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Ⅱ 珠峰保险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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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挺不错的呀,现在的培训机构都差不多内容都还可以,不过给我的最大的感觉就是其他的培训机构老师讲完就走了只是在传输知识技术,珠峰的老师倒是不一样,我就是去免费的层几节免费课,老师还真是认真负责,晚上会留下来出题练习,也会陪大家解决问题和讨论其他的感受,弄得我都不好意思走,听了几天课真心觉得找到了学习的感觉,看老师和学生之间真的感情不错,虽然我已经工作很长时间了,不过老师讲的原理我还真的不知道,收获很大
Ⅲ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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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内办法
第一条容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Ⅳ 期缴保险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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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的钱不是很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专定,省上为省选“属三支一扶”人员统一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其余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人员暂不具备办理条件,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到事业单位后,按规定办理。
Ⅳ 财险门店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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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华泰财险已开设750家EA门店(ExclusiveAgent,意为专属代理人),到年底,EA门店数量将达1400家左右。华泰财险开拓社区门店正全面发力。
事实上,不仅华泰财险、华安保险等中小财险公司努力通过社区门店的方式来突破财险销售渠道之困,一些大型财险公司也看中了这一渠道,并且加入了战团,竞争形势渐变。
人保财险公开资料显示,继在天津试点后,人保财险正在广东、湖南等地推广门店营销,目前,已新建完成156家社区门店,覆盖13个省、23个城市。
而根据天津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国寿财险店面直销业务的有关批复,国寿财险也已悄然加入开设“社区店”之列。
Ⅵ 求保险公司讲师的工作职责。 有哪位高人有这样的细则
专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讲师”,是指XX人寿各分公司从事培训岗位的内勤工作人员,包括机构培训部讲师与三级机构培训岗。外勤讲师称为“外勤导师”,其管理办法为《外勤导师嘉许计划》。
第三条 讲师的职级分为见习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高级讲师、资深讲师五个级别。
第二章 讲师组织管理架构
第四条 总公司培训部训练管理处为专职讲师的主管部门,二级机构培训部(训练管理室)为专职讲师管理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讲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讲师的管理职责
1.总公司培训部训练管理处讲师管理职责:
(1)全系统讲师年度人力规划的督导;
(2)讲师管理办法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3)全系统专职讲师的职级考评、异动及档案管理;
(4)讲师激励与奖励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5)对二级机构讲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辅导;
(6)组织讲师队伍的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7)各类培训班讲师的资源调配及管理;
2.二级机构培训部训练管理室讲师管理职责:
(1)机构年度讲师人力落实与呈报;
(2)本机构专职讲师的职级申报;
(3)讲师激励与奖励办法执行;
(4)后备讲师的选拔与培训;
(5)讲师授课效果的追踪与评估;
(6)举办各类讲师交流研讨会;
(7)机构讲师团的建立;
(8)讲师档案管理及品质管理;
(9)日常教学与授课。
第四章 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第九条 专职讲师职级的评定
讲师专业技术职级的评聘每年一次。讲师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纳入当年度评聘,不足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评聘。
第十条 专职讲师职级的评聘标准
1. 见习讲师:新入司讲师即为见习讲师。
2. 初级讲师评聘:入司半年以上,且从事讲师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参加总公司举办的组训讲师培训班;能够讲授XX制式课程中的新人育成阶段训练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
第四章 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3. 中级讲师评聘
初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讲授XX制式课程中的主任成长阶段训练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至少开发4个单元非制式课程(2课时/单元)。 能够讲授PTT训练课程。
4. 高级讲师评聘
中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讲授部经理训练、辅导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至少开发两套非制式课程(不低于4课时/套),经总公司教材管理处审核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能够开展教材研发工作,并参与总公司培训部的教材研发与编写;能够在总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班中进行授课。
5. 资深讲师评聘
高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优秀(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开展课程研发工作,并参与总公司培训部的教材研发与编写,且在全系统推广。
第四章 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一条 初次定级与破格晋升
为公司教育培训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同业单位从事培训工作3年以上,成绩优异,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亦可初次定级或破格申报最高晋升中级讲师;定级与破格晋升申请需报审总公司培训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讲师岗晋升(2010年涉及初级升中级)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述标准:
分公司年度三转达成率 分公司讲师岗晋升比例(不高于当年度讲师岗总人数)
20%以下 <=10%
20%(含)~25%(不含) <=20%
25%(含)~30%(不含) <=30%
30%(含)~35%(不含) <=40%
35%(含)~40%(不含) <=50%
40%(含)~50%(不含) <=60%
50%(含)以上 <=70%
第六章 讲师职级套转办法
第十五条 调入讲师系列的级别套转,除必须符合讲师相应职级聘任条件外,主要依据其从事讲师工作或营销管理工作的时间和受训经历,具体原则如下:
1.组训调入专职讲师系列按照同级别套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依此类推。
2. 在同业相关培训人员,根据受训情况、从业时间长短、可直接越级晋升,但必须报备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聘任级别不得高于中级。
3. 公司个险系列营销部人员调入讲师系列套转讲师职级依据个人同业、公司各种培训参训情况,从业时间,进行定级。但必须报审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聘任级别不得高于中级。
4、讲师系列调入组训系列的按照同级别套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依此类推。
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Ⅷ 车险渠道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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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业的新兴渠道,电商渠道近几年发展迅猛。以财险业务为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前11个月数据显示:在62家会员公司中,有33家公司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有28家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中,电话销售财险业务795.33亿元,占比11.74%;互联网销售财险业务440.7亿元,占比6.51%,两项合计占到财险业务的18.25%。那么,在2015年,保险电商渠道又面临着哪些机遇和挑战?
监管篇
已落地或要落地的“靴子”
俗话说:“亚马逊蝴蝶翅膀的振动到得克萨斯州就变成了龙卷风。”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政策性极强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在保险市场引起剧烈动荡。近两年,监管机构先后就保险电商渠道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意见、办法,这些意见、办法有的已正式实施但细则还未出台,有的正处于征求意见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这些意见、办法无疑将深刻地影响着保险电商2015年的发展。
2014年8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一次将保险业的发展提到了国家层面,被誉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可以说是为未来保险互联网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具体如何支持?有无细则出台?保险公司在致力互联网渠道发展的同时,内心不无期盼、希望“新国十条”这支“靴子”落地的声音更响些、动作更实些。
如果说“新国十条”是保险电商在2015年面临的第一只“靴子”,那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则将是落地的第二只“靴子”。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公布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险企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将被放开,此外,险企通过社交软件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会被纳入监管,这有利于保险业借助更加丰富的互联网工具进行创新。但令众多保险机构忐忑不安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第29条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而“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提供纯粹的平台服务,不能参与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环节。”如果这一规定落地,势必对一些保险机构集团官网的业务经营权限产生直接约束,不利于实现保险机构系统内网销资源整合的战略部署。据悉,一些保险机构已经通过不同渠道向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希望监管机构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重新定义。
如果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落地将对保险互联网渠道布局产生影响,那么在2015年即将落地的《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冲击电网销渠道价格优势。2014年7月,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车险费改核心要点征求业内意见。以往保险公司推出电网销车险,因为抛开中介通常可让消费者享受额外的15%折扣。但是如果按照新的费率体系,每个渠道原则上都可以按照自主渠道在7折以上的范围内来进行费率浮动。该指导意见若落地,电网销渠道价格优势将不再独有,很有可能对电网销渠道产生冲击。
除上述三个意见、办法外,在2015年对保险电商渠道还将产生深刻影响的是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2013年,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市民只要登录专门的网站,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登记之后,即可屏蔽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并可同时设定禁拨期限。禁拨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持续发酵,先后有厦门、北京、上海、大连、浙江、广东、河北、江苏、云南、黑龙江、江西、湖南、天津等地设立禁拨平台。禁拨平台导致网销拨打范围进一步减少。其中,北京市禁拨平台一年登记禁播电话号码4万多,河北省禁拨号码登记平台一年登记禁拨号码61335个。
同业篇
互联网保险进入“新常态”
与电销渠道相比,互联网渠道发展的更晚、更快,前景也更广阔,可以说是观察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窗口”。
经过2013年互联网保险元年的探索和2014年的调整,目前互联网保险正步入一种“新常态”。
首先,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保险产品开始崭露头角并将成为今后主流。长期以来,保险网销一直以理财产品和短期意外险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不过是将传统保险产品搬到线上而已。但是2014年,一批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始涌现,代表产品有退货运费险、众乐宝、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等。
这些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定制开发基于互联网场景下碎片化的需求,保障范围小而明确,比如退运险针对网购退货环节的运费问题,众乐宝、参聚险等保证金保险针对电商消保环节的保证金问题;二是产品定价基于客户信用、经营数据、历史行为等多方面大数据;三是产品价格因保障范围小而很低,具有“小金额、大批量、高频次”的特点。尽管众安保险的退货运费险每单平均仅有0.7元左右,但是在“双十一”当天保单量突破1.5亿,保费突破1亿元,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预计,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保险产品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主角。
其次,注重融合、强化传播将成为互联网保险今后营销的基本特点。前些年互联网保险营销媒介缺乏、手段单一,近年随着微博、微信、社区、论坛等社交媒体的兴起,传播媒介日益丰富,并且在手段上除传统的礼物赠送外,积分、服务、保险等也成为保险公司促销的“利器”,并且经常融合使用。平安官网2014年12月推出的“买车险、抽红包”活动,就将赠险(可立减保费)、赠礼(可到平安车主商城兑换各类车主用品)、赠服务(可到平安车主商城兑换各类汽车养护服务)、赠积分(平安万里通积分)融为一炉,任由客户选择。另外,由于当前是信息社会信息繁杂,各家保险公司在营销方案推广时更加注重传播,确保相关信息能及时、准确到达目标客户。
例如,阳光车险电网销在2014年“双十二”推出营销活动时,事前以《阳光车险互联网新玩法双十二车险省钱风潮》、《双十二战火四溢阳光车险四大法宝护身》等为题进行新闻预热,制造热点话题,覆盖上亿人次。事后以《阳光产险网电销强势崛起单日保费破两亿大关》、《阳光产险网电销“双十二”再现互联网速度》进行收官,牢牢掌控宣传的主战场,形成完善的闭环。
第三,场景化销售成为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基本模式并将长期存在。与传统保险销售的拉客户、反复推销的模式完全不同,互联网保险消费基本上是场景化消费,将保险服务嵌入购买、支付、服务等环节,契合用户保险需求。比如退运险,是将保险服务嵌入到退货流程中;众乐宝、参聚险等保证金保险,是将产品整个流程完全嵌入消保流程中。因为场景化、嵌入式销售,使客户常常在购买流程中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而使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购买转化率得到提高。例如,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快的打车”合作推出的“一号专车”道路承运责任保险,就具有场景化销售的特点,保险业务能够根据场景服务的高速增长而随动增长。上线之初,该保险日单均量为2000-3000,一个月后接近5000,目前日均单量将近4万单。
第四,互联网保险销售载体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移动互联网既保留了固定互联网的诸多特点,又适应“碎片化”时代人们随时随地上网的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并将成为未来“互联网白金十年的主角”。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网民已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27亿,手机网民规模首次超越传统PC网民规模。网络百付宝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季度,用户在移动端上网的比例提升83.4%,超过了PC端。
顺应这一趋势,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载体也应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2014年12月,中国人保专门联合滴滴打车开展了送红包游戏以庆祝移动端保费销售破8亿元,可以作为这一趋势的缩影。
技术篇
科技改变世界
2014年岁尾,一篇《比价神器透底:同车同险价差最高近千元》的新闻稿在保险圈及消费者中引起不小的反响。稿件报道中国首个微信车险比价神器——“最惠保”面世,该比价器对接了市场上提供网络车险的主流保险公司,车主在微信上输入用户信息和投保方案后,就可获得不同保险公司的直销报价。“最惠保”的出现,使本已火热的互联网保险又添“一桶油”,不少保险公司惊呼“真的是科技改变世界”。
除比价神器外,让各家财险公司还感到科技压力的还有车联网的兴起。车联网作为物联网的一个细分领域,是指由车辆位置、速度和路线等信息构成的巨大交互网络。通过GPS、RFID、传感器、摄像头图像处理等装置,车辆可以完成自身环境和状态信息的采集;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有的车辆可以将自身的各种信息传输汇聚到中央处理器;通过计算机技术,这些大量车辆的信息可以被分析和处理,从而计算出不同车辆的最佳路线、及时汇报路况和安排信号灯周期。随着车联网的兴起,车联网保险也应运而生,成为改变车险行业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
首先,车联网保险能提升车险定价的科学性、公平性,针对不同个体设计差异化的费率,比如驾驶行为和习惯较好的、行驶时间较短的用户保费更低。其次,车联网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理赔的风险管理,降低道德风险;另外,还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对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增值服务。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车联网将从根本上改变车险行业,可能引发一场革命”。
目前,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等多家公司积极试水车联网。其中,人保财险已完成了前期技术选型,比如选择产品、保证设备稳定性等,第二阶段,通过北京地区200辆车辆安全完成了模型测试,正在全国五个城市开展15000辆车辆的中期实验,完善技术模型并验证商业模式,待后续大规模推广。
车联网之所以被保险公司高度看重,其根源还在于它能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关于驾车信息的大数据。大数据对保险业影响深刻,首先是有可能改变保险业商业模式。依托于大数据背后素材的挖掘,剖析出客户要什么,再实施以客户需要为主导的产品和服务策略,进而转化成为保险企业的商业模式和价值。其次,有助于提升保险企业发展战略。随着大数据的挖掘和使用,有助于保险公司真正实现由以保费保单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提升。另外,大数据对保险技术和经营层面也产生深刻影响,不仅体现在保险产品定价、市场营销等方面,它还有助于企业防范理赔环节的欺诈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构建风险管理模型,以及对财务性指标进行监控和预测。具体到保险电销,建立大数据下的精准营销已成为未来保险电销发展的共识。
但大数据从哪里来?如何整合、存储、清洗、应用?这成为各家保险公司探索的重点。
以获取客户数据为例,自2007年以来“平安直通”已直接采集近5亿的白名单客户数据,2014年的清洗翻打几乎呼遍了全国的手机客户,赠送出3亿份意外险,获客2.7亿。为加强后期海量数据的处理,2014年6月份,泰康人寿宣布正式启用云计算中心,标志着泰康的“金融云”概念正式落地到保险业务实践。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也在2015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晨会上阐述了其关于“健康云”、“资产云”的理念。
毋庸置疑,在2015年保险电商的发展历程中,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Ⅸ 社会保险岗位权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构成要素有
一、社会保障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国家、集体(雇主)、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宪法条文,可以是专门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从内容上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规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内容项目,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就属此类。
第二类是根据社会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项目,制定的单行法规,是规定社会保障各具体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的性质、任务、项目及实施方式的专项法律。如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德国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会保险立法。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类法规。
第三类是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如1994年我国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同年山东省制定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规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在三个层次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在这些法规中不仅包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系统,而且还体现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诞生的,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就没有真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必须要用法律这种最具强制性的规范来调整其各种关系呢?这是由社会保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障是国家组织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要使这个制度真正能建立起来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全社会的保障资源都纳入这个安全体系之中,由国家这个社会中枢再把这些资源提供给遭遇生存风险的社会成员。这实质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它涉及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会自愿参与这个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所以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就必须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既是国家意志,那就如列宁所说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1]为了保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意志能得以实现,运用最具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无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的当事人,既包括了社会成员个人、企业、集体,也包括了特殊的当事主体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都牵涉其中,这些关系包括:
1.社会保障管理的职责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职责划分、财务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家、集体(社区和单位)、个人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的确立关系。
4.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管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5.因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而引起争议各方的关系。
6.监督社会保障执行方面的关系等。
对上述这些关系的调整,如果没有一套强制性的,明白无误、公之以众的法律规范,使政府、集体、个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会产生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紊乱和解体。
所以,一百多年来,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德国诞生到现今,全世界160多个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没有一个不用法规形式把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法规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与规范的载体,它是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二、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项目是指为某种保障对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办法。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如社会养老保险、自然灾害救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同类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社会保障的某个子系统,再由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各个子系统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从个别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在不同的国家与时期,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是不同的,并因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项目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但由于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是有规律的,所以其基本内容还是有共同点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贫困救济等项目还是大同小异。
我国目前所设置的社会保障项目及其所构成的各类保障子系统主要有:
1.由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遗属保险等项目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者及法定对象履行的相应义务依法为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灾害救济、城市贫困户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等项目构成的社会救济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在社会成员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机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由社会民政福利、职工福利、社区服务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这是我国为满足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或为提高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等的生活质量,由国家、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提供或组织实施的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同于某些工业化国家广义的普遍性的社会福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4.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人及军烈属优待抚恤等项目构成的优抚安置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待、抚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以上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的主要体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实施的方式与补充机制方面,还有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社会互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内在机制与实施方式,没有社会互助就不能形成整体性的社会保障资源,也就没有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范畴内,社会互助广义地说,是社会成员之间依照社会保障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自愿在法定义务之外所实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与行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会互助,自愿的则是非制度化的社会互助。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会互助义务是前者,社会慈善捐赠,为保障捐赠而举行的义演、义卖、义赛等,在社区、邻里间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和社会慈善援助服务等则属于后者。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一种实施方式与补充机制。在新的“统帐结合”的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中就含有法定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的成分。国家还提倡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之外,个人可办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保险,这种补充保险具有更显著的个人储蓄保障的意义。个人在人身、医疗、养老等方面所投的商业保险,也是一种个人储蓄保障的补充形式。正在农村推广试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较完全意义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它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主要由个人自愿储蓄积累养老金,在达到法定养老年龄后用以养老。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与体系还将在实践中完善与发展。
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不是任意的,而应该遵循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的设置须以解决某种特定的保障需求为目标,一个项目解决一种问题,如失业保险就解决失业者的保障问题,自然灾害救济就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成员的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同,所以项目设置要有专用性,一个项目针对一种问题,不兼对多种社会保障需求。
2.项目设置在总体上应协调配套。社会保障的需求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间又不是完全隔离的。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生存风险导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联系的。如养老保险问题与国民医疗保健问题就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失业保险与贫困救济就有着保障需求之间的关联。所以社会保障项目的总体设计上要注意相互间的协调配套,使项目的总体布局能适应各类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解决,不因社会保障项目的残缺,而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缺损。
3.保障项目的调协设置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社会保障需求的产生总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产生的保障需求和满足的办法是不一样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需求及满足办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种类的设置、待遇标准的确定,运行机制的设计等都要与社会经济的具体条件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4.保障项目的设置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家庭关系等都各不相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在这个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需求中就内含着这些背景因素。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使解决的办法适合国情背景的特点。如欧洲一些国家的人口增长缓慢、劳动力资源不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在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标准的设计上往往要考虑对多子女家庭的照顾,甚至实施奖励生育的社会保障措施。但在中国,人口众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将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需要长期执行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上无疑要有利于这项基本国策的执行,要实施奖励少生、优生的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三、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的用以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要素。它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及政策性的资助;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除了这三个主渠道以外还有社会捐助、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赢利、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支付、储存、运营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必须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或政府特别授权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与管理,任何个人或社会团体都不得擅涉其事。筹集的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过程要始终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行。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
现收现付式是以近期横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方式。所谓的近期横向平衡是指当年或近期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障单位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总额要与同期内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总额保持平衡。按照这个原则,现收现付式一般是先作出当年或近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预测,然后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摊到各社会保障参与单位与个人,当期提取当期支付,在收支过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费用的测算,一般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的总额,加上本年度预计增加的总额求得,在实际提缴基金时,通常要使提取的总额略大于预计支付的总额,做到略有结余以保证能满足实际支出的需要。
完全积累式,也称储备积累式。这是以远期纵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所谓远期纵向平衡是指在一个相当长远的计划期内所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及所得总和,与计划期内预计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总额保持整体的平衡关系。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在长时期内逐渐积累基金,逐渐使用基金,保持纵向的循环平衡。运用这种方式,要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有关人口、就业、健康、利率等指标进行较长期的宏观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计划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总量,再根据所需费用,有计划按比例地在计划期内由参与社会保障的各单位和个人提缴,对积累起来的基金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和运营。
部分积累式,也称混合式,是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满足一定时期保障支出费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积累,它兼有现收现付式和完全积累式二者的特点。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的,采用的是部分积累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与方式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它有利于缓解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既可满足当前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能适应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稳定、持久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须根据社会与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费率。所谓社会保障费率是法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分担的份额。就集体或个人而言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障与其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比率。社会保障费率的厘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它要从保障费用支出的需要和国家财政、集体与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两方面综合考虑。要使各方的负担保持在合理的适当的范围内。对于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调节与控制。
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以后,由于基金不是以实物形态,而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制约,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运营,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等于通货膨胀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大于通货膨胀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维护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就会导致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上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积累部分实际价值贬损。以中国的养老退休费为例,1978年人均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达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达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长,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胀导致的。要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就必须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则就可能因通胀使基金贬损,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难。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对减轻国家、企业、个人的负担,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社会保障经费的支出十分庞大,这项费用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是不小的负担,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中就曾屡屡出现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社会保障基金数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开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这就可以缓解经费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减轻各方的负担。从近几十年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开辟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国现有的2万多亿美元的养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批投资公司参与运营的,他们在投资上明智果断,收益也十分可观,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间,有的项目高达20—30倍,如苹果计算机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甚至高达100倍。[2]80年代初社会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占美国、西德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8.5%,荷兰的16.7%。[3]
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这种投资不同于一般金融与产业投资,它是指社会保障的法定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专门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在投资方向、结构、规模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专门法规、政策的特别约束,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和规范运作。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资没有安全性,一旦连本金也收不回,就会影响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影响保障支付和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都有特别的法规给予专门的指导和规范,如80年代中期的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基金可用于购买信托基金证券、国营公司股票和债券,同时规定全部投资中至少要有70%用以购买政府证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可用40%投资于不动产,60%购买债券和股票。[4]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还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以社会效益为前提。这是由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决定的,任何一项投资即使经济效益再好,但于社会公众无益,社会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选择,在社会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还要力争有好的经济效益,获取好的收益同样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目的。
社会保障基金所获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须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强基金的实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国家一般也不予征税,以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
银行存款:把社会保障基金存储于国营或非国营银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托存款:把基金存储于信托投资机构,而不是银行,基金既按约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时期内从信托存款机构分取红利。信托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投资:用基金购买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债券为主要对象。
有形资产投资:用基金对土地、房产、医疗设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等进行资产投入,以获取利润。这种投资形式,一般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的比重较低。
投资可以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运作,即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委托投资,由社会保障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社会保障行政和业务管理的权力办事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要素。如何科学地设置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确定其管理职能和机制,对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学、经济地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依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其它社会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体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大体有三种类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设立部门和机构实行社会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自治性机构,实行自治管理。
3.工会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半官方的工会组织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是社会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业务管理趋向分散,除了少数建立社会保障较早并有自治管理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尚还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机构外,后来逐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一般都采取国家管理的体制。而国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集中在政府手里,业务服务则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层地区,这更有利于接近公众,有利于为保障对象服务。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行使管理职能的体制是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依管理机构的权限,可纵向地分为三层:即中央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机构。
中央管理机构是指全国性的负责社会保障的领导、决策与协调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统一的社会保障的立法,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面规划,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障法规与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贯彻,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全国性的统筹调剂等,如我国的劳动部、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就是此类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地方分支,是整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体系中的辅助、传递层。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贯彻中央的社会保障立法与决策,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负责地区内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裁仲有关纠纷,检查、监督和反馈社会保障业务的执行情况等等。如我国各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劳动厅(局)、民政厅(局)等有关机构。
基层管理机构:是设立在基层行政区域内实施日常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保障档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会保障的服务等。基层管理机构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法规与上级管理机构指示的执行。如我国街道、乡、镇的劳动、民政办事机构、基层的社会保险处、所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国还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在机构的设置上是从横向上将其分为二类,即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使社会保障行政职权的部门与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行政权限与手段,实现国家所赋予的职责。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全面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检查、监督政策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社会保障活动中的纠纷,培训和任免社会保障系统的干部等。
业务管理机构是各级从事社会保障具体业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其管理业务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障对象的档案,如实地登记和审核保障对象的资格材料,并及时地记录其变化。诸如保障对象的正确工龄,被确定的供养的直系亲属,收入与社会保障缴费的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等。
做好社会保障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社会保障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分配和使用基金,并做好日常的财务核算与报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等。
接受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所尽义务进行鉴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开展为保障对象的服务活动和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会保障的服务设施等。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由于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社会化管理水平低,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存在着诸多弊端,对其进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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