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6葯品經營管理規范新增哪些條例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2015年5月18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5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該《規范》分總則、葯品批發的質量管理、葯品零售的質量管理、附則4章18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90號)予以廢止。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行為,保障人體用葯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是葯品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准則,企業應當在葯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葯品質量。
第三條葯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
葯品生產企業銷售葯品、葯品流通過程中其他涉及儲存與運輸葯品的,也應當符合本規范相關要求。
第四條葯品經營企業應當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葯品批發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 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開展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和質量風險管理等活動。
第六條企業制定的質量方針文件應當明確企業總的質量目標和要求,並貫徹到葯品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第七條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等。
第八條企業應當定期以及在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組織開展內審。
第九條企業應當對內審的情況進行分析,依據分析結論制定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改進措施,不斷提高質量控制水平,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
第十條企業應當採用前瞻或者回顧的方式,對葯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和審核。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對葯品供貨單位、購貨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確認其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信譽,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全員參與質量管理。各部門、崗位人員應當正確理解並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第二節 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設立與其經營活動和質量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或者崗位,明確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及相互關系。
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是葯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並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葯品。
第十五條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全面負責葯品質量管理工作,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葯品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設立質量管理部門,有效開展質量管理工作。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得由其他部門及人員履行。
第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二)組織制訂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
(三)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的合法性、購進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
(四)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並建立葯品質量檔案;
(五)負責葯品的驗收,指導並監督葯品采購、儲存、養護、銷售、退貨、運輸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工作;
(六)負責不合格葯品的確認,對不合格葯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七)負責葯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八)負責假劣葯品的報告;
(九)負責葯品質量查詢;
(十)負責指導設定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十一)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許可權的審核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十三)負責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負責葯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十五)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審和風險評估;
(十六)組織對葯品供貨單位及購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的考察和評價;
(十七)組織對被委託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查;
(十八)協助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十九)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三節 人員與培訓
第十八條企業從事葯品經營和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第十九條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過基本的葯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第二十條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葯師資格和3年以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葯師資格和3年以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能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配備符合以下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驗收及養護等崗位人員:
(一)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應當具有葯學中專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葯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驗收、養護工作的,應當具有葯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葯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從事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工作的,應當具有中葯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葯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中葯材、中葯飲片養護工作的,應當具有中葯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葯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直接收購地產中葯材的,驗收人員應當具有中葯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經營疫苗的企業還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葯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從事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第二十三條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從事采購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葯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銷售、儲存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以符合本規范要求。
第二十六條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葯品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並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正確理解並履行職責。培訓工作應當做好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特殊管理的葯品和冷藏冷凍葯品的儲存、運輸等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制定員工個人衛生管理制度,儲存、運輸等崗位人員的著裝應當符合勞動保護和產品防護的要求。
第三十條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儲存等直接接觸葯品崗位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節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三十一條企業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當符合企業實際。文件包括質量管理制度、部門及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檔案、報告、記錄和憑證等。
第三十二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分發、保管,以及修改、撤銷、替換、銷毀等應當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規程進行,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三十三條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准確、清晰、易懂。
文件應當分類存放,便於查閱。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使用的文件應當為現行有效的文本,已廢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保證各崗位獲得與其工作內容相對應的必要文件,並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體系內審的規定;
(二)質量否決權的規定;
(三)質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質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貨單位、購貨單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及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等資格審核的規定;
(六)葯品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運輸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葯品的規定;
(八)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葯品、葯品銷毀的管理;
(十)葯品退貨的管理;
(十一)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質量查詢的管理;
(十三)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
(十四)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五)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六)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七)設施設備保管和維護的管理;
(十八)設施設備驗證和校準的管理;
(十九)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二十)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二十一)執行葯品電子監管的規定;
(二十二)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部門及崗位職責應當包括:
(一)質量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財務和信息管理等部門職責;
(二)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質量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財務和信息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三)質量管理、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財務、信息管理等崗位職責;
(四)與葯品經營相關的其他崗位職責。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制定葯品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等環節及計算機系統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葯品采購、驗收、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銷後退回和購進退出、運輸、儲運溫濕度監測、不合格葯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准確、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條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數據時,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通過授權及密碼登錄後方可進行數據的錄入或者復核;數據的更改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核並在其監督下進行,更改過程應當留有記錄。
第四十一條書面記錄及憑證應當及時填寫,並做到字跡清晰,不得隨意塗改,不得撕毀。更改記錄的,應當註明理由、日期並簽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條記錄及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葯品的記錄及憑證按相關規定保存。[2]
第五節 設施與設備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葯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
第四十四條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葯品儲存的要求,防止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第四十五條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庫房的規模及條件應當滿足葯品的合理、安全儲存,並達到以下要求,便於開展儲存作業: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庫區地面硬化或者綠化;
(二)庫房內牆、頂光潔,地面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三)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防止葯品被盜、替換或者混入假葯;
(四)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四)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五)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六)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七)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八)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九)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十)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第四十八條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應當有專用的庫房和養護工作場所,直接收購地產中葯材的應當設置中葯樣品室(櫃)。
第四十九條經營冷藏、冷凍葯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經營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二)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四)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葯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第五十條運輸葯品應當使用封閉式貨物運輸工具。
第五十一條運輸冷藏、冷凍葯品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葯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自動調控溫度、顯示溫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溫箱具有外部顯示和採集箱體內溫度數據的功能。
第五十二條儲存、運輸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應當由專人負責,並建立記錄和檔案。
第六節 校準與驗證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企業應當對冷庫、儲運溫濕度監測系統以及冷藏運輸等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及停用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驗證。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相關驗證管理制度,形成驗證控制文件,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偏差處理和預防措施等。
第五十五條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驗證報告應當經過審核和批准,驗證文件應當存檔。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驗證確定的參數及條件,正確、合理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七節 計算機系統
第五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葯品質量可追溯,並滿足葯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
第五十八條企業計算機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統正常運行的伺服器和終端機;
(二)有安全、穩定的網路環境,有固定接入互聯網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區域網;
(四)有葯品經營業務票據生成、列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符合本規范要求及企業管理實際需要的應用軟體和相關資料庫。
第五十九條各類數據的錄入、修改、保存等操作應當符合授權范圍、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證數據原始、真實、准確、安全和可追溯。
第六十條計算機系統運行中涉及企業經營和管理的數據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儲存並按日備份,備份數據應當存放在安全場所,記錄類數據的保存時限應當符合本規范第四十二條的要求。
第八節 采 購
第六十一條企業的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定供貨單位的合法資格;
(二)確定所購入葯品的合法性;
(三)核實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
(四)與供貨單位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采購中涉及的首營企業、首營品種,采購部門應當填寫相關申請表格,經過質量管理部門和企業質量負責人的審核批准。必要時應當組織實地考察,對供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
❷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根據《葯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的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具有保證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葯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申請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的過程與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另外,《實施條例》還規定《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葯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具體辦理申報提交材料:
1、申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統一使用A4紙列印裝訂成冊(下同)。
自治區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批發企業設置標准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人。
申辦人取得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並完成籌建後,向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准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組織現場驗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結論。不符合標準的,下達《驗收整改通知書》,企業應當在30日內完成整改,提出復查申請,由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再次組織驗收。
經現場驗收符合標準的,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通過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後,未提出異議的,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並在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告;提出異議的,待調查核實後再行處理。
❸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3)葯品經營企業管理法培訓擴展閱讀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4、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條 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❹ 《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什麼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所需具備的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❺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
❻ 新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有什麼要求
如果是批發企業對法定代表人沒有要求,但是對企業負責人有要求,新版GSP第十九條企業負回責人應當具有大答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過基本的葯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如果是零售企業則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葯師資格。
❼ 從事葯品經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什麼資格
根據《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過基本的葯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第二十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葯師資格和3年以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葯師資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葯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葯。
第二十三條 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從事采購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葯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銷售、儲存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葯品經營企業管理法培訓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各崗位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及葯品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以符合本規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並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正確理解並履行職責。培訓工作應當做好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為銷售特殊管理的葯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葯品、冷藏葯品的人員接受相應培訓提供條件,使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第一百三十條 在營業場所內,企業工作人員應當穿著整潔、衛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直接接觸葯品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葯品儲存、陳列等區域不得存放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區域內不得有影響葯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第七章 葯品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應當具有專職的葯學技術人員,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葯品批發企業設置質量檢驗機構,由中葯士、葯劑士以上的技術人員負責;
(二)葯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中葯士、葯劑士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應當配備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登記的專職葯工人員;
(三)新招聘和調入的從事葯品調劑、收購、保管、銷售的非葯學技術人員,須經過本企業的葯學知識培訓,未經過培訓的不得單獨工作。
第三十七條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須符合各類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應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溫貯藏的葯品,應當有適宜的專庫(櫃)保存;
(二)葯品經營企業兼營非葯品的,必須另設兼營商品專櫃,不得與葯品混放。
第三十八條葯品經營企業除中葯的飲片加工、炮製和按照處方代患者調配製劑外,不得自製成葯出售。
第三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收購、銷售葯品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質量檢驗和入庫驗收、在庫保養、出庫驗發等制度。
第四十條收購葯品,必須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內容包括:葯品的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批號、合格證、批准文號、注冊商標、包裝以及葯品的外觀質量等。對中葯材必須檢查包裝,每件包裝上必須註明品名、產地、調出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