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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報培訓管理規則

發布時間:2021-01-10 14:03:27

㈠ 中國十一個飛行情報區,行內人士說下各個情報區的代碼唄,如北京:ZBPE。。。台北,香港和三亞的是什麼

沈陽飛行情報區:ZYSH;

北京飛行情報區:ZBPE;

上海飛行情報區:ZSHA;

台北飛行情報區:RCAA;

武漢飛行情報區:ZHWH;

廣州飛行情報區:ZGZU;

香港飛行情報區:VHHK;

三亞飛行情報區:ZJSA;

昆明飛行情報區:ZPKM;

蘭州飛行情報區:ZLHW;

烏魯木齊飛行情報區:ZWUQ。

飛行情報區內的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由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提供,主要是該區域內航空交通的現時狀況、特別狀況、天氣尤其是惡劣極端天氣狀況。

(1)民用航空情報培訓管理規則擴展閱讀

與防空識別區不同的是,飛航情報區主要是以航管及飛行情報服務為主。空中交通服務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任務是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及在機動區內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維護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動。飛行情報服務的任務是向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於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建議和情報。告警服務的任務是向有關組織發出需要搜尋援救航空器的通知,並根據需要協助該組織或協調該項工作的進行。

飛行情報區是指為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而劃定范圍的空域,包括我國領空,以及根據我國締約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確立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劃設飛行情報區應當便於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並按規定公布。

㈡ 有關空中管制專業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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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二、適航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2、《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
3、《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
4、《民用航空油料適航審管理規定》
5、《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則(2007修訂)》
6、《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002修訂)》
7、《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2011修訂)》
8、《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雜訊規定(2007修訂)》
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10、《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定》
三、民用機場法規
1、《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
2、《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05)》
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4、《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5、《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6、《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7、《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2修訂)》
8、《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2001修訂)》
9、《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四、民用航空器維修法規
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
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五、飛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7修訂)》
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
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
4、《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航空攝影飛機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復》
5、《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
六、通用航空法規
1、《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07)》
3、《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4、《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
5、《民航局關於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6、《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7、《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審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
七、涉外法規
1、《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2、《〈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
3、《的補充規定(二)》
4、《的補充規定(三)》
5、《的補充規定(四)》
6、《的補充規定(五)》
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8、《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
八、空域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
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決定(2007)
4、《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九、飛機租賃法規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修訂)》
2、《國家稅務局關於飛機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函》
十、航空氣象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2、《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2010)》
十一、航空人員法規
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2、《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5、《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2004修訂)》
6、《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7、《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9、《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0、《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2、《關於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行的意見》
十二、行政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
2、《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3、《國務院第六批取消關於航空的審批項目》
4、《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5、《國務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6、《國務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7、《國務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十三、咨詢通告法規
1、《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超輕型飛機》
2、《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
3、《飛艇適航標准》
4、《飛行模擬設備質量保證系統》
5、《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設施設備要求》
6、《民用航空機場運行最低標准制定與實施准則》
7、《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
十四、事故調查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的通知》
3、《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
5、《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十五、航空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3、《國家稅務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有關稅收的公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07)》
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3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㈣ 空中交通管制員是屬於什麼類型崗位,是什麼單位,和公務員有什麼區別

空中交通管制員是指管制員執照持有人(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回技能和經歷答、資格,並從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是屬於航空公司的,屬於合同制人員,不屬於公務員。

空中交通管制員要求:

(一)最近6 個月內在管制員執照載明地址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不少於80 小時;

(二)熟悉所有與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職責相關、現行有效的規則、程序和資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則》的規定完成有關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四)上一個日歷年內接受了執照檢查並合格;

(五)上一個日歷年內進行航線實習一般不少於2 次。

拓展資料:如何成為空中交通管制員

想當空中交通管制員需要學空中交通運輸專業。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或者簽注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體檢鑒定,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通過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歷,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頒發和管理。

㈤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的介紹

《中來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源》(CCAR-117-R2)經2013年5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2013年7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7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氣象服務機構,氣象人員資質與培訓,氣象觀測與探測,航空天氣預報,重要氣象情報、低空氣象情報、機場警報、風切變警報和告警,飛行氣象情報交換,氣象服務,氣象設施設備,氣象資料管理,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3章228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46號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予以廢止。

㈥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的機構職責

1、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協助地區管理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地區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機關的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行政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的外事管理與接待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應急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按授權,處理轄區內涉港澳台民航事務。
2、航空安全辦公室
綜合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的一般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參與轄區內重、特大運輸飛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按規定組織轄區內安全評估工作並承辦航空安全獎懲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擔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規處
負責地區管理局領導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管理局各項政策、規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審查;組織並監督轄區內民航行政執法;負責轄區內行政處罰的審查和執行;負責轄區內民航各類行政執法監察員的管理;指導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改革的有關工作,審核企業、機場聯合兼並和改制上市,受理企業、機場不公平競爭的設訴;負責轄區內以地區管理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的管理。
4、計劃統計處(節能減排辦公室)
研究提出所轄區域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對民用機場布局和機場、航路建設規劃以及航線開辟提出建議;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新建、改擴建、遷建等項目的前期審查;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政府性基金補貼項目的審核或審批及其監督工作;承辦轄區內購租航空器項目的評估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及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利用外資等計劃項目的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監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民航行業節能減排有關管理工作。
5、財務處
負責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資金管理和外匯額度使用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管理及轄區內財務信息統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與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負責組織管理局許可權內的民航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批;負責轄區內行政性收費的監督;協助徵收政府性基金;負責地區管理局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
6、人事科教處
管理和指導地區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培訓教育、智力引進、科技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負責地區管理局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公務員招錄、考核、任用、調配等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民航科技項目,協調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信息化管理以及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主體系列職稱評審相關工作,協調轄區內行業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7、運輸管理處(國防動員辦公室)
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對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的監督;審核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航空運輸企業航線及加班、包機申請;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輸地面服務、計算機訂座系統的市場准入及其監督管理;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國防動員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8、通用航空處
對轄區內通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辦理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
9、飛行標准處
負責實施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運行合格審定及補充審定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辦理對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乘務人員的資格管理。
10、外國航空公司審定和監管處
負責規定范圍內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其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本管理局實施運行合格審定的外航的監督檢查工作。
11、航空衛生處
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衛生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工作並審核頒發體檢合格證;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體檢單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體檢人員委任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民用運輸機場的應急救護預案、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預案的審查,並實施監督檢查。
12、航務管理處
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程序、運行最低標准、低能見度運行程序等各類應急程序;承辦有關飛行程序的驗證試飛、新技術應用推廣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航務代理工作實施監管;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委任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按授權審查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營運人的運行控制相關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辦理對轄區內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
13、適航維修處
審批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航空器維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加改裝方案及特殊裝機設備運行要求;審核報批或批准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執管航空器的適航證、特許飛行證,並實施監督管理和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處理;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負責對承修中國注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維修單位的審查;負責轄區內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按授權負責民用航空器初始維修大綱審查的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航空器維修人員的資格管理。
14、適航審定處
按授權對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機載設備、材料等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頒發民用航空產品的適航指令;辦理頒發民用航空器初始標准適航證的有關事宜;負責有關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裝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冊修理方案的工程審批工作;按授權負責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學產品的適航審定;對有關委任代表進行資格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標准計量工作。
15、機場管理處
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總體規劃、許可證和軍民合用機場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的申請;對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行、凈空管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報批轄區內新建民用機場的場址選址報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和行業驗收,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招投標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管理除外);對轄區內航油企業市場准入規則執行情況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管制人員和航行情報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等資源分配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重要飛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對轄區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7、通信導航監視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和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轄區內民航無線電管理事項;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8、航空氣象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航空氣象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航空氣象設施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和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對轄區內航空氣象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9、公安局
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機場的安檢、消防、治安工作;審查轄區內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的安全保衛方案和預防、處置劫、炸機或其它突發事件的預案;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相關安全保衛、國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導、檢查轄區內專機警衛工作;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民用機場控制區內通行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按授權,對轄區內民用機場進行航空保安審計;負責地區管理局所在省(區、市)空防安全監管及地區管理局機關的內部保衛、防火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0、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團委辦公室)
負責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共青團等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統戰工作。
21、工會辦公室
負責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指導轄區內民航工會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2、紀檢監察處
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實施黨內監督和行政監督,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23、離退休幹部處
組織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政治學習等活動;負責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辦理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統計、來信來訪等工作。

㈦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二、適航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2、《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
3、《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
4、《民用航空油料適航審管理規定》
5、《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則(2007修訂)》
6、《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002修訂)》
7、《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2011修訂)》
8、《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雜訊規定(2007修訂)》
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10、《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定》
三、民用機場法規
1、《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
2、《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05)》
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4、《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5、《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6、《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7、《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2修訂)》
8、《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2001修訂)》
9、《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四、民用航空器維修法規
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
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五、飛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7修訂)》
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
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
4、《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航空攝影飛機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復》
5、《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
六、通用航空法規
1、《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07)》
3、《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4、《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
5、《民航局關於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6、《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7、《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審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
七、涉外法規
1、《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2、《〈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
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三)》
5、《<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
6、《<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
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8、《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
八、空域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
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決定(2007)
4、《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九、飛機租賃法規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修訂)》
2、《國家稅務局關於飛機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函》
十、航空氣象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2、《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2010)》
十一、航空人員法規
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2、《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5、《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2004修訂)》
6、《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7、《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9、《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0、《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2、《關於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行的意見》
十二、行政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
2、《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3、《國務院第六批取消關於航空的審批項目》
4、《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5、《國務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6、《國務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7、《國務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十三、咨詢通告法規
1、《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超輕型飛機》
2、《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
3、《飛艇適航標准》
4、《飛行模擬設備質量保證系統》
5、《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設施設備要求》
6、《民用航空機場運行最低標准制定與實施准則》
7、《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
十四、事故調查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的通知》
3、《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
5、《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十五、航空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3、《國家稅務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有關稅收的公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07)》
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3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㈧ 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基本內容

【釋義】是指管制員執照持有人(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資格,並從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員。或者說,在機場、地區空管局等地工作,負責指揮飛機的起降以及飛行過程中的安全指控成天在塔台工作,很少為世人所知,在中國尤為甚者.持照人都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一)最近6 個月內在管制員執照載明地址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不少於80 小時;
(二)熟悉所有與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職責相關、現行有效的規則、程序和資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則》的規定完成有關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四)上一個日歷年內接受了執照檢查並合格;
(五)上一個日歷年內進行航線實習一般不少於2 次。
持照人持有2 個(含)以上類別簽注的,應當結合現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 個類別簽注的近期經歷要求。
2006 年6 月中國民用民用航空總局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管制員執照的統一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管制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管制員執照的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管制員執照的管理工作。」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包括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飛行服務和運行監控。」
「空中交通管制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規則頒發的有效管制員執照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相應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除持照人未滿足近期經歷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外,按本規則頒發的管制員執照長期有效。」
美國大片《空難降臨》講述的就是空管員的工作情況以及工作壓力等的。

㈨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的交通運輸(空中管制)是干什麼的,謝謝

和鐵路運輸調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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