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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2 06:50:43

Ⅰ 国家对民办教育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一、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全面落实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以下同)的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
1.落实培训机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2.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办学许可证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1.坚持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培训机构合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
3.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向学员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培训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推动行业自律,体现社会责任。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任职教师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与职能,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取缔的,应报告属地政府并提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八、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审批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检查清理的相关情况、辨别合法培训机构的方法及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经济纠纷后的处理权限及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有关媒体加大公示公告等宣传的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

Ⅱ 话题3:怎样提高教师培训的有效性

一、健全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责任
教育领导班子到位后,必须深刻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应及时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发展形势和需求,撤销原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成立县区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区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针对以往干部、教师培训中职责不清、多头培训的问题,制定出一系列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明确领导职责,靠实管理责任;理顺培训职能,靠实部门责任;细化培训任务,靠实培训责任。这样一来,我们的培训机构就会逐渐健全起来,培训责任才能够得到落实,培训工作才可以顺利展开。
二、理清培训思路,完善培训计划
“如果方向错了,停止就是进步。”作为培训组织和实施部门,我们更应该立足于队伍现状,借鉴先进经验。各县区应先确立“高端引领,借力培训;发挥骨干,示范培训;依托教研,拓展培训;区域合作,联片培训;立足校情,岗位培训;启动活力,自主培训;多轮驱动,多元培训”的思路,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方向。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教师成长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区教育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各县区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各县区教师培训n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助推教师成长发展的文件,为实施教育持续性发展战略和促进教师成长发展奠定基础。
三、落实培训经费,规范培训管理
“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和出台相关规定,规定每年全县(区)教育费附加的10%以上,用于教育培训和教科研工作。同时,要求学校想方设法筹借资金,切实加大教育投入。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年度考核中对培训经费的落实情况予以重点督查,从而确保了培训经费的足额落实。针对以往干部、教师培训中思路不清、目的不明、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我们提出:今后的干部、教师培训,要严格遵循“针对管理抓培训,针对问题抓培训,针对能力抓培训”的基本要求,凡是目的不明确、思路不清晰、针对性不强的培训,一律不予以批准实施,切实杜绝了无效和低效的培训。
四、抓好培训调研,实施多元培训
各县区教育局,应先后聘请各高校的专家团队和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教育现状分析与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周密的调研方案,挑选科学的调研对象,详细了解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发展需要,准确掌握培训要求,使培训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以此为基础,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应着力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4个层面的培训工作:
1.参与高端培训。选派数名校长参加校长发展学校培训,以及安排数名教师参加国培计划。积极承办国家及省、市级大型的教学教研活动,培训教师的人次应该加大力度。高层次的培训需要在全市县区教育管理人才的培养中发挥出显著的作用,要让一批批参与高端培训的校长成为引领各县区教育管理的先锋和示范。
2.实施订单培训。拓展培训思路,想方设法筹措专项资金,委托教育高校,先后对全市区专兼职教研员、教科室主任分期进行订单式培训。与省教科所协作,开设全国心理咨询师培训班。订单式培训,关照骨干教师的成长需求,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极强,才能解决一系列困惑和问题,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3.落实区域培训。针对师资现状,立足区域实际,先后开展以“校长培训日”活动为主的一批具有本土特色的培训。这些培训,从培训对象现实需求出发,简洁且可操作性强。在培训中,列专题,请名家,重互动,求实效,注重收获。同时,立足于学科特点,发挥本土人才,需先后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实践活动等多个专题的培训活动,培训教师的人次需要增加,进一步提升区域培训的参与层面和培训质量。
4.强化教研培训。依托“教研室——片区教学研究指导组——学校教科室”的三级教研网络,通过专家讲座、现场课例、教学评析、教材研读、方法研讨等方式,强化教研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全国教师素养大赛观摩活动和小学教学观摩研讨活动,以及组织教师参加全省课程开发与管理实施培训,如此一来就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师队伍的教研水平。
五、抓好以赛代训
大力提倡举办校长岗位能力大赛、教师素养大赛等各类形式丰富的比赛活动,以赛代训,提高专业修养,锻炼专业技能,特别是校长岗位能力大赛,通过全面、深入、系列、细致的全方位比赛,要遴选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培养一批骨干校长,锻炼一批年轻的校长,要展示出校长团队的风采,提升校长队伍的形象,为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推进以评促训
需要举行各县区骨干教师、教学新秀和区级骨干教师、教学新秀等一系列评选活动,以评选促专业成长。在评选过程当中,要做到公开、公正,严谨有序,比赛、观摩、学习、提高的有机融合才可以获得教师的高度认可教学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七、规范校本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把校本培训的实施情况,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工作重点,抓规范,促落实,求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完善校本培训工作计划,落实校本培训工作责任。学校必须立足校情,创新思路,拓展内容,挖掘深度,丰富形式,扎实有效地抓好工作落实,使校本培训工作做到全员化、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全面化,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理念,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教学中的困难与问题,提高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
八、鼓励自主培训
教育局应从管理层面出发,配发教师阅读书籍,通过大力倡导和积极引导,鼓励广大教师主动读书,自主培训,完善自我,提升素质。学校搭建学习平台,制定教师奖励办法,通过报销学费等各项有力措施,引导广大教师读书学习。广大干部教师立足岗位工作,利用课余时间和业余时间,抓自学,抓自修,比业务,比业绩,这样,他们的学习意识和学习热情才可以增强,学习效果便会逐步显现了。
积极实施多元化培训,才可以使得一个片区的师资培训工作从过去的水平低、质量不高、后劲不足、培训特色不鲜明、培训效果不明显的低谷中走出来。全方位的培训,可以锻炼师资队伍,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总之,只有基础教育管理不断规范,师资队伍素质才能提升,教育质量才可以提高。教师培训工作必要而迫切,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培训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要有意识地去改进,去发展,这样的培训效果才会进一步提升。以上八个方面是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提高教师培训的有效性的关键,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整个培训没有效率和作用。

Ⅲ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是哪里发出的这个消息准确吗请回帖

什么 时候 执行呢? 我想知道一个政策抹杀了老人的所有希望,依然记得那时的情形~~

Ⅳ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管理,发挥其在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并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与宗旨
第一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同一学科领域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合作共同体,既是一个开放性的研修组织,也是一种研训一体的培训模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分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由主持人领衔,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发展团队。
第二章 组成与程序
第三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员组成。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设主持人1名,成员5~10人,本校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作风端正。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
(三)在当地学科教学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承担工作室的职责任务。
(四)熟悉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在网络平台开展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五)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需要,原则上仍在学校担任教学工作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
第五条 入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作风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尽职尽责。
(三)在所属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教学时间超过5年、具备中小学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中青年教师。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进行网络交流。
第六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应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确定主持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采取个人自荐、逐级审核、专题答辩、公开竞争等方式产生。确定为上一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级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报评审。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将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选办法进行评审、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三)签订协议。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在完成研究项目、培养中青年教师、质量评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室主持人与工作室成员签订协议书,在完成工作室项目研究和成员专业成长等方面制订周期发展目标,规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
(四)挂牌运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择适当形式命名各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并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为基地挂牌,工作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应当履行以下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培养优秀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
(二)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工作室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课堂诊断、问题研究、考试研究、专题讲座、读书交流、观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工作周期内,主持人及成员每学年每人要开设不少于2节的公开课、1次讲座或主题发言;工作室要组织1次报告会或研讨会;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组织的送教下基层及专业指导活动。
(三)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要针对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以课题的方式进行推进,完成课题研究及专题研究报告。在工作周期内至少要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成果;每学年至少有2篇学科专业论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应级别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区级相关学科评选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次。
(四)开发、整合教育教学优质资源。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工作目标系统地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要在新疆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网络研修平台上建立网页,使之成为工作动态发布、成果辐射推广和资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过互动交流,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时间、使用划拨经费和其他经费(如自筹经费、赞助经费等)。
(二)配合做好遴选工作室入室成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工作方式、工作时间。
(四)根据考核、评价等情况,向入室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建议对学员进行奖励。
(五)根据需要聘请专家顾问,协助工作。
第九条 工作室入室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主持人及专家顾问悉心指导。
(二)使用工作室所编印的各种学习资料。
(三)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后,通过工作室进行推广或推荐发表。
(四)优先参与工作室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五)成果突出、业绩显著者,优先评优、评职、晋级。
第十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考核评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专项经费,接受财务审计。
(三)认真完成主持人任务,履行主持人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室入室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听取主持人及专家顾问指导,接受主持人检查评估,向主持人报告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二)积极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务,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项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中。
(三)认真总结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承担课题研究与撰写学术论文,提炼科研成果等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中小学“百千万”教学能手培养选拔项目的领导工作,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局负责当地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各地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挂牌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以一学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按有关评估细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设、主持人业务引领、入室成员专业发展及工作室所在学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学年要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告活动开展和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整理过程性资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撤消该工作室建制;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自动进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工作室成员的考核由主持人负责,主要依据成员培养方案考察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考核不合格者将责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时可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挂牌学校应为工作室设置独立的工作场所,提供基础设备等,为其正常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将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计入工作量,适当减轻单位工作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督促学校支持工作室工作,并在职称评定、评优晋升、科研立项、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成员。
第二十条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请全国名师、高校教师和教育科研人员担任工作室专家顾问,为工作室提供理论支持和专业引领。自治区为其聘请专家和外出培训学习提供条件,并建立工作室定期学习交流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中小学‘百千万’教学能手培养项目”专项经费。工作周期内教育厅每学年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核拨业务活动经费2~5万元,业务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添置书籍、办公设备;课题研究、专题研究经费;聘请专家的授课费;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费等。工作室经费的使用权归主持人,由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教育厅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州、市)、县(市、区)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本地区教学能手培养专项经费,用于“培养项目”活动的开展和本级教学能手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Ⅳ 如何提高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有效性

近年来,甘肃省兰州市经过多次组织培训和调研,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整体上来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远远达不到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教师培训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中学教师培训的效率低、方法单一、内容没有针对性的问题,还很突出。纵观甘肃省兰州市多年来教师培训经验,立足于市情区情,我认为有以下方法和措施可以解决当前我们所遇到的问题。
一、健全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责任
教育领导班子到位后,必须深刻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应及时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发展形势和需求,撤销原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成立县区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区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针对以往干部、教师培训中职责不清、多头培训的问题,制定出一系列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明确领导职责,靠实管理责任;理顺培训职能,靠实部门责任;细化培训任务,靠实培训责任。这样一来,我们的培训机构就会逐渐健全起来,培训责任才能够得到落实,培训工作才可以顺利展开。
二、理清培训思路,完善培训计划
“如果方向错了,停止就是进步。”作为培训组织和实施部门,我们更应该立足于队伍现状,借鉴先进经验。各县区应先确立“高端引领,借力培训;发挥骨干,示范培训;依托教研,拓展培训;区域合作,联片培训;立足校情,岗位培训;启动活力,自主培训;多轮驱动,多元培训”的思路,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方向。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教师成长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区教育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各县区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各县区教师培训n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助推教师成长发展的文件,为实施教育持续性发展战略和促进教师成长发展奠定基础。
三、落实培训经费,规范培训管理
“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和出台相关规定,规定每年全县(区)教育费附加的10%以上,用于教育培训和教科研工作。同时,要求学校想方设法筹借资金,切实加大教育投入。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年度考核中对培训经费的落实情况予以重点督查,从而确保了培训经费的足额落实。针对以往干部、教师培训中思路不清、目的不明、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我们提出:今后的干部、教师培训,要严格遵循“针对管理抓培训,针对问题抓培训,针对能力抓培训”的基本要求,凡是目的不明确、思路不清晰、针对性不强的培训,一律不予以批准实施,切实杜绝了无效和低效的培训。
四、抓好培训调研,实施多元培训
各县区教育局,应先后聘请各高校的专家团队和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教育现状分析与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周密的调研方案,挑选科学的调研对象,详细了解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发展需要,准确掌握培训要求,使培训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以此为基础,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应着力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4个层面的培训工作:
1.参与高端培训。选派数名校长参加校长发展学校培训,以及安排数名教师参加国培计划。积极承办国家及省、市级大型的教学教研活动,培训教师的人次应该加大力度。高层次的培训需要在全市县区教育管理人才的培养中发挥出显著的作用,要让一批批参与高端培训的校长成为引领各县区教育管理的先锋和示范。
2.实施订单培训。拓展培训思路,想方设法筹措专项资金,委托教育高校,先后对全市区专兼职教研员、教科室主任分期进行订单式培训。与省教科所协作,开设全国心理咨询师培训班。订单式培训,关照骨干教师的成长需求,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极强,才能解决一系列困惑和问题,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3.落实区域培训。针对师资现状,立足区域实际,先后开展以“校长培训日”活动为主的一批具有本土特色的培训。这些培训,从培训对象现实需求出发,简洁且可操作性强。在培训中,列专题,请名家,重互动,求实效,注重收获。同时,立足于学科特点,发挥本土人才,需先后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实践活动等多个专题的培训活动,培训教师的人次需要增加,进一步提升区域培训的参与层面和培训质量。
4.强化教研培训。依托“教研室——片区教学研究指导组——学校教科室”的三级教研网络,通过专家讲座、现场课例、教学评析、教材研读、方法研讨等方式,强化教研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全国教师素养大赛观摩活动和小学教学观摩研讨活动,以及组织教师参加全省课程开发与管理实施培训,如此一来就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师队伍的教研水平。
五、抓好以赛代训
大力提倡举办校长岗位能力大赛、教师素养大赛等各类形式丰富的比赛活动,以赛代训,提高专业修养,锻炼专业技能,特别是校长岗位能力大赛,通过全面、深入、系列、细致的全方位比赛,要遴选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培养一批骨干校长,锻炼一批年轻的校长,要展示出校长团队的风采,提升校长队伍的形象,为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推进以评促训
需要举行各县区骨干教师、教学新秀和区级骨干教师、教学新秀等一系列评选活动,以评选促专业成长。在评选过程当中,要做到公开、公正,严谨有序,比赛、观摩、学习、提高的有机融合才可以获得教师的高度认可教学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七、规范校本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把校本培训的实施情况,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工作重点,抓规范,促落实,求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完善校本培训工作计划,落实校本培训工作责任。学校必须立足校情,创新思路,拓展内容,挖掘深度,丰富形式,扎实有效地抓好工作落实,使校本培训工作做到全员化、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全面化,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理念,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教学中的困难与问题,提高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
八、鼓励自主培训
教育局应从管理层面出发,配发教师阅读书籍,通过大力倡导和积极引导,鼓励广大教师主动读书,自主培训,完善自我,提升素质。学校搭建学习平台,制定教师奖励办法,通过报销学费等各项有力措施,引导广大教师读书学习。广大干部教师立足岗位工作,利用课余时间和业余时间,抓自学,抓自修,比业务,比业绩,这样,他们的学习意识和学习热情才可以增强,学习效果便会逐步显现了。
积极实施多元化培训,才可以使得一个片区的师资培训工作从过去的水平低、质量不高、后劲不足、培训特色不鲜明、培训效果不明显的低谷中走出来。全方位的培训,可以锻炼师资队伍,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总之,只有基础教育管理不断规范,师资队伍素质才能提升,教育质量才可以提高。教师培训工作必要而迫切,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培训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要有意识地去改进,去发展,这样的培训效果才会进一步提升。以上八个方面是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提高教师培训的有效性的关键,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整个培训没有效率和作用。

Ⅵ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回240学时的继答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
(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
(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
(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
(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Ⅷ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培训管理

(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专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属,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Ⅸ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学分登记

(七)每学年度,教师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校的培训专计划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属按照培训学时折算相应学分。培训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凡依托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十一)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新任教师培训。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均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Ⅹ 长期从事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长期从事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我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我市幼儿园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对象为在我市各类幼儿园任职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健人员和保育员。

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非在编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幼儿园所在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教津贴所需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所在区财政保障。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从教津贴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五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幼儿园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在现幼儿园任职满1年;

(二)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证;

(三)参加社会保险;

(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责任事故;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连续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六条 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和《深圳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2010-2015)》(深教规〔2010〕4号)的有关要求,核定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符合条件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发放从教津贴。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区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资格审核和经费核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各幼儿园根据要求对本园保教人员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园内或本园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相关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应在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幼儿园的申报名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三)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经费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核拨到各幼儿园。

第九条 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从教3年以上的,从第4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1年增加100元,但从教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幼儿园不得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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