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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培訓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14 02:46:55

⑴ 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過期、被注銷的等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行政許可事項,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轉讓、出租、出借的受讓方,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二)使用非教練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三)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四)未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練車從事培訓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取得教練車牌證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備案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的;
(四)對學員每天培訓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練車檔案的;
(六)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或者使用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的教練員證的;
(二)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三)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的;
(四)未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培訓記錄的;
(五)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的;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未隨車教練,讓學員單獨駕駛的;
(七)為不屬於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的;
(八)酒後教練的;
(九)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教練員,扣留教練員證七日至三十日,並對其進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教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⑵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證到期,該如何辦理換證手續

已受聘於培訓機構從事教學的教練員應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專30個工作日,通過縣屬、市兩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逐級上報換證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注銷登記表》一式三份。

2、《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原件。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紅底彩色證件照2張。

4、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應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5、受聘於駕駛培訓機構從教的教練員,還應提供脫崗培訓的證明材料。

(2)駕駛培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1、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2、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准,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4、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⑶ 駕駛員安全培訓和學習制度

車隊駕駛員、車輛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

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准、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准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

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

七、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

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

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駕駛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

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駕駛技能,做好節約用油。

六、文明駕車,禮貌待客,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酒後駕車,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七、自覺參與安全教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駕駛員安全教育制度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三、客戶服務部安全教育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月對送貨駕駛員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講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局(公司)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

五、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六、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局(公司)實際,辦公室(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七、局(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

八、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

九、每年邀請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領導進行實例教育,著力提高駕駛員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台帳記錄,以便備查。

車輛檢查制度

一、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

二、車隊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整改維修意見,並報辦公室核准實施,消除隱患。

三、駕駛員要對所駕車輛做到胸中有數,認真檢查保養,發現機件損壞、失靈要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

四、車隊長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職責,否則要追究責任。

五、車隊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造冊作好登記,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抓好落實。

六、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兌現。

車輛及駕駛員保險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投保,由辦公室(車隊)具體負責登記實施。

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責任險項目投保,客戶經理摩托車,由局(公司)統一為其投保車損險、人身險、第三者責任險。

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隊,由車隊協同保險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評估損失,做好索賠工作。

四、車隊對投保車輛要逐台登記,並按時續保,當車輛保險期限到期時,駕駛員應及時向車隊報告,辦理續保,不得脫保,否則要追究責任。

五、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督促車隊建好台帳,盡心盡責做好索賠工作。

車輛事故登記制度

一、局(公司)辦公室(車隊)為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登記、上報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在行車過程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如實向事故處理的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局(公司)辦公室(車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妥善處理。

三、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務必如實及時報告主管職能科室,辦公室(車隊)應根據事故等級損失輕重,做好登記並逐級上報。

四、發生車輛事故,不準隱瞞不報,不準私自處理。否則造成的後果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駕駛員自負。

五、辦公室(車隊)對車輛交通事故要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台帳,並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

××(公司)

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於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確保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失,應急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特製定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

一、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時

由乘車負責人或駕駛員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乘車負責人或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駕駛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現場處理。當駕駛員一人在場時,先報警和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並立即搶救傷者。然後等待交警現場處理。

二、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

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並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駕駛員、送貨員必須保護好隨車成品卷煙,如有傷者由送貨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駕駛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和隨車卷煙,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協助交警作好現場處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

駕駛員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職能科室(電話:)。職能科室負責人接到電話後,應及時趕往現場協同處理。如有重傷者,駕駛員應鎖好貨廂車門,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而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並報告局(公司)領導。

四、車輛在途中發生搶劫案件時

駕駛員、送貨員或隨車人員要機智、勇敢、靈活,不要驚慌,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將貨款放置隱蔽處,同時沉著冷靜地組織做好正當防衛,全力保護好國家財產,記好疑犯的容貌特徵,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即時報領導,並急速趕赴現場做好急救工作。平時在工作中要加強防範,配有必要的防衛工具,以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⑷ 注冊一個駕校要什麼條件有哪些步驟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

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

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4、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5、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6、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7、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8、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9、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10、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4)駕駛培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一、駕校費用

學車的費用分為幾個部分:固定收費(體檢、考試費、行政、教材、場地租用、辦證等)、培訓費、特殊服務費(如快班、一人一車等特殊服務要求,增加駕校成本而收取的費用)、食宿費用、補充收費(補考費)。事前問清學校的報價都包括哪些費用,不包括哪些費用,特別要注意駕校方面是否存在隱性收費(在學車過程中以其它名目進行收取)。

二、學車時間

基本上說時間問題有幾個主要方面:理論學習時間,初次考試時間,最終考試時間,領取駕照時間,練習時間及其自由度。事前要問清各個時間安排的大致情況,不要知道一兩個時間點就推測其它的時間點,一定要駕校方面較明確地說明,這樣對學車的過程就大致心裡有數了。

特別說明一下練習時間和時間安排的自由度,每個駕校都有自己的習慣,一定要問清楚具體的操作方法,看駕校承諾的時間安排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網路

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於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1號)和1995年7月3日發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2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式樣(略)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式樣(略)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式樣(略)
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式樣(略)

⑺ 關於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方面有好的工作方法或規章制度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的培訓質量,切實維護機動車駕駛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維護良好的考試環境和考試秩序,嚴肅考紀考風,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11號)以及相關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規定》和交通部門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駕駛員培訓學校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報考試的駕駛員培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要求。
(二)符合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年第2號)訓練場要求。
(三)經交通部門審核有進行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資格的。
(四)經公安交警部門復核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11部令)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規定》要求,並設有專門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場所和設備。
(五)駕駛員培訓學校應當嚴格執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培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設有專門的招生場所,收費標准要公布,駕駛員培訓學校在收取培訓費用時必須開具合法票據。

第五條 在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期間,駕駛員培訓學校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考試場的各項規定:
(一)每個科目考試期間,報考超過5人以上的培訓學校均要指派2─3名帶隊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在考試期間對參加考試人員、車輛的安全出行和學員在候考期間的秩序維護,並隨時配合考試員、考場管理人員在考試期間做好相應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各培訓學校帶隊考試的工作人員要遵守考試管理紀律和考場管理規定,尊重考試員和參加考試的學員,在考試前要提醒參加考試人員做好必要的准備工作(如攜帶身份證、考試發票、准考證明等),教育參加考試人員要遵守考試紀律、遵守考試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物、注意衛生、杜絕各種營私舞弊行為。
(三)在考試期間,教練員不得進入各科目考試的待考區和考試區。

第六條 駕駛員培訓學校應當聘用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
(一)教員應當按照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核定的准教項目從事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
(二)做到「文明培訓、規范考試」,嚴禁收取「加油費、加班費、過關費」等損害學員和培訓學校、考試員聲譽的行為。對發現收取上述不法費用的教練員,公安交警部門將採取相關措施對其及所屬駕校進行整頓,並通報給交通、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理。

第七條 用於培訓的汽車必須取得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教練車號牌。禁止使用報廢車輛、套牌車、帶病車作為教練車,作為考試用車時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規定》安裝供考官使用的內外後視鏡和為相關監控設備提供電源的插座。

第三章 機動車考試員監督管理

第八條 參加機動車考試的民警須持有自治區公安廳交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考試員資格證,考試員嚴格遵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考試工作職責,嚴格執行考試程序和考試標准,客觀評定考試成績。對違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的要追究考試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考試員應按預約時間、地點准時到達考場,不準遲到或無故拖延時間,在考試過程中應著制式警服,佩戴考試員上崗證,做到警容嚴整,舉止文明。遇到親戚、朋友等參加考試的,應主動申請迴避。嚴格查處違規考試行為,杜絕「只簽名,不考試」或者縮短考試時間等問題。

第十條 在考試過程中嚴格按要求使用各類音視頻監控設備,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有關閉或人為屏遮監控設備,視為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將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考試場地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駕駛人考試場地建設須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11號)及《廣西考試場地建設規定》要求,並經過自治區公安廳交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准進行考試。

第十二條 駕駛人考試場按照自治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干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開、公正、公平組織考試。

第十三條 駕駛人考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考試計劃調整經營時間。進行考試時,不得在考試場地內安排適應性訓練。

第十四條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駕駛人考場所不得擅自安排考場關門休息或暫停經營。

第十五條 駕駛人考場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公正、公平組織考試。 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視情予以責令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力,造成考場內秩序混亂的;
(二)考場內設施不完善,可能產生考試舞弊的;
(三)非考試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入考場,考場管理者不進行有效制止,影響考試的;
(四)駕駛人考場所有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員、學員賄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人員,可能影響考試公正、公平進行的。

第十六條 考試場工作人員由考試員和聘用社會人員組成。聘用人員須經公安交警部門審查考核。

第十七條 考試場工作人員要須佩戴工作證(卡)上崗和著統一制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可聘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互聯網網友及社會其他人士擔任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督員,不定期邀請以上人員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公安交警部門要定期對申請人考試情況進行分析,將每月駕校考試合格率排名情況通過媒體、互聯網和在車管所、培訓場、考試場粘貼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嚴重培訓質量問題的駕校提出整頓意見,建議駕校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整頓並處理相關責任人,駕校整頓期間,停止受理該駕校的考試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交警部門切實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的監督,在組織考試時統一給申請人發放《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告知書》,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科目三考試合格後發放廉政監督意見書,要求學員對考試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對學員投訴經查實屬於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一律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遷就。同時推出「考試學員回訪制度」,對完成科目三考試後取得駕駛證的學員進行回訪,強化對考試工作和考試員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駕駛人培訓質量。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⑻ 開駕校要具備什麼條件

在對投標進入駕駛培訓業的資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門設定了諸多「門檻」:除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考試發證的主管部門以外的社會團體、獨立法人單位等均可申請參加投標。申辦一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7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申辦二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90萬元人民幣。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二章 培 訓 業 戶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培訓許可證應符合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申請者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 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無教練場地的培訓業戶須到符合條件的教練場培訓學員。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培訓業戶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審驗,並對培訓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開辦教練場,應當分三個階段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請審查:

(一)立項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初步設計文件;
(三)竣工驗收資料。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對符合《機動車教練場技術條件》的,核發培訓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教練場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教練場進行審驗。

http://www.globrand.com/managetools/zcfg/jt/050607.shtml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0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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