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版依法向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农药管理办法》规定申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1、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有与期经营的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经营单位和个人资格证明;
2、经营场所照片;
3、安全防护设施、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照片及书面说明;
4、管理制度书面材料。
2.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2)江苏农药经营管理培训班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3. 成立农药经营公司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先去工商局名称核准,再去当地农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二、资格条件
(一)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三、办理程序
1、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事先写出书面申请;
2、农药单位填写《农药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审批表》;
3、经审查合格后,由省印制、市审核、县级发放农药经营批准证书。
4. 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这些怎么办理 到哪里办理,有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农药管理办法》规定申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1、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有与期经营的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经营单位和个人资格证明;
2、经营场所照片;
3、安全防护设施、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照片及书面说明;
4、管理制度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网上找个类似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票据交易的话这项你就让法人办个安全管理资格证就行,培训电话问安监局窗口,这个属于个人资质培训,按规定收费大概400-500元)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复制件)。(网上找个类似的)
(七)无储存承诺书。
5.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到什么部门办理
您好,可到当地农业局办理。
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大概多少钱
你好,每证30,下面为具体事项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版条例》、权《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
二、办证条件:
1、以下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土壤肥料站;(3)农业、林业技术推广站;(4)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5)农药生产企业。(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5、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三、提供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经过培训证明。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房屋证明。
4、经营农药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办证程序:
办证大厅受理→市植保站审核→签署意见→领导批准→办证大厅发证。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洛市价费[1999]15号,30元/证。
7. 经营农药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哪些单位可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回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答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目前可经营农药的单位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8. 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8)江苏农药经营管理培训班扩展阅读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9.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9)江苏农药经营管理培训班扩展阅读:
其他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10. 作为农药经营者如何做到合法诚信经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中国、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中国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编辑本段]第三章 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中国上信息发布、咨询中国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编辑本段]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中国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中国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