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療廢物,污水工作人員防護檢查表怎樣寫
組織管理 是否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 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查書面 記錄)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 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並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查書 面資料) 對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工作是否實施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查書面資 料) 是否設置專門的分類收集點 設置的分類收集點是否做到相對獨立 分類收集 (抽查二個 醫療廢物產 生較多的部 門(注射室 、口腔、手 術、化驗室 、產科等) 設置的收集地點是否標明收集醫療廢物類別的文字說明或示意圖 是否全部使用專用包裝袋(盒)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是否有醫療廢物警示標識 專用包裝物(容器)是否有中文標識(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 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不同類別的醫療廢物是否有混合收集的情況 部門內的地面上是否有丟棄的醫療廢物 在操作台以外的場所是否存在未及時收集整理的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登記表格基本項目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是缺項(來源、種類、重 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去向、經辦人簽名等項目) 是否將醫療廢物包裝物載於周轉箱(桶)或封閉容器中轉運 運送醫療廢物容器或工具上是否印有醫療廢物警示標識或文字說明 運送醫療廢物的時間和路線未作具體規定,運送線路是否符合要求(查書面資 料) 是否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 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是否在指定的地點消毒和清潔(查書面記錄)
⑵ 醫療廢物管理各崗位職責是什麼
一、
醫務人員按<<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
二、
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專用包裝袋或容器內,包裝袋和容器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
三、
醫務人員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包裝物或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破損、滲液和其它缺陷。
四、
盛裝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緊實、嚴密。
五、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或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記和中文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等。
六、
放入包裝物或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
醫療廢物管理專職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路線運送至院內臨時貯存室;運送過程中應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八、
醫療廢物管理專職人員,每天對產生地點的醫療廢物進行過稱、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經辦人等。
九
、臨時貯存室的醫療廢物,由專職人員交由縣衛生局.縣環保局指定的專門人員處置,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天,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十、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以後,專職人員應當對臨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並做好記錄。
十一,不具備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可以毀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時後,焚燒處理。
1、廢棄的麻醉、精神性、放射性、毒性等葯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2
、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3
、批量的含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4、
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高壓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
5、
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1、
按市醫療垃圾處理辦法。
2、
對儲存的垃圾醫療廢物數量詳細登記。
3、
對各種醫療廢物應分類存放。
4、
及時對存放地設施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5、
將醫療廢物每兩天一次交給指定單位回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並簽名。
保存各種記錄。
⑶ 督導記錄 怎麼寫
突發事件督導記錄怎麼寫
⑷ 消毒隔離培訓內容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醫療廢物處理條例》。
2.重點檢查治療室、換葯室及病房等區域的布局、分區及物品擺放的合理性。
3.對於無菌物品應保證100%合格,專櫃專放,按消毒滅菌先後順序排放,包裝外應標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失效期、滅菌器編號、批次、打包者姓名;包裝內應有化學指示卡,包裝應無潮濕、破損,松緊適度;開包以後標注時間,有效期24小時。
4.無菌盤:應現用現鋪,標注時間(有效期4小時),並及時更換(肌注小壺加葯)。
5.無菌溶液應標注開啟時間,根據用途有效時間為——無菌溶液有效時間≤4小時;配葯、霧化等溶媒≤24小時;抽出葯液≤2小時,故應現用現配;特殊葯品如胰島素,肌注常溫保存,輸液冰箱保存,應查看說明書。
6.酒精/碘伏容器應保持密閉,每周滅菌2次,容器上標注滅菌日期。
7.持物鉗單包裝一用一滅菌,II類環境,干罐標注滅菌日期、啟用日期和時間,4小時更換。
8.一次性無菌物品注意有效期,包裝完好(打開的不可再存放),應一次性使用。
9.治療車物品擺放有序,上層清潔(治療盤、手消液及輸注液體等),下層污染(利器盒、垃圾袋及使用後的物品等)。
10.醫務人員手衛生根據操作內容選擇洗手、衛生手消毒或外科手消毒,並定期監測消毒效果。
11.冰箱應整潔,無過期私人物品,每周清理,定期除霜,保存葯品需登記。
12.床單元晨、晚間護理,應一床一套(一次性)濕式清掃,掃床套總數不少於床位數,掃床套用含氯消毒劑浸泡消毒。
13.患者轉出、出院或死亡時,床單位應終末消毒,且病室通風,空氣紫外線照射,物表用含氯消毒劑擦拭。
14.對桌面應一桌一布,不少於床位數,用後消毒晾乾。
15.設備帶面板各管道(氧氣吸引管道)未用時封閉。
16.病室內清潔,空氣新鮮(晨晚間護理後通風30~60分鍾),地面濕式清掃,污染時即刻消毒(含氯消毒劑擦拭)。
17.每周更換床單、被罩、枕套一次,污染時隨時更換,被褥定期拆洗消毒,更換污衣,被服放於污衣袋內或治療車下層(不可再病房、走廊清點)。
18.含氯消毒液濃度達標(一般500mg/L,特殊感染2000mg/L),護理人員應掌握配置使用方法。
19.定期進行環境衛生學檢測,對紫外燈進行擦拭和強度監測。
20.葯杯每周含氯消毒劑浸泡消毒,晾乾備用。
21.止血帶一人一用一消毒。
22.使用後含氯消毒劑浸泡後乾燥保存。
23.吸氧管/面罩一次性使用。
24.治療器械、器具如換葯包、清創包等用後先清洗後由消毒供應中心消毒,特殊感染實行雙消毒。
25.對於公共用具,如體溫計應保證數量足夠,使用後含氯消毒劑浸泡後晾乾備用,血壓計袖帶應保持清潔,污染時用含氯消毒劑浸泡消毒,聽診器、手電筒用75%酒精擦拭消毒。
⑸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後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 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 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 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國家關於醫院醫療垃圾的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36 號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後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 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 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 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衛生部網站 2003年10月27日
⑺ 求一份醫療廢物處理廠的規章管理制度.要詳細的
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委員會職責
1、組織全院職工認真學習《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2、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我院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事件發生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3、制定針對不同工種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4、指導、檢查醫療廢物處理日常工作落實情況。
5、管理醫療廢物檔案資料。
6、分析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並組織解決。 臨床科室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簽、引流棉條、紗塊及其他各種敷料物被視為感染性廢物。
三、將醫療廢物置於黃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內,將放射性廢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於紅色垃圾袋內。
四、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六、傳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七、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八、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示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類別、日期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九、科室指定專人負責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登記、交接工作。
醫療廢物院內運輸管理規定
一、運送人員每天下午4時30分從各科室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從高樓層到低樓層的路線從樓梯走道送至垃圾貯存間,並鎖好門窗。
二、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垃圾貯存房。
三、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四、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五、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六、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濃度>1000ppm/L)對運送工具(推車及容器)進行擦拭或浸泡,運用醫療廢物的專用車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醫療廢物集中存放場所管理規定
一、在一樓垃圾專用房間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有嚴密的封閉措施,加蓋、上鎖,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二、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三、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濃度>1000ppm/L)對垃圾房的牆面及地面進行清潔和消毒,定期噴灑防蚊蠅、防蟑螂葯物。
五、設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交接工作要求
一、運送人員收集各科醫療廢物要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二、科室實行登記記錄。禁止工作人員及清潔工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三、運送人員將醫療廢物交於指定的垃圾處理公司時應進行交接點數,詳細記錄重量、袋數、時間並雙方簽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要求
一、為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膠鞋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清創,對創面進行嚴格消毒處理,必要時進行血源性傳播疾病的檢查和隨訪,並上報院感科。
三、被HBV陽性病人血液、體液污染的銳器刺傷,應在24h內注射乙肝免疫高價球蛋白,同進進行血液乙肝標志物檢查,陰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醫療廢物管理意外事件應急預案
一、立即報告院感科。
二、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
三、組織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委員會成員盡快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四、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的區域和污染最嚴重的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五、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六、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七、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廢物管理委員會應當對事件的原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