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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為企業職工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10 17:04:24

A. 如何加強職業教育與培訓以促進就業

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

國發〔2010〕36號
主要提出以下幾點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業培訓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職業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規模不斷擴大,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得到不斷提
高,對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職業培訓工作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需要,職業培訓的制度需要進
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增強。為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中長期教
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的主要途徑。大力加強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
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是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解決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根本措施;是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技能人
才隊伍建設,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任務;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城鄉統籌發
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
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
度,加快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適應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
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為促進
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
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使每個有培訓願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使高技能人才培訓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企業發展需求。
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三)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全體勞動者就業需要和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健全職業培訓制度。要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院校、企業和各
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
長通道。
(四)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要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
素質培養,使他們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要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使其
掌握就業的一技之長;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對企業新錄
用的人員,要結合就業崗位的實際要求,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退役士兵要積極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
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掌握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五)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
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要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
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制度、自辦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聯合辦學等方式,結合企業技
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
(六)積極推進創業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要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鼓勵有創業
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要通過規范培訓標准、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不斷提高創
業培訓質量;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
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及創業咨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
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
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七)大力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准要求,深化職業培訓模式改革,大力推行與就業緊密聯系的培訓模式,增強培訓針對性和有
效性。在強化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要加強職業道德、法律意識等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全面實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訓課程,創
新培訓方法,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面向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城鄉勞動者的初級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
應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企業崗位實際要求,開展訂單式培訓或定崗培訓;面向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應結合產業發
展對後備技能人才需求,開展定向培訓。
(八)加強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和競賽選拔。各地要切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統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標准,充分發揮職業技能鑒定在職業培訓
中的引導作用。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
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准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在職業院校中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充分發揮技能競
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選擇技術含量高、通用性廣、從業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廣泛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競賽,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
件。
(九)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培訓設施,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
力。在產業集中度高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地級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
訓基地;在經濟較發達的縣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鑒定服務。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加快國
家職業技能標准和鑒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培訓和鑒定提供技術支持。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職業院校,開展師資培訓,加
快培養既能講授專業知識又能傳授操作技能的教師隊伍。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教師在職培訓和到企業實踐制度。根據職業培訓規律和特點,加
強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課程體系、培訓計劃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的開發。
(十)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完善的職業培訓政策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
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
布培訓信息,積極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
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
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質量,推動民辦職業培訓健康發展。
(十二)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各地要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
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和管理辦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
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鼓勵地方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
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
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
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
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
(十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資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效益。
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經費,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
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
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
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
(十六)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序和監管措施。
2012年底前,各省(區、市)地級以上城市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參訓
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地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就業狀況以及企業用人需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
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要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准統一的原則,根據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職業資格培訓期限為基礎,
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標准。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有條件
的地區可以探索發放培訓券(卡)的方式。要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辦法,定期向全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部
門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
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完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
加強職業培訓工作。要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八)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各地要根據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要求,在綜合考慮當地勞動者職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職
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狀況、企業用工情況,對勞
動力資源供求和培訓需求信息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預測,指
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
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
面的特色做法和顯著成效,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B.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指出,實現企業全員培訓的基本形式是什麼

勞動部關於印發《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506號
(1994年12月14日發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現將《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培訓實體的管理,發展職業培訓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是指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類培訓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組織和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的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職工培訓中心(學校)等;也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位或同境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聯合舉辦的培訓實體。
第三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根據市場需求,承擔各類職業培訓任務,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定期發布職業需求信息,指導職業培訓實體按需培訓。
第四條職業培訓實體的培訓對象包括:
(一)初次求職人員、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以及農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人員、農村向城鎮流動就業的勞動者;
(二)需要提供專門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軍隊退出現役人員;
(三)其他需要學習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第五條職業培訓實體應依法開展職業培訓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培訓實體。
第七條職業培訓實體可根據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辦學。具備條件的職業培訓實體可申請建立相關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第八條職業培訓實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與專業(工種)設置相適應的培訓設備和實習、實驗場所;
(三)與辦學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人員;
(四)必要的教學文件、教材、教具、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職業培訓實體的開辦、更名、撤銷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培養初級職業技能水平的勞動者和非技術崗位的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政府舉辦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舉辦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個人舉辦的,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以培養中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舉辦的,在商得職業培訓實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批准;地方有關單位或個人舉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培養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跨地區(部門)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應徵得培訓實體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五)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獨舉辦的職業培訓實體,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職業培訓實體的更名、撤銷亦按上述管理許可權辦理。
(七)企事業單位舉辦的職工培訓基地,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批准,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職業培訓實體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校長(主任)全面負責職業培訓實體的管理工作。校長(主任)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並應按規定程序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條職業培訓實體應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十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有權依法確定招生數量、招生辦法、專業(工種)設置、內部機構設置、教職工聘任辦法和獎金分配製度。
第十三條職業培訓實體可以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期限、培訓費用或畢(結)業後的就業方式等。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專業目錄設置的專業(工種)教學,並執行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國家無統一規定的專業(工種),可參照國家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自行制定。
第十五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根據專業(工種)設置的實際需要,加強實驗室、實習場所的建設。
第十六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採取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開展教學研究,進行教學改革。
職業培訓實體應結合培訓內容加強愛國主義、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十七條職業培訓實體教師必須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符合《技工學校教師職務條例》或其他有關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
職業培訓實體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可實行教師職稱和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職稱(職務)雙職稱制度。
第十八條職業培訓教師實行資格證書和考核制度以及職務聘任制度,並按國家規定,確定工資、教齡津貼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職業培訓實體畢(結)業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二十條職業培訓實體畢(結)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或自謀職業。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畢(結)業生,職業介紹機構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一條職業培訓主要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部門和辦學主管部門的撥款;
(二)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就業經費中用於失業青年就業訓練的經費;
(三)當年收繳的失業保險費中用於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經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培訓費;
(五)地方發展教育基金用於職業教育的部分;
(六)企業營業外支出和職工教育經費中用於職業培訓的部分;
(七)職業培訓實體所辦企業的創收;
(八)境內外機構及個人的捐款、援款和貸款;
(九)其他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收取培訓費的標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商同級物價、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不辦學或辦學任務不足的企業提取職工培訓經費,用於扶持公共培訓實體為這些企業代培職工。
對承擔培養具有中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有關部門應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第二十四條職業培訓實體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提取辦學經費及職業培訓實體興辦企業的創收和收取的培訓費等,不得減少對職業培訓實體的正常撥款。
第二十五條各類職業培訓實體違反培訓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學員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或不按規定使用,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對多餘部分應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貪污職業培訓經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或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濫發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就業訓練中心和非勞動部門所辦就業訓練實體的管理按《就業訓練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C. 現代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及培訓內容的明細條款,有沒有啊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勞部發(1996)37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 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 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 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 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 工培訓任務。
第二章 企業和職工的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 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 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 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 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 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 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 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 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 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 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業務培訓的, 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
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培訓保障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 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 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 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 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 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D. 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現實困惑

某市一家科技發展公司為了擴大公司規模,增加公司盈利,准備招聘20名員工。兩輪面試過後,公司與20名應聘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公司負責對新員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但是在這批員工參加工作後,領導卻開會說由於公司要擴大規模,一時資金周轉不開,職業技能培訓之事暫時推後。就這樣公司一直沒有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由於他們從事的工作技術含量較高,不經過培訓,這些員工感到工作壓力很大,於是他們向公司提出對其進行職業培訓的請求。公司領導總是找理由推託,後來乾脆不理睬了。無奈之下,這20名員工找到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尋求幫助。請問,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呢?

律師答疑

接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8條也規定:「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專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用人單位應履行職業培訓的職責,經常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防止只是說不培訓的現象發生。

本案中,某科技發展公司本應該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職業技術培訓,但是由於資金緊張而沒有進行,對此,這些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職業培訓的義務,如果公司找理由拒絕的話,員工們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權利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E. 職工培訓的職工培訓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和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F. 開展職工培訓,有什麼優點和缺點

開展職業抄培訓,有優點也有缺襲點!
優點首先是開展職業培訓,提高的培訓人員的技能,同時通過培訓,也提高了培訓人員的技能水平和職業素養!
其次是幫助企業和政府進行了減負,增加技能,增加培訓人員的競爭力,為他們的就業提供保障!
其次還有穩定社會,增加培訓人員的收入!
缺點是培訓人員的技能水平需要提高,跟上時代的腳步,同時根據新知識,新技術進行學習和努力!
其次是實訓基地場地的限制,需要設備的更新和場地的擴大實用等!
最後還有培訓過程中資金的限制等!人員復雜,需要綜合衡量!
總之,培訓有優點也有缺點!

G. 職工培訓的難點痛點有哪些

職工技能提升是一個包含諸多內容的大題目,其中既有職工的應用技能,也有像勞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保護等技能之外的職工綜合素質方面的內容。在一般企業經營者眼裡,職工教育就是職工的核心勞動技能的提升。如果某項職工教育不能為企業帶來「見效快」的經濟效益,不僅企業不會重視,也一定會連鎖反應,帶來職工也不去重視。

國家電網宿州供電公司帶電作業班副班長許啟金只有高中學歷,他後來卻成為「高壓線上的舞者」。這個電力系統原的來「門外漢」技能提升的秘訣是靠時刻揣在褲兜里的上萬張「小紙條」。憑借死記硬背「小紙條」上的技術要點,他不斷夯實技術創新的基礎。

淮北礦業集團公司朱庄煤礦的工人王忠才學歷不高,卻成為礦上的「煤機大王」。別人不能處理的煤機疑難雜症到了王忠才的手裡卻是手到擒來。對於王忠才技能提升的秘訣,他的妻子李毛井一語道破:「他一般都是到家飯都不顧得吃,直接拿書進屋翻來翻去,都學到下半夜或者是一夜。他沒有節假日,基本上都是在研究裝備怎麼裝和卸。」

僅依賴市場機制難以實現預期目標

技能人才培養,實際上是一種公共產品和服務,僅依賴市場機制是難以實現預期目標的。況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投入、實訓基地建設和高技能人才待遇都與企業經營狀況緊密相連,若缺乏強有力的激勵引導機制,以用人單位為主的技能人才培養方式,只能「靠天收」。

那麼,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以監督和激勵的方式開展職工技能提升行動的「手」到底能伸多遠呢?

日前,蕪湖市對外公布了該市最新的技工強市若干政策。這個包括十方面共二十五條內容的新政不僅提出了技能人才培養的目標——4年內技工總量達48萬人,而且就達到這一目標的路徑提出了一些方案。

蕪湖市提出,依託企業、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等,面向貧困勞動者、退役士兵、就業援助對象等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技能培訓計劃。探索「互聯網+」模式,建立勞動者個人學習賬號和學分累計制度,拓寬終身培訓通道。鼓勵市內企業與學生、職業院校簽訂緊缺工種定向培養協議,選擇一批大中型企業,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的新型學徒制。

對於設置的這些路徑,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出的政策總結起來有三種:獎勵、津貼和補助。對於個人獎勵額度最大的內容是:市政府每兩年評選20名蕪湖市首席技師、10名蕪湖市技能大獎獲得者、10名「江城傑出工匠」,頒發榮譽證書,給予每人2萬元獎勵。

顯然,這些政策初衷極好,但落實起來或許有些難度。有業內人士呼籲,管理部門要出台一些鼓勵職工技能提升的剛性措施。不過,具體「剛」到什麼程度,目前尚未有明確答案。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或許呼籲包括企業、職工、教育培訓機構在內的多方,多一些高瞻遠矚,少一些急功近利更切實可行一些。

也許培訓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漲工資,不漲就白費了。

H. 請問哪位知道,企業職工參加培訓可以享受什麼補貼

國家鼓勵企業職工參加培訓,並給予補貼。1、如果剛剛入職,被企業回選派去參加企業答新型學徒制培訓,政府會給予企業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職業培訓補貼,由企業自主用於學徒培訓工作。2、如果參加崗前培訓、安全技能培訓、轉崗轉業培訓或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或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3、如果是轉崗職工,國家明確開展免費技能培訓行動,可參加各地舉辦的補貼性培訓。

I. 職業院校開展員工在職培訓屬於非稅收入嗎

我認為屬於非稅收入,屬於非稅收入的「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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