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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品管理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14 19:37:02

A. 毒品和易制化學品的區別和聯系

毒品就是在一定意義上有麻醉,興奮致幻作用,神經損傷,依賴成癮性的製品,多為化學生物製品。易制毒化學品就是容易用化學方法制備毒品的各種原材料,包括直接中間體,和原料,輔料,催化劑等。

B. 吸毒易制毒化學品如何鑒定流程

《禁毒法》《吸毒檢測程序規定》《SN/T 2603-2010 出入境人員毒品檢測方法》《易製版毒化學品權管理條例》《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反興奮劑條例》《民航招收空勤人員尿液毒品檢測管理規定》我國關於毒品檢測的相關法律法規 檢測及強制檢測《禁毒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為規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C. 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有什麼區別

易制毒化學品可以合成毒品的化學原料和劇毒化學品毒性在劇毒范圍的化學原料

D. 國家規定的易制毒品有哪些

麻黃素、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

E. 公安機關對易制毒化學品有哪些管理要求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

F. 易制爆品,毒品室溫度濕度是多少度管理規程

要看具體什麼東西吧有些要小心儲存,有些卻非常穩定硝酸鉀儲回存注意事項:儲存於答陰涼、乾燥、通風良好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超過30℃,相對濕度不超過80%。應與還原劑、酸類、易(可)燃物、活性金屬粉末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區應

G.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品化學管理的具體辦法,由什麼規定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品化學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一條規定,為加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參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7)易制毒品管理培訓擴展閱讀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參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H. 我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指導思想是什麼

從整體上講,當前我國法律對於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已經初具規模,這樣就使我們應對日益泛濫的毒品犯罪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有助於全面打擊犯罪,並切實貫徹「四禁並舉」的禁毒方針,但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法律位階上的不平衡。就目前世界范圍內的毒品犯罪形勢來看,傳統的毒品犯罪與新型的人工合成的毒品均對人類構成了嚴重的威脅,而隨著各國對毒品打擊力度的加大,人工合成的毒品以其較強的適應性和便捷的生產途徑使其逐步超越了傳統的毒品犯罪,使其在最近幾年呈現出急劇增加趨勢,尤其是在化工原料生產大國。我國作為世界上主要的化工原料生產國,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無疑更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因此,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絲毫不亞於對毒品前體物,如罌粟幼苗等的法律規制。但是,事實表明,我國當前對罌粟幼苗等治安處罰規定在《治安處罰法》中,而易制毒化學品則規定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二者法律位階上的差別勢必導致其打擊力度上的不平衡,因此,這一問題應當加以研究。
(二)刑罰與行政處罰銜接不是很明顯。一般而言,作為法定犯,刑罰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緊密結合是其基本的要求。就我國當前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中,其銜接不是很明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9 條的走私制毒物品違法行為與《刑法》第350條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銜接還算相對比較明顯,但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治安違法行為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就處於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位置上,這主要表現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僅僅規定在一個小項中,即第40條第一款第六項,這是一個很不起眼,不容易引起注意的位置,由此可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對此重視程度明顯不夠 。
(三)與其他法定犯一樣,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也存在著不確定性法定犯往往表現為國家出於行政取締的目的而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易制毒化學品認識的不斷深入,其范圍也必將處在不斷的變遷中,使其呈現出不穩定性,今天管制的物品明天可能會成為合法流通物;相反,今天合法流通的物品,明天也可能成為法律管制的物品,這樣就使人們在生活中不易把握其行為的性質。同樣,不確定性也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難題,其必須時刻保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微把握,否則勢必影響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 。
通過以上對我國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的演進及其現狀的分析,可以確信,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認識層次的深入,越來越多的易制毒化學品將會進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同樣也可能存在一些目前是管制對象的易制毒化學品會逐步合法化,但這並不會妨害法的效力,正如哈耶克所言:「自發社會秩序所遵循的規則系統是進化而非設計的產物,而且這種進化的過程乃是一種競爭和試錯的過程,因此,任何社會中盛行的傳統和規則系統都是這一進化過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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