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礦質量標准化管理和培訓制度的關系
探討新形勢下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有效途徑
華潤天能柳泉煤礦 陳繼標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行為主體是煤礦職工。職工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因素,大多數事故的發生往往是人的因素造成的。美國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於1973年在對55萬起事故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發現一個規律:即涉及同一工人的330件相似的意外事件中,有300起未產生傷害,29起產生輕(重)傷,1起產生死亡。稱300:29:1事故法則。況且300:29:1隻是幾十萬個數字的統計結論,對一個具體的操作者而言,只要有這樣的違章,傷亡事故可能發生在第1次,可能發生在第330次,也可能發生在330次中的某一次。所以人的安全意識的強弱,對安全生產有直接的影響。
安全意識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正是這個「可塑性」,為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安全教育培訓被認為可以重塑人的意識、態度和行為。
在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發展的新形勢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需要與時俱進,創新思路,以切實有效的方式方法來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水平。下面我就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一些有效途徑提出一些思考。
1、當前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的社會活動過程,在此過程中,煤礦安全培訓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強制性要求,可以看成是一個外推力。而受教育培訓的煤礦職工是否會發生安全意識和安全行為上的改變,就要看這個外推力是否被職工認可、消化和吸收。若職工認可,並經過自我消化和吸收,就會產生內在的驅動力,驅使職工的思想意識和行為方式發生改變。這說明,安全教育培訓是一個外在的作用過程。外因需要通過內因起作用,其中一個主要的制約因素是受培者的內在響應程度。若受培者響應程度高,則安全教育培訓效果就好,反之則效果難以令人滿意。
當前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安全培訓工作這個外推力存在問題,具體表現在部分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存在短視行為,只看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忽視安全教育培訓對提高職工素質的長期作用,不重視安全教育培訓的硬體設施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培訓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人員的配備、培訓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執行、企業培訓責任制的建設和落實、企業培訓網路的建設等等,使得培訓工作處於一種可有可無或應付上級檢查的狀態,也使得受培者對培訓工作的認識處於被動應付狀態。二是煤礦職工的整體安全技術素質不高,具體表現是:職工素質呈現「一高兩低一亂」的局面(年齡偏高、文化水平偏低、業務技能偏低、思想行為較亂);生產任務繁重,工作時間較長,工學矛盾突出;針對職工安全培訓的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合理,學得多乾的多挨批評也多,造成畏學心裡。
2、新形勢下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有效途徑
⑴轉變思想,提高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認識高度。要像國家對基礎學科高度重視程度一樣重視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基礎性工作。加強煤礦安全教育培訓機構軟硬體建設、規章制度建設、安全培訓責任制的建設、培訓網路的建設以及安全教育培訓的考核機制的建設。從企業領導到管理層次、普通職工層次都要重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重視安全生產知識的提高和更新,加強職工安全意識的培訓和提高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⑵解決兩個矛盾,及時增補和更新安全教育培訓教材。
當前煤礦的工學矛盾突出,是致使安全教育培訓的質量得不到提高的一個重要原因。使得職工內在的響應的基礎薄弱,內在驅動力得不到有效發揮,從而割斷了安全教育培訓與職工需求的契合點,擴大了安全教育培訓理論上的應該「響應力」與現實中的是否會「響應」的差距。目前江蘇有部分煤礦的四級培訓機構嘗試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實行脫產或半脫產的形式,有利於解決工學矛盾突出的問題。
而工教矛盾也是比較突出的矛盾,作為四級培訓機構,絕大多少安培教師是安全生產一線的骨幹。作為兼職教師,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在井下一線,用於教學准備和授課的時間和精力得不到保障,也使教學質量得不到保障。這就要求企業領導高瞻遠矚,以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明確規定,給予兼職安培教師一定時間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建立已經有六七年了,目前的絕大部分教材還是使用當初機構建立時配發的,一部分也殘缺,也有一些小工種至今沒有教材。教材的系統增發和更新力度根本跟不上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發展腳步,也限制了安全教育培訓質量的提高。
⑶緊抓教學流程管理和重點環節管理,提高教學質量。教學管理是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的重點工作之一,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教學質量。作為安全技術培訓管理人員,一是要拓寬知識面,提高教學管理水平,二是要從教師管理和學員管理兩個方面著手,突出教師教學准備、授課質量、課堂紀律、教學跟蹤、教學考核等重點方面,把握施教者和受教者的結合點,使受教者產生思想共鳴,激發受教者的內驅力,最大程度地消化吸收新知識。
⑷突出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突出煤礦質量標准化和操作規范化的教育培訓。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能脫離煤礦實際安全生產工作,在這一過程中,理論的學習要加強重點、難點等知識點的學習,更要把煤礦實際工作中的重點——質量標准化和操作規范化納入到教學重點,使受教者學到在工作中的主要目的,明白在工作中干什麼工作、工作的標準是什麼、怎麼去干。受教者尤其要言傳身教,給受教者帶來信心和力量,以規范化的要求講授操作技能,提高受教者整體素質。
⑸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熏陶,注重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言傳身教的示範和宣傳效果。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豐富多彩,其中多種活動可以集知識性、趣味性、教育性於一體,是寓教於活動很好的方法。如「黨員身邊無事故」、「技術練兵」、「技術比武」、「安全知識競賽」等等。企業領導和管理團隊應自覺成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模範執行者,名副其實的安全生產責任者,要善於用自己的示範作用和良好的素質去激勵職工的積極性,使企業形成持久的安全生產局面。
⑹設立煤礦安全期望激勵政策,激發職工的內在驅動力。上級對下級的期望微妙地影響職工的工作情緒和工作業績。當職工感受到上級對他們的正面期望和政策的激勵時,往往會努力地主動地實現這種期待,做上級期望的事情,有著積極的表現行為和更好的工作業績,得到期望的和令人驕傲的獎勵。煤礦企業領導應該從安全教育培訓開始就建立系統的期望激勵機制,把每個人都想要安全的優勢需要變成職工的內在響應的基礎,以此為基礎來激發職工的內在驅動力,並以期望激勵機製作為外推力,使受教者對安全教育培訓作出積極響應,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甚至形成自我教育,使職工的思想意識、心裡素質、情緒態度和行為方式發生改變,從而使安全教育培訓產生最好的效果。
總之,安全教育培訓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教育培訓,使職工的安全意識得到提升,安全操作得到規范。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拓寬各式各樣的安全教育培訓途徑,採用多種多樣的方法和千變萬化的形式,激發受教者的內在共鳴,安全教育培訓的效果才能生動、活潑、富有成效。
『貳』 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存在哪些問
1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1.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煤礦企業忽視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鄉鎮煤礦隨意變動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員均無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員長期不下井。一些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重生產、輕安全,向煤礦下達的產量、掘進進尺等指標越來越高,在這種考核指標的壓力下,導致礦井負責人盲目追求產量和利潤。一些國有重點煤礦幹部責任心不強,作風漂浮,不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下井帶班制度,各種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沒有真技術人員和正落實下去。1.2企業技術管理薄弱。由於煤炭企業管理人員、一線有經驗的工人流失嚴重,大專院校的畢業生又不願到企業工作,企業人才嚴重缺乏;一些煤礦不繪制採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采區和採掘工作面無設計,不編制採掘作業計劃和作業規程,有的煤礦不按設計施工作業;石門揭煤、巷道貫通、過斷層和採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忽視生產技術管理,採掘布置不合理,採掘失調嚴重;一些突出防礦井、水害嚴重的礦井和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礦井,採取的綜合防突、,三違」現象嚴重。一些煤礦治水和防塵措施缺乏針對性。1.3安全管理混亂「管理人員不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採掘接替緊張時,採用非正規工作面開采;採用串聯通風或用局部通風機送風;不使用防爆設備等;一些煤礦工作面微風甚至無風作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作為應付檢查的工具,探頭隨意布置,管理維護跟不上,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放炮不檢查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職工瓦斯,工人違章放炮等。1.4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差。煤礦採掘一線工人多數為農民工,且鄉鎮煤礦的工人流動性很大,培訓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質很低,安全意識和自主保護能力差,違章作業現象相當嚴重。另外,超能力、超強度開采。一些煤礦為了追求利潤,急功近利,不惜拚人力,搞人海戰術,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作業,在局部區域內布置很多採掘工作面,導致井下一個班作業人員高達數百人,一旦出現事故,將傷亡慘重。一些監1.5有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管部門在對煤礦下達隱患整改或停產整頓指令後不跟蹤落實,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一些監管部門的人員由於缺乏專業知識,不能發現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叄』 煤礦一般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目的是什麼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肆』 煤礦企業對中層管理人員如何進行培訓做才能提升執行力
關鍵來是培訓的內容,內源容必須是把中層管理人員的工作全部量化後進行目標管理考核,按分數兌現,用不了多久,問題就處理了。
其實最主要的是你是否能全權處理人員和確定勞動組織和機關、區隊科室設計問題,如果你有生殺大權,加上合理全面的制度、明確細致的職責和分工,搞好一個煤礦企業應該不是大問題。
你要是把我和處女123qq聘了,我估計你的企業可每年省200萬。
方便留聯系方式嗎?
『伍』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陸』 煤礦的人員培訓由誰來管理
主要有工程師、安全礦長
『柒』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一)、要重視煤礦企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確立新的安全培訓理念,不培訓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隱患,安全培訓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重點培訓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確立科學的安全管理思想,從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防患於未然。尤其要重視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學習相關工種的理論知識,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學習,刻苦鑽研本工種必要的理論知識和技能,確立安全的自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企業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掌握安全法規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論知識,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預防和救護能力,切實克服「三違」理象,提高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搞好煤礦安全培訓是堅持預防為主,貫徹以人為本,服務基層,方便企業的具體體現。要建立和完善煤礦四級培訓體系,在國家局和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監督下,對各類各級安全技術培訓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各負其責,實行考教分離。建立和完善安全技術培訓試題庫,逐步使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通過考教分離,促進提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質量。
(三)、要規范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培訓證書的發放,沒有取得煤礦安全培訓資格的機構和單位,不能隨意搞煤礦安全培訓和發放培訓證書。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與地方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和企業加強合作,保持經常的煤礦安全培訓業務聯系。樹立大教育、大培訓的觀念,建立一種新的安全技術培訓平台和關系。根據面向基層服務煤礦和企業的原則,按照企業的生產安全要求,培訓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人才,緊緊圍繞當前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立足解決這些問題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著重提高煤炭企業各類安全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術素質。
(四)、要加大投入,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和基地的建設,以及實驗室和試驗設備的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教師要提高理論水平、教學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論聯系實際,認真研究企業對安全技術培訓的實際需要和培訓對象,根據企業對安全技術培訓的需要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教學。採用多煤體教學、研討式教學等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質量和培訓質量。
(五)、要加強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和企業的安全技術培訓,這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基礎。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一手抓隊伍建設,一手抓安全生產」和「抓主、抓重、抓難點」的原則,不斷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力度。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範,採取科學的安全管理方法,堅持糾正人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及時消除各種事故隱患,實現全方位的安全生產和管理。正確處理安全投入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使用先進的安全技術設備,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要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技術培訓的關系,保證培訓時間。企業的各種安全管理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年要抽出4天至10天時間,專門參加學習煤礦安全相關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技能,這樣才能提高職工安全思想和業務素質,克服「三違」現象。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強烈意識,從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視安全技術培訓。煤炭企業只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才能確保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六)、要提高國有企業、鄉鎮、個體煤礦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采礦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素質。近期一些煤礦發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就是因為井下作業人員不懂采礦工程技術、胡采亂挖。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通過教育培訓,使煤礦企業的採掘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掌握煤礦地質、測量、識圖、採掘、礦山供電、礦山機械設備、瓦斯防治,煤礦安全技術的基礎理論,操作技能,先進的採煤方法和技術。另一方面,國有大型煤炭企業,要加強與高校的合作,根據企業生產發展實際需要,為企業培養采礦、機電、安全工程、資源與環境規劃管理等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職專業技術人才。市、縣、鄉鎮、個體煤礦,要採取措施,積極引進采礦、機電、安全工程高職和中專技術人才,這樣就能改善煤炭企業職工的知識結構比例,提高煤礦職工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素質,改變當前煤炭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少,水平不高,災害事故不能有效防止的問題,促進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煤炭企業的經營機制不斷改革變化,政府的職能發生了改變,管理的手段發生了新的變化。目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處於政治、經濟、社會劇烈變動的發展時期,要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有助於煤炭行業可持續安全發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在煤炭安全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煤礦生產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很大的差異性,潛在的隱患和危險很多,特別是大批中小型煤礦,辦礦條件差,生產設備簡陋,系統不夠完善,職工隊伍素質偏低,對其生產環境的特殊性、危險性的認識不足,預防事故已超出一般環境條件下,一般人的常識和經驗范圍。因此,只有通過系統的安全生產教育專門培訓,才能認識和掌握環境中潛在的危險性,增強自我保護的本領和預防事故的自覺性。
煤礦生產是地下作業,空間狹窄,地質條件多變,時刻受到五大自然災害的威脅,另一方面,井下生產系統復雜,所使用的各種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具有很高的技術性和復雜性,要及時地發現隱患,消除隱患,除了經驗以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由於煤炭生產投資大,周期長,加之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大部分行業處於蕭條狀態,煤炭行業同樣受到了沖擊,企業效益出現滑坡,企業經營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重效益、輕安全生產的現象。在此階段,更應該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在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煤礦一線職工文化程度參差不齊,技能較差,像「昨天還是頭戴草帽,肩扛鋤頭的農民,一夜之間就變成了頭戴礦帽,手持鎬頭的農民工」的這一類職工更談不上有什麼經驗和專門技術了,不懂得事故發生的規律、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在事故狀態中不能採取應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護,何以談上安全生產,因此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獲得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才能規范安全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再者,煤礦總體管理水平較低,體現在主要經營者不懂得專業技術和政策,事故的發生大都由於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員素質缺陷,就不可能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也就不可能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先進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促進安全生產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成長,使他們具有真才實學,強化管理,防患於未然。
煤炭工業的發展,必須依靠科技進步,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煤炭開采技術不斷更新,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不斷推廣。在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作業環境、降低勞動程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給煤礦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課題,必須通過安全教育培訓,更新管理理念,新的科學技術為勞動者所掌握,同生產勞動相結合,才能轉化為生產力,才能轉化為安全生產的成果。
實踐證明,煤炭安全生產有3條基本經驗,一是抓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依靠不斷更新的先進技術解決煤礦的安全問題;二是通過法制強化法治,依靠法制的力量和規則意識解決煤礦的安全問題;三就是強化員工教育培訓,通過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來解決煤礦安全問題,體現了我國安全生產方針中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的原則,可見較強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在安全生產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
總之,加強全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基本措施,是煤礦安全生產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煤礦安全生產中重要的基礎工作。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提高企業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對搞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責任感與自覺性,堅定信心,端正態度,上下同心,步調一致,增強員工法律意識,提高廣大幹部職工的法律素質和規則意識,為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通過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充實了職工隊伍整體素質,更重要的為確保安全生產奠定了堅實的人力資源基礎
『捌』 煤礦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原則有哪些
培訓抄教育是安全生產的保障。主要是指煤礦為增強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提高安全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而進行的專門教育。包括對管理人員和工人從業人員進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章制度教育、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的培訓、操作技能訓練等。
煤礦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的基礎。主要是指對煤礦組織生產和生產過程中人的行為所進行的規范活動。它包括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施工組織,工程設計、審批及組織生產實施的管理,《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和執行,以及安全監督檢查,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正常化,通過有效的管理,及時發現、分析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安全技術裝備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提高煤礦經濟效益的硬體設施,是衡量一個礦井生產水平的重要標志,主要是指煤礦采、掘、機、運、通、安等安全生產系方面,如主要通風機、瓦斯抽放泵、消防水池、探水設備、排水設備、監測監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