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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治安管理法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08 01:00:21

Ⅰ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企业的处罚程序

企业会违反治安管理?第一次听说

Ⅱ 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回元以下罚款;情节答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Ⅲ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封堵公司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版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权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Ⅳ 谁有企业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教案

我找了一下,你借鉴学校管理,加上企业的生产管理,合成一下就好啦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2.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上课时间及晚9时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3.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自行车及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

4.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门卫有权查询。

5.本校学生在晚自修期间出入校门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临时工人员宿舍内不准外来人员留宿,特殊情况报保卫处批准。

2.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拢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身权利的行为。

3.严禁酗酒、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教室内搞娱乐活动。校园内一律禁止搓麻将。

4.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凡已获准经营的应及时交纳治安管理费、服从学校管理。

5.校园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

6.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刑。

7.举办舞会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8.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领取临时出入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1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备仪器上任意刻划涂抹。

11.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

12.校园内不得使用汽猎枪打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三、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礼堂等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

5.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四、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2.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

3.注意防火。学生宿舍、教室一律不准使用明火。

4.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5.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在校内靠右低速行驶,禁止鸣喇叭、严禁骑自行车带人。自行车按指定地方停放。

2.严禁私自交易或转卖自行车。

3.校外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

4.不得无证或酒后驾驶。

5.在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逃离和破坏出事现场。

六、校内举办业余文体活动规定

1.校礼堂、球场、教工之家等仅限本校人员使用,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邀请外来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应事先经校办批准再到保卫处办妥手续,方可进校。

2.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

3.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好管理纠察人员,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4.在礼堂内举行各类活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800人。

5.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立即停办或整改,造成后果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校内临时工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1.各部门招收录用的临时工人员,由部门填写《临时工人员申报表》,按规定批准后方可留用。

2.严禁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3.已婚夫妇同时在校内做工的,必须随带结婚证,以备查询。已婚育龄妇必须持有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生育情况的证明。

4.凡被部门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

5.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处的管理。临时工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宿。

6.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查处。

7.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辞退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扭送违法人员有功者,给予奖励。

8.学校每年年终对临时工考评一次,考评优秀者学校给予奖励。

八、施工、维修队使用管理规定

1.来校施工的建筑、维修队进校后,二日内向保卫处报人员花名册,办理临时出入证,离校时及时退证。

2.施工单位在校期间,必须向保卫处一次交纳全队治安保证金300至5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无建法乱纪、无违反校规校纪、治安押金如数归还。对发生问题较多或发生治安事件,保卫处视情进行处罚。

3.凡进校施工单位,保卫处按各单位实际人数,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费。

4.满2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保卫处对职工进行教育。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5.施工人员须按校指定场所活动、就宿。

6.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治安处罚、停业整顿、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

1.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处报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规定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

3.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处理。

4.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

十、学生宿舍(楼)管理规定

1.凡住楼内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老师的指导、教育和管理。

2.宿舍楼管理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上课、自修期间所有人必须离开宿舍,因故留宿须持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并由宿舍楼管理人员登记。

3.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因故调换床位需经学生处批准。

4.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蜡烛。

5.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平时不准外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6.爱护门窗、水电、卫生、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7.讲究卫生,保持宿舍清洁,做到:不在宿舍内洗衣服;不晾挂滴水衣物;不在墙上张贴、钉钉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不带饭菜进宿舍;不带篮球、足球进宿舍。严禁在宿舍楼内烧纸、做饭。

8.室内卫生由寝室人员负责打扫,垃圾倒入孔内,各楼层公共卫生由管理员清扫。

9.不准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随手关好门窗,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10.节约用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11.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学间有生病的应及时向老师反映,帮助就诊。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

十一、学生证管理规定

1.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

2.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上交学校,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效。

3.学生进出校门应随身携带学生证,自觉接受检查。

4.学生证不准转借、转让、互换,若有此类情况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5.凡遗失学生证的同学,必须作出书面说明,由班主任签名,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证内“乘车区间”的火车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名。父母若不在同一地点的,则只能选择一方填写。学生如因家庭地址变迁,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乘车特优证明应持有关单位证明。

7.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身份卡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若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保卫处及时处理。

十二、服务网点管理规定

1.未经保卫处批准,不许任何个人、单位私自在校内设摊叫卖,经批准设摊服务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从业,保证服务质量。

2.经批准在校内设摊经营者,须每月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

3.凡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内设摊叫卖者,保卫处有权制止,并视情没收所卖物品或补交治安管理费。

4.学校出租房对外经营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并视情交纳治安管理费。

十三、现金、票证、各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1.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危险品等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

2.学生宿舍不得存放100元以上现金及贵重物品。

3.教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凡下班不锁门者,视情扣发有关人员安全奖。

4.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准放在办公室内。

十四、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报校保卫处备案,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登记制度,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2.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

(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处。

(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

(5)一旦发生被盗、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现场。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Ⅳ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讲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讲课提纲 http://www.hnfz.net/yiy/tj/content.asp?id=3695真的很长的,也很多,就看你是怎么说的了版..目前我能帮的也就是这权个了.

Ⅵ 企业单位的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吗

你好,企业单位非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授权的相应的机构才有资格,但是主要还是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一律只是内部的处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乱用,可起诉法院追责

Ⅶ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又一部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她有助于规范公民的公共行为,也规范执法者的许可权,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演变而来,填补了我国《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空白。做为一部法律,她更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对公民的公共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新形式下的新问题作出了解释,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第6条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第七、更加注重对特殊人员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未成熟,讯问未成年人应注意保护他们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84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初审草案中对上述人员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显然都涉及到对警察权力的规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为对公安机关的限权。而在另一方面,则也意味着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限,减少以罚代法、僭越法律现象的泛滥。

总之,公安执法部门的许多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相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

Ⅷ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条是关于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

(8)企业内治安管理法培训扩展阅读:

1、本条第一项是关于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举办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演出活动。

2、本条第二项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牛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任何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应当予以惩处。

3、本条第三项是关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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