾氣哈~多發善心,多做好事。
Ⅱ 刑事審判庭庭長個人工作總結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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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怎麼寫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准。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准。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為判斷標准。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范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范不規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 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准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Ⅳ 刑事案件讀後感200字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寫讀後感關鍵是一個感字。先用三五句話概括文章的主要內容,再結合實際談自己的感想和體會可以夾敘夾議,要注意寫出真情實感。
Ⅳ 學習刑法第十九條的心得體會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版,可以從輕權、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里的意思是:這個群體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這里有一個「酌情的問題」,沒有特殊意義。
【如認可望採納,祝你愉快。】
Ⅵ 關於刑事心理學新編總結
刑事心理學筆記
教師:陳和華
第章 :刑事心理學概論
第一節:形式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作用
【一】刑事心理學的研究對象
[1]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與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預防、懲治犯罪的心理對策。
[2]關於刑事心理學研究對象的幾點說明:
《1》關於「犯罪」與「犯罪人」
關於「犯罪」概念的使用問題:
刑事心理學除了把犯罪人作為研究對象之外,還應 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人們的心理與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來說,還應包括以下幾種人的心理與行為:
①一般違法者
②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據某個人的品性和所處的環境,預測其將來是否有觸犯刑法之虞。一般指: (1)經常與楊浦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不良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離家出走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凶器者
(6)人格有嚴重缺陷者
③刑事解教人員(刑滿釋放與勞動教養結束的人)
④揭露、懲治犯罪的有關人員(包括刑事司法人員、被害人、證人等)
《2》關於「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
①「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的關系:
(1)犯罪行為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響和支配下發生的。沒有犯罪心理就沒有犯罪行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須先了解犯罪行為
(3)犯罪行為的性質往往由犯罪心理狀況決定
②「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1)犯罪心理具有相對獨立性,而犯罪行為則具有依附性
(2)犯罪心理具有內隱性,而犯罪行為具有外顯性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為發生在後
③「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的錯綜復雜性:
(1)一致性:有什麼樣的犯罪心理,就會發生什麼樣的犯罪行為。
具體表現在:
<1>在某種犯罪心理支配下會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2>在某種犯罪心理支配下會實施多種犯罪行為
<3>在多種犯罪心理支配下會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4>在多種犯罪心理支配下會試試多種犯罪行為
【二】刑事心理學的作用P2
[1]為採取預防犯罪的措施提供心理學依據
[2]為制定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和審判的策略提供心理學依據
[3]為教育、挽救和改造犯罪人提供心理學依據
[4]為刑事政策、刑法的制定提供心理學依據
第節 :刑事心理學的學科地位
【一】刑事心理學在犯罪學體系中的地位:
一般來說,刑事心理學是犯罪學的三大支柱之一,另兩大支柱是犯罪社會學、犯罪生物學。
從最廣義角度看,犯罪學除上述三大支柱之外,還應包括刑法學、公安學等。但從最狹義的角度看,犯罪學就是犯罪社會學,即與犯罪心理學等級。
【二】刑事心理學在心理學體系中的地位
刑事心理學既是普通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也是社會心理學的分支學科。
第三節:刑事心理學的歷史
【一】刑事心理學在西方的發展狀況:
(一)早期的認識與學說
「早期」:犯罪學成為獨立學科之前
(1) 慾望說 (2)體症說 (3)快樂說 (4)精神變態說
() 形勢心理學的產生
(1)產生標志:1872年 埃賓 《犯罪心理學綱要》
背景:<1>工業革命後犯罪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對此研究
<2>實證的心理科學已經產生,為刑事心理學的產生提供了基礎與可能
(2) 發展:希利,1909,在芝加哥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心理變態研究所,採取心理測量表和個案研究的方法對青少年進行研究,標志著犯罪心理學走向科學化。
() 刑事心理學的發展即趨勢:
(1)1903年前夕,心理學知識廣泛運用於刑事司法活動
(2)20世紀30年代,刑事心理學成了犯罪學體系不可缺少的三大支柱之一。
(3) 近年來,刑事心理學在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犯罪預測、少年犯罪心理學、犯罪精神病理學等方面均有很多研究。大致有以下幾個研究方向:
<1>探討犯罪心理的生理機制
<2>探討犯罪心理的社會環境制約機制
[1]社會化障礙論
[2]不同機會論
[3]對抗論
[4]次文化論
<3>探討犯罪心理的疏導機制
【二】刑事心理學在中國的發展狀況:
(一)早期刑事心理學思想:P7
<1>人性與犯罪
<2>犯罪原因
<3>犯罪對策
(二)刑事心理學在我國的發展狀況:
<1>我國刑事心理學的建立與發展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
<2>近二十年來,我國的刑事心理學研究已經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四節:刑事心理學的研究課題與研究方法:
【一】刑事心理學的研究課題:
【二】刑事心理學的研究方法:
(一)刑事心理學研究的困難性與可行性:
《1》困難性:
[1]心理的隱蔽性
[2]研究的間接性
[3]犯罪人心理的抵觸性 [4]難以實現性或不可實驗性
《2》可能性:
[1]刑事司法人員的豐富經驗
[2]某些犯罪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提供可靠地陳述
[3]心理與行為關系的原理
[4]現代心理研究技術的進步
(二)刑事心理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P10
《1》決定論:
「犯罪是"失足成千古恨"?」
答: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的發展絕對不是一剎那的事。它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在行為失足之前,思想上早已失足了。好與壞之間不可能有一條截然的鴻溝。
《2》反映論
《3》系統論
(三)刑事心理學研究的具體方法:
觀察、調查、數量統計分析、心理測驗、實驗、案例分析、經驗總結等。
關於研究的幾點問題:
(1) 理論上的研究與經驗上的研究:
①什麼是理論上的研究:
開始於某一理論推演的研究
②什麼是經驗上的研究:
與某種理論沒有直接關系的研究
③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的區別:
<1>找到確定結果的可能性不同;
<2>不確定結果的意義的重要性不同
(2) 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①基礎研究:著眼於一般情況的研究
②應用研究:著眼於特殊情況的研究
③區別:應用研究更多的探討具體問題,而基礎研究則更多的探討 比較抽象的,指導性的問題。
(3) 實驗研究與相關研究
實驗研究:
①定義:在有控制的觀察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更加精密的研究方法
②優點:由於設計嚴密,有數量做依據,統計分析嚴格,加上其所得的結果又可以任人重復實驗,所以更具科學性與說服力。
③局限性:
<1>自變數加入實驗有困難
<2>因變數常常很難測定
<3>相對來說,不能有效地大量收集許多變數的資料
相關研究:
①定義:是確定兩種或多種現象(或變數)在變動中是否存在著關聯以及有多大關聯的一種研究方法。
②優點:
<1>能收集某個領域的大量資料,在較短的時間內發現事物間的大量聯系
<2>相關研究有助於研究那些不適於使用實驗性方法的問題
③局限性:
<1>有時使因果關系含糊不清
<2>兩個變數之間的直接影響的可能性難以確定
第章 :犯罪心理描述
第一節:犯罪心理的概念
《一》人的心理、意識與個性
() 心理P14
【1】概念:人的心理是腦的機能,是外部世界的反映,即心理是人腦對客觀事實的反映。
【2】心理或心理現象包括:
①心理過程(知、情、意)
②心理狀態
③個性心理(個人傾向性、自我意識、個性心理特徵)
【3】心理過程是暫時的,個性心理是比較穩定的,而心理狀態是處於兩者之間的表現形式,既有暫時性,又有穩定性,是心理過程與個性心理相統一的表現形式。
() 意識
意識是以心理過程為基礎的系統整體,是指人的心理體驗的總和,是心理的高級水平和主要形式,分自我意識和對周圍事物的意識。
() 個性
個性,又稱人格,是心理過程在個體身上相對穩定的表現,指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個人所具有的意識傾向性以及經常出現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徵的總和。
《二》犯罪心理
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包括認識、情感、意志、性格、興趣、需要、動機、理想、信念、世界觀以及心理狀態,是犯罪行為的內在動因與支配力量。
《三》犯罪心理結構
() 結構;事物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與相互作用的方式,是系統內各要素的組織形式與秩序。
() 犯罪心理結構:P17
【1】犯罪心理結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已經存在的、在犯罪行為實施時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變心理因素的有機而相對穩定的組合。
【2】它是行為人個性心理結構中社會心理缺陷的總和,是其發動犯罪行為的內部心理原因和根據。
【3】犯罪心理特徵是犯罪心理結構的外在表現,犯罪心理結構是犯罪心理特徵的內在根據。
() 犯罪心理結構與個性心理結構的關系:
【1】個性傾向性構成犯罪心理的動力結構
【2】個性心理特徵構成犯罪心理的特徵結構
【3】自我意識以及道德意識、法律意識等構成犯罪心理的調節結構
() 犯罪心理結構與犯罪行為的關系:、
【1】結構的穩定程度影響犯罪行為的發生
【2】結構的組合狀況決定犯罪行為的性質以及發展變化情況
() 關於犯罪心理結構的爭論:
【1】關於同質論與異質論
【2】關於犯罪素質的測定
() 犯罪心理結構的測量
【1】個性測驗量表
①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量表(MMPI)。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教授哈撒韋和醫生麥金利於1943年發表。既能測定個性的各個特徵,也可以鑒別各類精神病狀,是目前應用最廣的個性心理測量表。
②卡特爾16項個性因素量表(16PF)。美國伊利諾州大學教授卡特爾於20世紀50年代編制
③艾森克個性問卷(EPQ)。英國倫敦大學心理學教授艾森克於1975年編制。
④其他量表
【2】專門用於犯罪人的量表
(1) 此類量表的使用,始於1928年美國伯吉斯的假釋成敗預測研究
(2) 我國上海市監獄於1994年出版《犯罪心理素質測定量表》
第節 :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 內在因素:
《一》生理因素:
【1】年齡因素
青少年比中老年人更易犯罪,原因:
①生理上:法語迅速、處於成熟期內分泌量增多、激素多、富有沖動性,故容易犯罪
②心理上:不成熟,導致在社會態度和社會行為方面:判斷是非能力薄弱、處理緊急復雜事務的能力差、生活不定型;幻想多、與現實發生矛盾的機會和可能性多、心理落差大,故容易犯罪
③性格方面:情緒起伏大、外向、攻擊性沖動多、獵奇探究心理強。這些因素在青年時期表現得最明顯,故容易犯罪。
【2】性別因素:
男性比女性更容易犯罪,原因是:
男性在容易致罪的攻擊性、支配性、自信性和活動性上均比女性強,而在同情心方面,女性則比男性強。
【3】神經類型因素
【4】異常的生物學因素帶來自知力的缺失與自控力的減弱P21
《二》心理因素:P22
【1】個性傾向性因素
飽和效應:持續使用同一刺激材料導致刺激效果遞減的心理現象。
【2】性格結構因素
【3】個性異常
《三》行為因素
【1】參與不良行為
參與不良行為對犯罪心理形成的影響:
①不良行為對行為人有誘惑作用
②不良行為易使行為人產生認同心理
自我辯解:「我是一個有道德的人,因此我所做的事是有道德的,至少不是很不道德的。」
【2】不良行為習慣
【3】社會學習
(二)外在因素:
《一》大社會環境因素P25
【1】政治環境因素
【2】經濟環境因素
①如何預防由貧困差距帶來的相對剝奪感增強乃至犯罪?
(1)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可學習那些均貧富的高福利國家【如歐洲與日本】
(2)提高社會成員容忍貧富差距的能力【如美國】
②美國人能容忍貧富差距的原因:
第一,美國人相信美國給個人提供了機會,而不是現成的果實,只是「美國精神」的核心。
第二,美國人之所以能保持他們對自己的這種信念,一大原因是他們能夠參加「游戲規則」的制定。
第三,美國的富人在這種為社會普遍接受的游戲規則中獲勝以後,自然贏得了社會的尊重,而他們也將部分財富回報社會。
【3】社會文化與社會風氣因素
不良社會風氣的一大影響:沒有良好的分配機制與預期機制
【4】刑法效應因素P26
①犯罪人是「法盲」嗎?
任何人,只要其神智正常,必知道犯罪的法律後果,必知道別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隨意剝奪的,別人的財產是不可以隨意「拿取」的。
②關於「次道德」問題:【現在忽略了對其的宣傳力度】
(1)次道德:違法者在實施不正當行為過程中,盡量給社會和他人減少損失的「行為准則」。
(2)從維護人民利益出發,對「次道德」不應採取否定態度。應當以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在特定人群中倡導
(3)提倡「次道德」。會使傷害無辜的惡性案件大大減少,有利於社會穩定
(4)提倡次道德與現行法律完全一致
(5)提倡次道德,並不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可,絲毫不影響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打擊,但是卻能讓整個社會大受其益
《二》小環境因素
【1】家庭因素:
①教育思想錯誤
(1)不能吃虧,不用誠實
(2)要出人頭地,光宗耀祖
(3)努力就會成功
②教育方式不當
(1)溺愛縱容
(2)專橫虐待
(3)要求不一致
③家庭殘缺,缺少溫暖
易導致孩子犯罪的三點:、
①創傷(苦難):如「家庭結構不全」家庭功能不正常缺少溫暖恐懼不安、自卑過度補償精神失常、社會抵抗
②失敗:期望不當壓力大挫敗感憤怒、怨恨攻擊
③人際關系
【2】學校因素:
①教育內容上:重智輕德、甚至有意無意地教學生撒謊
②教育制度和方法上:使學生缺乏尊嚴,令學生的學校生活痛苦不堪,對學校、對社會的不滿心態就此形成
A:制度設計上的偏向
B:教師愛心不足
C:教師缺乏使學生快樂、使學生糾正錯誤、缺點的手段和方法
【3】工作環境因素
【4】居住環境因素
【5】人際交往因素
【6】職業因素
《三》自然環境因素P27
《四》情境因素
1、侵害對象
(1) 從理論上說,每個人都有受犯罪侵害的可能,但在全體人口中的分布又不同。這與犯罪人選擇作案的對象有關:犯罪誘惑性和犯罪安全感。
(2) 有兩類人相對更易受到犯罪侵害:
①有特定服務和職責以及特定身心特點者
②有違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以及輕率不謹慎表現者
2、現場其他人
3、現場條件和氣氛
4、犯罪機遇
Ⅶ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
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總的體會是;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規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Ⅷ 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什麼感想
呵呵,希望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為刑事訴訟立法建言獻策,為推動中國法制進步作貢獻啊!
制度立法層面,個人感覺有不健全之外,但這是與當前公民法治理念與社會各層矛盾關系,即中國特色因素造成,需逐步完善。但更重要的應是實踐中嚴格落實現在法律規定的問題,其實現實中很多不良執法或社會不公很大程度上是以權代法、不嚴格依法辦事造成的,解決這一問題,也許一方面要喚醒民眾法治理念,一方面要加速現代科學立法步伐。
刑事訴訟法中程序正義的意義和價值
正義的實現有兩種途徑,即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前者通過配置權利、義務的內容,而後者則通過設計獲得正當性結果的步驟與方式。實體正義是一種結果的正義,其正義是由事物的因果關系決定的;而程序正義是一種過程的正義,其正義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證的。
刑事訴訟法中之所以需要重視程序正義,是因為:首先,程序正義是以保護人權為追求目標,凡是被懷疑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都有權要求偵查、公訴、審判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職權,以避免有權機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次,刑法作為實體法,因社會情況變化等,自身存在著導致結果不確定性的主觀和客觀因素,而通過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的實現,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決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再有,程序正義也有助於增強法律的可信度和權威性,從而最終實現司法正義和社會正義的價值目標。
但是當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發生沖突時,應該以程序正義為先。正義的程序並不必然產生正義的結果,其只能保證裁判結果的權威性和推定出實體結果的正義。因此,在追求刑事訴訟價值時,難免要發生沖突,由於程序正義要求的是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因此在個案中,對程序正義的要求有時是以實體正義的喪失為代價的。我們必須認識到,一般情況下,正義的程序比不正義的程序能夠產生更加正義的結果,因為如果放棄程序正義而追求實體正義的話,沒有了程序對人權的保障,可能就會使無辜的人受到不應有的處罰,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這樣就會使受到懲罰的無辜者和知情的民眾必然會對法律的正義產生質疑,法律的權威也受到挑戰,這對於人們樹立法律信仰是極其不利的。而如果優先追求程序正義,有可能放縱了犯罪分子,但偵查機關仍可繼續追查,一旦有新的證據發現,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錯誤地追究了無辜者的刑事責任,一旦發現錯誤,將會出現兩難選擇:糾正錯誤,在一定程度上將會影響到法律的權威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不糾正錯誤,來掩蓋當時的錯誤追究,這樣也許能夠維護部分人<對冤假錯案有責任的人)心目中的所謂的「法律權威」。我們應該牢記法律權威是建立在神聖的正義基礎上的,這種知錯不改的行為,只會褻瀆法律正義和權威,一旦為公眾所知,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