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局有關民辦學校退費的規定
民辦復學校可以要求退學費。
《教育部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學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繳納學費後,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
高校學費標准按屬地化原則管理,國家現行高校收費政策有規定的,執行現行規定。
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培訓學校收退費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民辦學校亂收費治理政策:
民辦學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收入應全部用於學校的辦學支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將學校的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學校收費資金。
學校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使用收費資金,不得隨意亂發錢物。
各地教育、價格、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監督,對高校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費,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要按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嚴肅查處,並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⑵ 北京市培訓機構收費退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促進本市民辦復教育的健康制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⑶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教委 京教民[2009]3號文件)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本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學生在學校開始上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五條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的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六條 按學年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五條的規定退還本學期相關費用,並將其餘學期的學費、住宿費和未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後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退還其餘學期相關費用。
第七條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余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征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條計算退費額度時應給予特殊照顧。
第九條 學校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監護人)同意轉入下一繳費學期(學年)。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學校按照學生管理制度開除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學校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准。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復,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 各民辦學校依據本辦法,可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通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有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議中。
第十六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後,可以向學校的審批機關提出信訪。審批機關在接到學生書面信訪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退費依照市教委關於《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年度考核評價標准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⑷ 關於培訓班退費
1、「我想知道,我之前簽寫的入學須知有效應沒?」:那是格式條款,你可以主張簽入學須知時學校沒有提示你仔細看內容,該格式合同免除了學校責任、加重你方責任、排除了你方主要權利而無效。
附: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跟那個《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 後面這個不管用了嗎?」:學校當然希望不管用,你和學校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但要想勝訴,你還應收集證據證明學校當初承諾的內容(比如「師資啊,老師責任啊,就是把你學生學不好英語的原因的總結出來了」),和「之前說的負責我們班的老師,開課一個月了都不見人」等事實,以證明學校違約、證明學校忽悠,不僅可以要求退費,還可以要求損失賠償。
3、「我拿水潑前台女的,真想背桶糞澆到他們報名處,事情鬧大點(他們報警 我負責任嗎?)普通拘留會記錄在檔案裡面嗎?」:
(1)只要他們報警,警察肯定會處理,但會不會拘留你還要看你鬧到什麼程度,後果不是太壞、影響不是太惡劣的,可能就是批評教育。但不建議你有這種方法。可以找朋友和同學幫你一起和他們講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但別鬧得太過分,否則會給你自己帶來麻煩。
(2)行政拘留只會保存在公安的案卷中,不會進入個人檔案。如果以尋釁滋事被追究、最終被法院判刑的,才有可能進入個人檔案。
4、「我要怎麼樣 才能把這8000要回來呢?」:找到證據證明學校之前承諾的內容沒有兌現、師資力量與宣傳不符、老師不按時上課等,以學校違約為由要求退費並賠償損失。如果找朋友和學校協商不成時,起訴到法院解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⑸ 家政培訓學校收退費制度 跪求! 謝謝!
收進去的錢退得可能性還是不高的,你要是因為有事不能學習的話問問那個學校能不能給你往後延。或者你轉讓機會給另外的願意去學習的朋友。這樣可能還好一些。而且即便是退,全額的可能性比較低,劃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