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们信访的复核书,以经上递有3个月了,至今没有回复,我们该怎么办
信访复核,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内自收到书面答复容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复核机关一般要在收到信访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意见,但是要举行听证的除外,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如果又超时没做出复核意见又没有举行听证的话,你可以向上级信访部门投诉他们不作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贰』 我收到信访复查受理书,是不是说明我信访的事情有希望解决
根据《信访条例》第抄三十四条,袭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叁』 什么是信访复核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内面答复之日起容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你需要确定,该机关是否受理您的问题,如果受理,你可以索要书面答复,不满意才能申请复查,之后还不满意,才能申请复核。
当地政府应该有自己的信访条例,如北京市信访条例。
『肆』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以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如果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政府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伍』 信访复查申请材料的格式怎么写
没有形式的法定格式,但内容必须包括申请复查的单位名称,复查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陆』 什么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是指信访人不服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依法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复查复核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柒』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提供单位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在30日内,向上一级部门或本级政府提出申请。
『捌』 什么是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回法权益的程序保障。答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8)信访复查业务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不得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申请复查复核:
1、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已经终结或者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4、提出意见、建议的。
5、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救济时效的。
6、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7、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