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个人不能出版报纸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
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五十一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报纸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看到规定你应该明白,不会让你出版的
⑵ 中国质监局有用吗很多问题都是报道出来才查,他们都是干什么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发布有关制度和信息,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检测;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本辖区打假办的工作;负责防伪技术和防伪产品的推广、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本辖区的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本辖区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名牌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管理实行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敲诈、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锅容管特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系统、宣传、教育、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评审工作。
(九)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学会、协会9质量管理协会、质量检验协会、标准化协会、计量协会、质量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单位的工作。
⑶ 防止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和供电服务过错发生,谈谈自己的看法
大家都知道,事故通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有效而常用方法,我想不妨将这种方法移植到县公司月度供电质量分析会中来,作为一项议程,对当月投诉举报案例进行必要的通报,或许对控制县公司投诉率、提升县公司优质服务水平有一定的益处。下面就如何通报谈一点个人想法:
一是介绍举报投诉经过。首先是整理举报投诉案
例,介绍是本单位发生的,还是收集的。是上级通报的,还是根据近期工作重点推测可能会发生的;其次是介绍举报投诉发生和处理经过;再次是介绍举报投诉案例造成的影响。通过介绍可以让窗口单位负责人引起重视、让窗口单位员工引以为鉴、引起警戒,掌握案例所涉及到的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妥善应对今后工作,做到举一反三,不犯同样的错误,也不犯类似的错误。
二是分析举报投诉原因。举报投诉肯定都是有原因的,肯定都有对我们的工作心存不满而无处宣泄,从而选择走举报投诉之路。其中原因因案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都不外乎以下种种。如当事人态度不好、说话方式不注意,供电质量得不到保证、家用电器不能使用,办事拖拉、要求用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计划检修不能按时恢复送电,用电性质变更而电价没有及时调整,初次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令客户不满意,导致越级投诉、反复投诉等,当然同时也不排除有客户自身的原因。
三是暴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客户每例举报投诉都或多或少地反应出我们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失。从以上举报投诉原因分析中,很容易暴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态度不好、说话方式不注意,是因为窗口服务人员“五项修炼”没修好;供电质量得不到保证,是因为我们电网还不够坚强;要求用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用电性质变更而电价没有及时调整,说明我们业扩流程走得不顺;计划检修不能按时恢复送电,反应我们计划不周、应急措施不当;初次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令客户不满意,导致越级投诉、反复投诉、甚至向新闻媒体投诉等,这更说明了我们针对出现的问题敏锐性不强、处理问题方式不当、解决问题措施不力、效果不好。
四是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负面事例也是一部很好的教材,处理的好可以由被动变主动,具有有益的教育意义,因此我们要用化危机为契机精神来认真对待,针对不同案例,提出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如引导窗口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电力规程去妥善地处理不可避免的投诉事件;加强对窗口员工培训力度,提升服务人员素质;用好用活我们年度技改、大修和农网完善工程资金,建设和改造好我们急需改造的电网;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推行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个十条”和五项禁令,完备行风应急预案,做到保障有力;强化行风督查,实施明查暗访,严肃执行纪律,开展从业评价,做到监督有力。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投诉,防止越级投诉、反复投诉,防止向社会新闻媒体投诉,防止引发群体事件等,造成对供电企业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进而有利于树立供电企业形象。
⑷ 结合日常接触的时事新闻,写一篇关于质量管理的论文,
那就找一篇新闻报道,最好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然后抓住一个问题,提出论点,发挥自己的质量管理知识,论证就行。
⑸ 如何写产品获得3c认证新闻稿
20xx年xx月xx日,3C认证监督审核小组三位成员如期抵达我司,以3C认证产品实施规则及相关文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安全认证标准及产品描述报告为依据,先后到我厂生产车间(仓库)、采购部门及质量检验部门,通过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关键制造工艺和材料检验及内部质量审核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认为,我司领导重视完善3C产品质量体系的实施和运行,公司管理者代表指定的质量方针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相关职能层次上也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目标。经审核,同意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我司顺利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工厂监督审核。
本次外部审核依据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其它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审核小组对公司管理者代表、综合管理系统、产品营销系统、质量技术系统、生产调度系统等职能部门的年度质量和一次性认证工作的履行情况进行系统、细致、严格的审查。审查人员认真检查了相关部门的文件与质量记录,并深入车间现场向一线工人了解有关质量管理知识、作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等情况。
在末次总结会议上,审核成员付老师代表审核组对本次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对公司领导和员工给予本次审核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深表感谢。同时,肯定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能持续保持并推动改进活动,公司质量方针、相关职能和层次上的质量目标基本实现;管理者代表和各级员工的品质意识能持续满足要求,对满足顾客与法规要求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持续满足顾客、法规与预期用途的要求;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等自我完善机制持续有效;对产品和服务过程、顾客满意程度的监视和测量的结果满足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体符合标准要求;对工作场所、生产环境、硬件设施、工艺装备都能保证产品进行有效生产,都能保证质量的可靠性,满足生产和客户的要求。还提出了当前公司人力资源战略与产品的产、销、研之间的主要矛盾,指明了要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思路和方向,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希望以后在工作中继续坚持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工作,把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对公司质量和3C文件的编写等提出了相关宝贵意见和建议。
我司负责人丘子范表示,“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质量管理体系也需要随之进行持续改进,以求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对品质管理体系和3C重要性的统一认识,对外审过程中审核组成员所检出来的薄弱环节、管理死角要求通过召开专题会进行定人定量限期改进,做到管理高层领导重视、中层传达明确及时、基层执行严格有力,通过全体员工的齐心协力,杜绝缺漏,共同完善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建设。”
贯彻实施质量体系及3C认证是公司的一项长期工作,要常抓不懈,要把品质意识和质量目标灌输到每一位员工,从而使品质管理进入到更高的水平。
类似的 你参照写一下 要是可以的话把3C证书贴上去
⑹ 公务员:市委党校,公安局区分局,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哪个选择
如果是在一个复地级市范围以制内的话,其他另外的条件不考虑在内,比较如下(个人经验):
1、上班的时间长短(从长到短):公安局、文广新局、旅游质量管理所、市委党校。公安局是最不稳定的,一线的民警是整日待命,昼夜轮流值班的。其他单位有时加班是可以理解的,差异不大,市委党校属于按照工作任务,比如组织其它单位培训,来安排自己的工作的,属于忙过一阵闲一阵
2、工资收入水平:在同一个地级市内,差异不大,但是市一级比县一级高500-1000是正常的(东部发达省份)。
3、未来晋升条线优劣(从优到劣):市委党校、文广新局、旅游质监所,公安局。公安局属于僧多粥少,市委党校和文广新局属于文笔说话的条线,而且对外的交流机会很多。
4、其他方面:比较自己的熟悉度,比如自己在那个条线有认识的人;比较自己的家庭,比如离家远近(同一个地市差异不大,但是很多公积金和差旅费用都是有差异的,当然是越市中心或者离自己家近的越好)。
⑺ 中国到底都有哪些管新闻的政府部门
广电总局的职责任务: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有:(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 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电子网络奖获奖作品
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署长柳斌杰会见哈佛商学院出版公司副总裁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CCTV直接归中宣部馆。
⑻ 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三鹿事件
表明上是管理的检测环节出了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企业文化的问题!
让我们来看看三鹿的文化理念:“坚持向社会提供多品种的优质乳制品,为提高全国人民的身体素质,振兴中国民族乳品工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诚信对于企业,就如同生命对于个人,没有了诚信,肯定不能获得长远发展”; “竞争不是我们的目的,奉献给社会最优秀的产品和服务才是希望的根本……”;三鹿的核心价值观是“为提高大众的营养健康水平不懈进取”。这或许令人难以置信,但这就是事实。
再具体看看她的价值理念推崇:
“诚信对于企业,就如同生命对于个人,没有了诚信,肯定不能获得长远发展”、“诚实守信,换位思考”是三鹿经营的基本准则;树立“九九加一等于零”的质量理念,即一袋不合格等于百分之百不合格,“把消费者当亲人,为亲人的健康负责,每天从自己做起,严把质量关”、“决不从我手中放过一点质量隐患”是每个三鹿员工的座右铭,实施了“四个不能、四个为主、四个不放过”管理体系。“四个不能”即困难再多,抓质量的劲头不能减;资金再紧,用于提高质量的资金不能少;人员再少,抓质量的力量不能弱;工作再忙,一月一次的质量分析会不能改。“四个为主”即质量与产量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主,质量与市场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主,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主,质量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主。“四个不放过”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查不出责任人不放过,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制定不出改进措施不放过。
从三鹿的企业文化建设中可看出,“质量”、“诚信”、“消费者的健康”这些价值观是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但从三鹿事件的过程中却不难看出,出问题的地方正是“质量”、“诚信”、“消费者的健康”。如果三鹿对质量问题象其企业文化宣传中那样重视是话,为什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2家问题奶粉(共检测了109家,其中22家存在质量问题)中三鹿的质量问题是最严重的?如果说在此之前国家没有将三聚氰胺作为必检项目,可三鹿所宣称的“1100道检测关”也检测不出来?如果说奶农和不法奸商在此事件中也要负责任的话,可是为什么偏偏只有向三鹿供奶的奶农和中间商向原料奶中大量添加三聚氰胺?实际上这个事实说明的是三鹿并没有真正重视质量问题,甚至没有其他一般企业重视;三鹿在一早就知道自己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可是直到卫生部向全国通告立即停止使用三鹿受污染奶粉这一刻之前,一直对外宣称自己的奶粉没有任何问题,实际上其“诚信”早就破产;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并检验寄回的奶粉后只是简单同意退回奶粉,既没有对造成的损害负责,更没有因此有效控制奶粉的生产质量,甚至在与其合资的外方要求召回问题奶粉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召回而任凭上万吨问题奶粉在市场上继续损害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可见对“消费者的健康”的重视在企业利益面前变得如此的脆弱和不堪一击。
这些事实无可辩驳的说明了一个问题,企业文化建设时所倡导的价值观与企业行动中所体现的价值观完全是两回事。而企业文化建设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标志是深层文化即价值观念被所有成员普遍认同并得到真正贯彻,成为成员判别事物是非优劣的根本标准,成为成员一切行动的真正指南。甚至在组织之外,这些标准仍然得到遵从,就像丰田的员工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看见一辆丰田汽车,即使是休假期间也会走上前说“我是丰田的员工,请问有什么需要我帮助的吗?”,这才是真正的企业文化。从这个意思上来说,三鹿虽然提出了很多激动人心的价值理念,但由于没有真正体现在员工行动中,没有被员工真正接受而成为行动的准则,所以三鹿的企业文化建设当然不能说是成功的。
从结果上来看,其实际上是用华丽的辞藻和昂贵的包装打造了一套靓丽的企业文化外衣,也就是对内特别是对外展示的企业形象。1996年三鹿就制定了《三鹿人形象手册》,可见它对企业形象很早就非常重视,后来建厂50周年举办的同一首歌.相约三鹿的活动,以及2008年4月6日在邯郸启动的在河北17个地区50多个县市展开的送文化下乡艺术活动,都是这种对扩大品牌影响、展现企业形象重视的体现。2008年9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报道三鹿的特别节目《1100道检测关的背后》,记者是8月1号进驻三鹿进行调查的,此时三鹿内部早已爆发奶粉质量问题,可见此事是三鹿的危机处理,是让消费者放心的品牌形象公关,也是三鹿品牌和形象建设的延续。拿企业文化的三个层次来说,这些是属于表层的物质文化,虽然表层文化也很重要,但如果不是深层文化的自然延伸,表层文化做得再好,也是没有意思的,甚至过于突出形式化的表层文化,特别是不符合精神文化的表层文化,反过来对深层的精神文化反而是有害的,因为你违背了他的价值准则,说明了这个价值准则不是普遍适用的,甚至相反会产生形式主义或者弄虚作假的价值观。那么企业为什么还要乐此不疲的这样做呢?说明这些做法还是有某方面功效的,那就是最少向消费者传达了企业的亲和力、影响力乃至公信力,从而放心的购买这个企业的产品。可是,虽然短期来说这些方式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真正的长期企业文化建设是得不偿失的,既没有抓住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是价值观念的认同这个核心,也使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这必然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不可能真正成功。
企业文化建设的扭曲性,决定了三鹿结局!
2、三鹿当然应当充当社会责任,企业除了赚钱以外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但三鹿带给社会的是29万婴幼儿的泌尿系统的问题。这时由三鹿奶粉造成的,三鹿要承担直接的责任。也就是她带个社会的不是价值,而是损害。
3、如果三鹿没有破产,她要做的是:第一想社会道歉,赔偿三鹿奶粉造成的损害费用;第二处罚直接责任人,该换谁就应该换谁;第三,今后生产的奶粉每个批次都要得到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欢迎消费者的监督,以加倍的努力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只要三鹿真正有处诚意,我想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⑼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标准细则(试行)
一、为具体实施《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定方法,以确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
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定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1.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即《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下称《标准》)第三条的质量评定标准(30分)。
报社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纸的新闻报道和所刊载的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和超越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载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
报纸未达到以上要求时,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全部减去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报纸依法出版情况的质量评定标准(20分)。
报纸的各项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登记项目的变更、经营及各项有关活动,都必须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审批登记程序。
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方面不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20分以下分数,一般性违规一次减5分,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全部减去2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3.报纸版面的综合质量评定标准(30分)。
(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一般的失实内容,一次减去5分;对重要新闻报道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失实,可全部减去30分。
(2)报纸稿件的选用要求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格调高雅、文章生动。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3)报纸版面容量标准,要求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体裁和新闻手段。消息、图片、文章条数,对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7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10篇;四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5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7篇。同时要求每期报纸一般都应有消息、评论、通讯、图片,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4)报纸文章标题要求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练,生动形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5)报纸栏目设置要求合理、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符合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6)报纸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每期报纸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7)报纸印刷质量要求字体清晰、墨色均匀、套色准确、无缺笔断划、模糊不清的现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4.报纸广告的质量评定标准(10分)。
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用明显的广告形式刊出或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刊登“有偿新闻”,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报纸刊登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不得刊登虚假广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国家利益。报纸广告设计应美观、健康。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
5.报纸的社会信誉质量评定标准(10分)。
作为一种社会传播媒体,报纸应在读者中建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和必要的社会信誉。报社必须满足读者和客户的正当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遵纪守法表现及记录。
对报纸的社会形象和信誉的综合质量标准,结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报纸审读、日常管理和社会综合反映(读者来信、社会调查)等手段给予评定。
对不符合社会信誉综合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
三、报纸发行的质量评定。
报纸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其发行量应达到与本报专业分工和读者对象范围相适应的水平。报纸的期发行量作为重要的质量标准,不规定打分标准,只规定最低发行量。并且采取最低期发量“质量一票否决”的方式。
各级各类报纸在出版两年后,其最低期发行量标准应达到:
(1)省级党委机关报10万份;地(市)级党委机关报3万份;县(市)级党委机关报1万份。
(2)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机关报、专业报3万份。
(3)省级nbsp; (4)晚报5万份。
(5)社会群体对象报纸:中央报纸5万各类企业报纸1万份。
(7)各种生活服务类报纸5万份。
(8)各类文摘报纸5万份。
“发行量”指报纸的实际征订、零售数量,不包括赠送、交换的报纸数量。对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或劝其停办。
解放军系统、外宣类报纸,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以及一些特殊专业的报纸,执行此项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四、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纸的年检工作结合进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报纸,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通过年检;对质量标准达不到60分的,即视为不合格的报纸,该报已经不具备办报条件,应予以停办并撤销登记。
五、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和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
六、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