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基本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版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權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所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B. 企業負責人沒有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安全生產法能不能處罰
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沒有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該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尚不夠刑事處罰。對其應給予的處分是撤職
C.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給予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D. 可有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內容中含有條款處罰樣本發一份學習!
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第七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對應上述規定,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辦法中也做了明確處罰。詳細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辦法》
類別 項目 違 法 行 為 處 罰 依 據
一 綜合類 1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職 1.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1.2處罰
1.2.1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2.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2.3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2.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1.2.5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2)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3)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一 綜合類 2生產經營單位 2.1機構設立
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1.1處罰
2.1.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2.2設施設備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4)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2.2.1處罰
2.2.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 危險物品 6危險物品 6.1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6.1.1處罰
6.1.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6.2.1處罰
6.2.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3.1處罰
6.3.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危險化學品 7.1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 7.1.1處罰
E.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自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令第15號)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F.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參加培訓,取得相關證書,最多罰款金額是多少
看具體是什麼經營性質,
法律法規是否有對相關資質證書的要求
罰款見該規定的罰則。
G.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由誰負責
由設區的市級安監局的培訓機構負責。中央直屬企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級安監局的培訓機構負責。
H.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內容有哪些
根據《生產經營抄單位安襲全培訓規定》有以下內容: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I. 關於新勞動法對企業員工崗位違規處罰規定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外,即使造成經濟損失,扣款也不超過月工資的20%,1200罰款600已經超過這個額度了,是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9)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規扣除工資是可以依法要求補償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J. 安全法第1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有幾條
是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0)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的重要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等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3、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