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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4 10:19:58

A.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需要哪些费用

农业部在认定工作通知中明确要求:认定管理经费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中列支。


附: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2.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把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点,把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县作为当前的重点地区,逐步巩固认定工作基础,扩大认定工作覆盖范围。

3.因地制宜,分类认定。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认定办法。

(二)明确认定标准。

各地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效益等为参考要素,提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并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三)规范认定程序。

(四)做好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

(五)做好证书发放。

(六)加强管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工作实效。认定管理经费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构建扶持政策体系。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门政策,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契机,争取组织、人社、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社保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挂钩,提高认定的吸引力、含金量和认可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表彰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做好总结宣传。

B.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去哪个部门报名

培育新型职业化农民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其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需要政府运用改革的思路和先进的技术去产生影响,更要调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为农民转型提供更好的条件。农民转型需要在现代农业的实践中、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逐步完成。在积极宣传新型职业化农民的优势,向养殖户解读有关涉农补贴、惠农政策等,截止日前,我县13个乡镇广大专业农民踊跃报名,共有144人参加报名,其中连城白鸭养殖户23人,肉鸡养殖户14人,蜜蜂养殖户13人,黄兔养殖户6人,四大家鱼养殖户56人,牛、羊养殖户16人,生猪养殖户16人。下一阶段县农办将在理论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养殖户参观学习本县或外地大户经验,大面积种植怎么操作,新型农机怎么维修,仓储怎么解决,怎样和市场对接,农场、合作社怎样管理等等

C.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怎么报名

我想报考新型职业农民

D. 如何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在省市县三级决策体系中的优先位次、转变观念、创新思路

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对县区党政班子的考核内容。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要通过宣传发动和政策扶持,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提升自我的主动性,提高务农的积极性,从被动接受培训向主动参加培训转变。

2、整合资源、系统推进

各级财政配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经费,农业部门内部整合资源,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工作与其它业务工作充分结合起来。比如在培育工作的技术指导环节,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相结合。通过聘请创业培训师、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老师等,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

3、完善培育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探索职业农民培育路径,完善总结新型职业农业培育模式,即“理论授课、网络辅导、基地实训、认定管理、帮扶指导、扶持发展”。将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骨干和负责人打造成职业农业的领军群体。

将农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回乡青年通过培育,扶持发展成为职业农民的新生群体。

(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市县各级对培育工作没有清晰的思路和得力的措施,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创新精神不足,仍然按部就班的依照传统工作思维和模式实施,试点工作的“试点”成效不明显。部分地方领导由于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对培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

2、政策扶持不到位。

虽然各地都出台了扶持政策,但因为扶持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和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对农民参与培育的吸引力不够。

3、农户参与培育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民群众都是被动的接受培训。一是由于扶持政策缺乏吸引力,市县制定的扶持管理办法多难以兑现,且无实质内容,很难调动农民积极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含金量不足,农民参加培育后就算领到高级职业农民证书,其作用都不是太大,农民不愿参与。

4、经费投入不足。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同于一般技术培训,需要系统、专业、长期的培育,所需资金较多,但实际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市县配套资金少,有的县区并未配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经费。

E. 不得用于职业农民培训学杂费补助指的是什么意思

培育资金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使用管理,在县农业局设立专账,由县农业局财务室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台账、培训开支发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到县农业局报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杜绝挤占、截留、套取培育经费、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相关支出;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档案管理、认定考核及后续跟踪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具体使用预算如下表:
http://wenku..com/link?url=NWm3xMQ9h9LgaygrRGuUwsN6vD-6i7ax8Lh0O

F. 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的内容

准确把握几个关键内容:
1、制定认定办法
本认定办法共有6章、27条,对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进行明确。环翠区认定办法按层级报市农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翠区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2、明确认定标准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环翠区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效益等为参考要素,提出环翠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并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等级的认定标准。
3、规范认定程序
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环翠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环翠区农业局农技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4、构建扶持政策体系
充分利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契机,争取组织部、人社、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社保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挂钩,提高认定的吸引力、含金量和认可度。同时,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表彰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加强管理服务
一是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经费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是做好证书发放。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培训获得培训证书,同时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创新发展的原则,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简称“新绿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三是做好总结宣传。加强认定工作的总结和交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广泛宣传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认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G.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绩效是什么意思

来职业农民是将农业自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职业农民是一个特定的概念,隐含3个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二是必须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
三是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搜索
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但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

H. 怎样成为一名新型职业农民

1、全职来务农,把务农作自为终身职业。

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3、具有"能创业"的特点。

5、具备较大经营规模,具有较高收入。

6、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

I. 新型职业农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突出位置加以落实。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新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动落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类型及内涵特征。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实际做好顶层设计,并大胆试验,积极探索路径和方法。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基本任务。一是探索构建一套制度体系,包括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通过试点,提出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力争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在政策上取得突破。二是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以“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为方向,针对重点对象开展系统教育培训,结合认定和扶持,加快培养一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试点县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确保试点期间每县培养认定500-10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是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具体提出信息采集类别,并据此建立健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训或简单的“一事一训”。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要围绕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评价办法。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各地要着眼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明确经常性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相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五)积极探索农业后继者培养途径。在做好对现有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还要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招录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的“农二代”,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各试点县要把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六)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统筹培养和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落实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更好地履行责任义务。各试点县要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和信息档案建立工作。
(八)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原则。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产业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和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我国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与当地扶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十)加强扶持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要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涉及宏观或需要更高层次出台的扶持政策,应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十一)落实扶持政策。各试点县要将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使种粮务农不吃亏、得实惠。要通过设立教育培训专项或争取农科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等,落实教育培训经费,试点县阳光工程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转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
五、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各项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阶段进展、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整体规划。建立有农业、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季度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要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争取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十三)加快试点进度。要加快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尽快选定一批教育培训对象,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按照认定标准,加快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十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好的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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