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单位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费用需要按照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开支吗
不需要。《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指的是本单位举办培训班的规内定。外出容参加的话,按差旅费的相关规定回来报销即可。与差旅费报销的区别在于,报销时应附培训通知,若培训班包食宿,只发放往返时的出差补贴,培训期间无补贴
Ⅱ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管理。 1.3管理职责 1.3.1 控股人力资源部负责控股公司培训经费归口管理,负责确定培训
经费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培
训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控股本部培训经费使用台账维护(见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训经费管理台账》)。 1.3.2成员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负责本单位培训经费的具体管
理。 1.3.3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的计提、结存管理: 2.1培训经费分为日常培训经费和专项培训经费。 2.2日常培训经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员企业
工资总额的0.5%归控股本部支配。 2.3专项培训经费根据特定用途设立,专款专用,由控股人力资源部提
出,主管领导审核,控股总经理特批。下列项目可作为专项培训项目:教材
开发、印刷、出版;出国学习深造;重大投资配套培训项目;非基建培训设
备购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训经费结存:年度培训经费未使用完,不得累积转入下年度。 3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3.1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3.2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3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4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3.5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3.6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3.7教学场地租赁费。 3.8考试费。 3.9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 4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4.1日常培训经费支取必须严格控制在总提取数额
Ⅲ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培训制度是什么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新员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环境,知晓在本单位最基本的工作行为准则,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该如何处理。
二、培训内容:
新员工入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为《员工手册》。
三、培训责任人:
新员工入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培训方式:
个别沟通或集中上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在本公司《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附件一)中签字,表示自己接受过入职培训,学习员工手册。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员工了解国力集团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培训内容:
国力集团的发展史,发展纲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架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项目与品牌,公司文化活动,员工发展通道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课堂授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1.做课堂作业
2.考试
六、培训时间:
至少半天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销售、售后服务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
二、培训内容:
市场策划、汽车销售技能、售后服务(前台接待、机修、钣喷、保修索赔、保险理赔)技能、配件计划采购与仓储管理技能、客户服务接待技能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1.子公司负责培训主机厂的规范技能要求(个性部分)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的规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技能竞赛
五、培训收益记录:
通过考试考核竞赛,颁发集团的培训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培训内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人力资源管理、网管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对口部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自学
五、培训收益记录:
考试考核、获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管理能力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状况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
六、培训收益记录:
课堂作业、考试、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职业发展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为拓展员工的发展空间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员工需求确定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脱产学习
五、培训收益记录:
培训结业证、毕业证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计划的种类
培训计划按制订实施单位、计划期间、主要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三、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四、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门填报《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二)
办公室拟编《年度培训计划》(附件三)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办公室依据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拟编《月度培训计划》(附件四)
公司负责人批准
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一、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年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月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第二十三条:培训计划的编制规范
一、内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训计划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通知或计划模板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收益)、培训对象、培训课程(题目内容)、培训教材器具、培训组织责任人和培训责任人、培训讲师、培训费用、培训课时数、培训日期等。
二、上报按时
1.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2.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5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4.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总裁审批。
三、依据充分
1.符合集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纲要。
2.满足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3.适合员工的培训需求。
4.月度培训计划是实施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
第五章培训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收益评估,评估培训目的的实现情况,调查受训员工(学员)学得怎样。
二、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的培训能力与水平,调查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教得怎样。
三、培训组织评估,评估培训内容课题是否适合公司发展要求,是否受学员的欢迎,调查培训组织责任者培训计划安排做得怎样。
第二十五条:培训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训评估的主要常用办法,是通过学员填写集培训收益评估、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组织评估于一卷的《培训评估表》(见附件五)来进行评估的。
二、考试考核,课堂作业的方法,主要用于评估培训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培训评估的实施
一、每次公司内部培训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培训评估。
二、培训评估,应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不同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1.培训收益评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⑴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评估可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⑵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做课堂作业,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讲师出题,培训组织责任人制发试卷,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小结。
⑶以提高岗位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现场提问,现场操作的方法,在培训计划中作出评估安排。
4.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采用由学员填写培训评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5.培训组织评估,可以采用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可与培训效果同时进行。
三、培训评估报告。由培训组织实施责任人根据培训评估表和培训签到记录表编写《培训评估报告》(附件六)。《培训评估报告》经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需传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章: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内部培训责任人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均为本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承担本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内部培训责任人的培训任务
一、完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中安排的培训讲课任务。
二、编写培训讲义教材。
三、协助培训班组织者做好培训评估。
四、改进培训讲课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十九条:外部培训讲师的管理
一、需聘请集团外部培训讲师讲课的培训活动,南昌地区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非南昌地区的公司组织的,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外部培训讲师的课酬支付按培训费用支付流程办理。
第七章:外派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外派培训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必须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七),外派培训费用和时间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必须签订《员工培训协议》(见附件八),并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一、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的审批备案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派出部门审核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公司办公室备案。
2.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5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派出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公司办公室
备案。
3.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5000元≤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派出部门审核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公司办公室备案。
4.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报备董事长人力资源部备案。
5.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审核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人
力资源部备案。
2.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董事长批准签订《员
培训协议》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总裁班子成员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签订《员工
培训协议》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派培训协议
一、签订培训协议的前提条件
员工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员工被外派培训是经过本制度规定审批流程批准的;
2.脱岗培训连续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时间、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报销的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住宿费等,不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等,超过1500元。
二、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培训的服务事项
2.培训时间与方式
3.培训项目与内容
4.培训收益与要求
5.培训费用
6.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⑴按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⑵做好员工培训期间的培训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⑶为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的员工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其与劳动合同约定和个人绩效相应的薪酬。
7.员工的责任与义务
⑴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⑶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工作,服从公司分配,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服务期达到月以上。
8.公司违约责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终止员工培训或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
9.员工的违约责任
外派培训员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未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⑵违反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相应的处罚规定办理。
⑶在培训期间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赔偿公司。
⑷在培训期间员工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⑸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辞职、离职,违反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累计培训费用÷累计协议服务月数×(累计协议服务月数-实际服务月数)
第三十二条:服务期约定标准
公司为培训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标准:
1.外派培训费用>1500元≤3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外派培训费用>3000元≤6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
3.外派培训费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在24个月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
4.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从培训结束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外派培训期间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外训期间应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应特别注意个人行为,不得损坏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的考勤记录为出公差,应遵守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缺课。
三、外派培训批准后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报告,办理退训手续;中途退训缺训的,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造成培训费用损失的按本制度规定向派出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外派培训结束后期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以下事项:
1.接受主机厂业务培训的,应将培训教材资料、获得的培训证书交教派出公司办公室存档;接受其他单位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获取的教材资料、证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公司需存档的,应交公司存档。
2.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上交《培训评估表》(重点内容为培训收益评估),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3.办理完培训费用报销。
二、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转训的,应做好转训准备,按公司培训计划完成转训任务。
三、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如培训不合格,应获未获证书的,无故旷学的,可以做扣除期间个人绩效分、个人承担部分培训费用、旷工等处理,具体意见,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情节不同提出处理建议报外派培训批准人批准实施。
四、派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培训费报销等情况填写《年度外派培训登记表》(附件九),核对《培训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章: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培训费用分类
本制度所称培训费用分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两大类。
内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专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购置维修费,培训场地的租赁费等;
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出差生活补贴、书杂费,其他因培训需求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六条:培训费用的使用原则
坚持有计划,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培训费用的成本对象
一、子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二、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三、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第三十八条:培训费用计划的审批流程:
培训费用计划在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或《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中应分别列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的计划控制数。
第三十九条:培训费用的支付报销审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训费用的借支和报销审批流程:
1.子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其培训费用的借支与报销流程:
(1)不超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复核 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2.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⑴不超过年度计划,且在《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内借支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或超过《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的报销审批
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报销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的培训费用支付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填借支用款申请单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审核总裁批准。
2.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单或报销审批单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
部审核 总裁批准。
第四十条:培训费用支付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一、内部培训教材、器具购置维修费和培训场地租赁费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所涉及的采购流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具的采购管理规定。
二、外派培训费用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是否符合《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和《员工培训协议》的约定。
3.受训员工是否完成受训任务,获取应当获取的证书,上交了应该上交的证书。
第九章:培训纪律
第四十一条:培训组织纪律
一、培训组织责任人应在开课前达到培训地点,并在培训课前做好培训教材、教具、器材,培训评估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二、培训责任人和讲师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检查教具的准备情况。
三、学员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并签到后找到自己的受训位置。
第四十二条:课堂纪律
学员、培训责任人在课间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讲课时间说电话,有妨碍他人听课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勤纪律
准时参加培训签到,因特殊情况需缺课的,应按考勤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必须补课的应按培训计划要求办理。
Ⅳ 咨询费能否税前扣除扣除标准这个咨询费是公司高层 管理方面的课程培训费。
这应该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及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另外(财建[2006]317号)文件又对公司高层培训费作了另外规定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综上所述,你这个费用可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咨询费列支,可全额税前扣除。
Ⅵ 青海玉树公务员培训补助标准
中共玉树市委办公室 玉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市委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一次(总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市内(外)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办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次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10
伙食费 90
场地费和讲课费 8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30
合计 31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训费支出总额,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参训人员在省外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玉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培训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市级,乡(镇)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Ⅶ 《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严禁以下哪些行为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4〕312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归口管理单位须将所有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年度培训费预算时,需明确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及追加程序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80
伙食费110
场地费和讲课费10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
合计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在发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九条 15天以内的培训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培训的,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及具体议程等事项);
(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三)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有效凭证;
(四)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200元以下)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选派职工参加短期出国培训的,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Ⅷ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Ⅸ 企业培训费是否可购设备(根据财建2006-317号),那么折旧如何处理有没政策或法规依据
这个我的理解来是不能。源因为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其构建成本必须是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构建的相关税费。
企业培训费是把设备买来之后发生的因为对设备操作不熟悉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类似的,购买人员的差旅费也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像把设备运输到本单位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属于直接相关费用。
Ⅹ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