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向同学说明开展模拟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目的
模拟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
目的是体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Ⅱ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准备阶段有哪些
选举法选举法修改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问题年初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从章节变化方面看,老法为十一章涉及五十二条;新法增至十二章共五十七条,其中“第二章选举机构”属新增章节。从修改的主要内容方面看,既有具体操作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也有在老法的基础上又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一、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内容1、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在新法的第十四、第十六等条款中都有相应规定。2、关于选举机构中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特别是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3、关于选民登记中第二十八条原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改为“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规定了法定时间。4、关于代表候选人与与选民见面的规定(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2)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在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同时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也要一起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原规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这属法定时间进行了调整。(3)第三十三条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5、关于选举程序方面的规定(1)第三十六条把原第三十四条规定中选举的后一句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2)第三十八条新增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明确规定。(二)在老法的基础上又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内容1、第七条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2、第十四条原规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进行分配,现规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3、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4、第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5、第四十条规定接受选民代为投票时,明确“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并增加了第二款内容“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6、第四十五条(新增内容)“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对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8、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新增内容)“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9、对总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代表名额数从原来的最高不突破一百三十名调整为最高不突破一百六十名。10、其他对具体文字用语方面作的有关修改,如在第三十条中表现最为明显。原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现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二、实施新选举法面临的有关问题按照任期规定,明年我县即进行换届选举,对选举法修改后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提前作好充分准备,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严格依法组织。根据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代表名额分配问题。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和以往的代表名额分配相比,大体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1:4选举人大代表变为1:1,城镇居民多的乡镇代表名额相对要减少,势必城镇代表要大幅减少,农民代表要相应增加,如何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如何具体操作?(二)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与以往的具体做法相悖。原来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绝大部分是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委员担任的,这部分对象绝大多数又为下去参选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常委会领导还分别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就是即将要退下来的常委会领导,按照原有的做法,也仍安排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的人选,那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究竟由哪些对象来组成?虽然法律规定可先“进”再“辞去”,但既然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组织选举的中途经常委会会议重新研究对个别人员的调整倒属正常,如果进行大范围调整那就不太合适了,而且对选举委员会领导作用的发挥和组织选举工作的业务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乡镇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象同样面临着这方面的问题。(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关于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变为应当,也包含着必须的意思。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四)设立流动票箱的问题。原第三十四条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修改为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组织投票选举要以设立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为主、流动票箱为辅的原则,这在农村习惯以流动票箱为主的做法相悖,而要改变这种做法的工作难度是巨大的,具体如何操作?(五)设立秘密写票处的问题。关于第三十八条新增的“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这是和要求以设投票站及召开选举大会为主相对应的,没有前者,后者也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如果流动票箱投票,秘密写票处该如何设立?
Ⅲ 地市级人大代表几年换届
我国的地方选举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地方选举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我国的宪法以及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选举制度作出了规定。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53 年和1954年,我国分别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和第一部地方组织法, 确立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选举的组织和具体程序,奠定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为适应新的形势,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1979年重新修订颁布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此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又对这两部法律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改,对我国地方选举制度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 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 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 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03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只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Ⅳ 人大代表换届 参选率 要求达到多少
1、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要求会议的出席人数回必须答达到一定的数量,是为了保证会议的民主性和权威性,保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能够确实反映多数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2、对此的法律依据,法律上没有明确。(楼上所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Ⅳ 全国人大代表下届换届选举会在那一年举行
应该是2013年的3月份,届别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Ⅵ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为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6)人大代表换届培训讲话稿扩展阅读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Ⅶ 人大代表几年换届一次
好像是五年
Ⅷ 如何做好市镇两级人大换届投票选举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顺利进行的坚强保证。各级党委应把换届选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考虑和安排区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做到早思考、早决策、早安排。要建立强有力的区乡人大换届工作组织机构,抽调精干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研究制定的换届选举方案和操作规程,选举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都要及时向区委汇报,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主动为党委当好参谋,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划分选区,认真搞好选民登记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作为区乡人大同步直接选举的两项基础性工作,必须按照依法、科学、便民的原则进行。划分选区时,为方便组织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在农村采取大选区套小选区的方法,根据每个区人大代表选区包含二至三个乡级人大代表选区进行合理划分,既保证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同日”进行,又可坚持在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前提下,将划分选区与代表资源的分布有机结合起来。在选举区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上,农村可以由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城区可以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在选举乡级代表的选区划分上,农村可以由几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者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单位一般按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关系到选民的民主权利,要严格把好“法定年龄关”、“政策关”和“人员流动关”。要充分利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作为选民登记、核对选民情况的参考依据,防止漏登、错登,重登。针对选民登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摸清人口现状,特别要摸清“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人户分离现象,掌握基本情况,实行登记选民与选民登记相结合的“双向登记”办法。要对选民进行预登,在正式登记前,根据选民的流动情况,采取现代通讯联系方式,掌握选民登记动态。针对流动人口多、空挂户和人户分离等情况,认真细致地搞好选民登记,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三、健全选举机制,切实提高代表素质
人大代表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主体,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素质关系到权力机关履职能力的高低。因此,在代表选举中,要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考察、介绍和资格审查工作。一方面,要严把代表素质关和政治关。人大代表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道德品行和社会形象好,坚决防止把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差、有涉黑涉恶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对继续推荐、提名的代表,要把履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注重从基层一线推荐代表。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优化基层代表结构,不仅能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而且有利于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利益。同时,要正确处理代表素质与代表结构的关系。应当看到,不讲代表结构,就很难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但过分强调代表结构和广泛性,就难以保证代表的素质。在这个问题上,要严格依法办事,即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少数民族代表等结构成份必须予以保证,对其他结构成份也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四、把握重点环节,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在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兼顾全面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一是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要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区、乡人大工作骨干学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文件,使之尽快熟悉选举工作的任务、程序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确保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严格执行“三个法定时间”。“选举日”一旦确定,就要以选举为中心,严格按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公布,不得更改。即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15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坚持差额选举,坚决杜绝为减轻工作量或保证某些选民当选而搞等额选举。四是加强对流动票箱投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选择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精通、工作上细致的同志担任流动票箱工作人员。五是防止和依法处置贿选和其他非法活动。六是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选举顺利进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的规定,建议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选举专项资金,支持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宣传教育,就是要把思想发动、宣传教育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使干部和社会公众对区乡人大换届选举有个正确的认识。要及早进行区乡人大换届选举宣传,丰富宣传形式,力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大张旗鼓。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车、横幅、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法律程序和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选民参选的政治热情,踊跃参选。同时,要注重在选举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如在选民登记阶段,重点宣传选民的条件和登记方法等;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重点宣传公民如何行使提名权,如何把握代表素质等;在投票选举阶段,重点宣传选民如何投票,如何委托投票等,真正把宣传发动、教育引导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Ⅸ 人大代表在换届选举权起什么着用
人呢,到底怀念像你前去说什么都起到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代表人民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