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贵州省煤矿安全资格证在什么网站可以查询
以前在安全监察局官网可以查,现在查不了啦。
㈡ 2013年贵州林东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表
请问2013年8月份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再培训时间
㈢ 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013年安全资格证复训j时间表,我想知道具体安排时间
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013年安全资格证复训时间表,我想知道具体安排时间
㈣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承担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和省际间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98号)执行。
㈤ 贵州省林东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什么地址
在贵阳市
林东矿务局内
㈥ 贵州小型煤矿必须设置哪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贵州有没有具体下文件。文号是何
看国家要求,一样的。
㈦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工资待遇怎样想报考那里,不知道值不值
这没有什么值不值的,主要是你觉得现在自己值多少薪酬?主要还是个人能力。
㈧ 贵州煤矿安全网第59号文件
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
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两种类别。
(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类证书。持A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
第三条 持A类、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持A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持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类或B类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
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
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