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将于2014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的问题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是不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了,但是还是需要提供质量管理人资料专的。
第二类医疗属器械经营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企业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经营设施和设备目录;
7.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经办人授权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附有目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提交。
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
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宽严有别:高风险产品“加压”低风险产品“松绑”
我国医疗器械种类多、跨度大,小到压舌板、口罩,大到核磁共振仪器等各种类型的诊疗设备,各种产品风险差异大,既有直接影响生命安全的植入性器械,也有对身体健康没有直接影响的辅助器械。
“医疗器械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又不能‘一刀切’。”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介绍,现行医疗器械监管条例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措施没有体现分类的差异性,对高风险产品监管不够,对一些低风险产品监管该放开的没有放开,企业负担较重。
王振江说,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对产品分类目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而且要求制定调整目录的时候,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同时完善了分类监管措施,遵循宽严有别的原则,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
在产品管理方面,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由省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产品注册管理,第三类由国家总局实施产品注册管理。在经营方面,放开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既不用获得许可,也不实施备案。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全程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条例进一步简化和下放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审批。但事前许可减少了,事中事后的监管一并跟上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往在医疗器械监管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焦红说,为形成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管体系,新条例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四个环节统一纳入到监管范围,通过规范许可,增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医疗器械的召回等制度,强化经营企业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使用记录等义务,基本形成了严密的、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新条例中,专门设立“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抽验等监管手段,共同形成了比较全面的、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接轨的产品上市后监管体系,形成了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监管联动,实现了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赏罚”并重:鼓励科研创新、严惩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还面临产业总体规模较小、产业基础相对薄弱等问题。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长赵毅新坦言:我国医疗器械产业企业个体规模偏小,美国最大的40家医疗器械的产值占全球医疗器械产业产值的20%,而中国约有1.6万家生产企业,产值却仅占全球医疗器械产业的约5%,一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
条例总则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条例还从优化审评审批、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新等角度进行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为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新条例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细化了法律责任、调整了处罚幅度、增加了处罚种类、避免了执法空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介绍,原条例对严重违法一般并处2倍至5倍罚款,而新条例并处5倍至10倍罚款,甚至10倍至20倍罚款,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震慑作用显著增强。在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违法案件中,对行为人实施了行政处罚,但对构不成犯罪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条例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填补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空白,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也强化了部门联合执法的打击合力。
㈢ 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行业有哪些方面的显著改变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
2014年3月7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
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强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公众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次修订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兹简要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 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适当减少事前许可。
现行条例规定的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措施体现分类的差异性不够充分,对于一些高风险产品监管不够,对一些低风险产品监管该放的没有完全放开。本
次修订明确分类原则,强调动态调整,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并根据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对产品分类目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而且要求制定调整目录的时候,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同时,完善了分
类监管措施,遵循宽严有别的原则,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
在医疗器械产品管理方面,现行条例对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注册管理。本次修订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改为备
案,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仍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仍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在医疗器械生产方面,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由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修改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仍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在医疗器械经营方面,取消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既不需要许可,也不实施备案。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改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将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改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本次修订没有新增审批许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6项行政许可减掉了7项许可,包括:(1)将国产和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改为备案;(2)将第
二、三类医疗器械非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注册改为备案;(3)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改为备案;(4)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5)取消医
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6)取消第三类医疗器械强制性安全认证;(7)缩减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范围。
二、 改变医疗器械的监管模式,规定“先产品注册、后生产许可”。
在现行的“先生产许可、后产品注册”模式下,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还应当取得产品注册证方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在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
要求其具备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和质量检验能力等条件,但由于此时企业生产产品尚未经过注册审查,难以界定其生产条件是否与所生产产
品相适应。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到完成产品注册这一过程中,造成了企业人员、场地和设备的闲置,加大了企业负担,不利于产业发展。同时,部分科研机构因
无法取得生产许可,限制了其对医疗器械的创新研究。
本次修订明确了对医疗器械“先产品注册、后生产许可”的监管模式,规定了生产企业在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这种监管模式的改变,减少了企业早期的资金投入压力,进一步释放行业创新需求,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出现。
三、 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
现行条例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要求过于原则,责任不够具体。本次修订加大和细化了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具体包括:
一是加大了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针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建立健全包括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是建立了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予以记录;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
三是明确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要求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要设置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按规定开展大型医疗器械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 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
现行条例导致医疗器械监管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以及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本次修订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作了补充和规范。具体包括: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充实监管手段。本次修订增设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职责。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等事项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产、在售、在用医疗器械进行抽检并发布质量公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是延长注册证有效期,规范到期注册、抽检等监管行为。本次修订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由四年延长到五年,同时将注册证到期的重新注册改为延续注
册。明确规定除三种不予延续注册的法定情形外,原则上都要准予延续注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检验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五、 完善法律责任。
现行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笼统,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缺乏有效依据。本次修订一方面全面细化了处罚,对应各章设定的义务,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分
条分项设立了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调整了处罚幅度,增加了处罚种类,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规定了
最高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一律撤销机构资
质、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等处罚。
㈣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32条 怎么处罚
国务院令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根据实际的情况
如果是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或供货商资质的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罚则中规定“(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如果是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或造假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罚则中规定“(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㈤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何时实施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注册管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产品注册管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2014年6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二、关于生产经营管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其管理按照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5月23日
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培训记录怎么写
质量部复门根据本公司质量管理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及各部门需要,制定每年度的《年度培训计划》,针对公司不同岗位的各类人员,确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及方法。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产品知识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法、学时等内容。如个别部门岗位因故需要临时增加培训,由需要培训的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确保人员培训工作顺利进行。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质量教育培训要求,并协助培训工作的实施和考核。验收的时候要有相关的表格,且存档,培训文件需要培训人及被培训对象签名,还应该有成绩。
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创新是国家、民族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近代世界发展的进程表明,重大原始性科技创新及其引发的产业技术革命往往使人类生活和社会面貌产生划时代的变化。科技创新能力强大的国家成为了世界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主导者。
作为与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一个产业领域,医疗器械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既包含压舌板、纱布等低值易耗产品,也包含多排CT、PET-CT、超导磁共振、质子加速器等高技术、高价格的设备。目前,我国常规的医疗器械已基本实现自主生产,高端医疗器械也已有涉足,但以低技术含量、低技术层次的中低档产品占主导的局面并未改变。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近1万6千家,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约占17%,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约占5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约占29%。由此看出,我国的医疗器械产业中,生产高技术含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相对较少,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则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条例》从优化审评审批、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新等角度进行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在现行的“先生产许可、后产品注册”模式下,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还应当取得产品注册证方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简化和下放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审批,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条例》还特别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并明确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产品升级换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基于新原理、具有新功能、性能更优越、诊疗更安全有效的新型医疗器械不断涌现,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精加工技术、智能化技术等各种新的科技手段都应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中。受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我国人口持续增长,老龄化日益突出;同时,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这为医疗器械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为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新技术的诞生、发展和应用离不开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恰逢此时,《条例》出台,其中关于给企业减压松绑、鼓励创新的规定,为监管部门制定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的具体措施和采取的实际步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对医疗器械产业升级换代必将起到有力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近期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突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合理设计并完善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上市前备案和许可制度,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精神。
一、科学设计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根据其风险高低分为一、二、三类,第三类产品为最高风险的产品。《条例》贯穿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理念,对医疗器械的分类要求更为细化、严谨、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
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等。
三、强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条例》关于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是注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同时,加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信息公开,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扩充监管资源。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是实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有利于预警和防范产品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意识提高,公众对用械安全需求越来越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需要加强监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能力,通过收集、评价不良事件报告,提取风险信号,发现和及时控制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消除隐患。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既能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类似不良事件的重复发生,降低患者、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使用医疗器械的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又能有力促进企业对产品的改进升级,推动新产品研发,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有利于控制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是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的重要环节。对较高风险产品上市后开展再评价,实际上就是对这类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的过程。
三是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很大的,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对社会和公众带来安全隐患。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颁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一、提升医疗器械风险治理能力
监管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风险治理是监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条例》从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三个方面,提升了医疗器械风险治理能力。
(一)源头治理,协调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二)系统治理,合理配置横向和纵向监管权力。要应对系统性和全局性风险,必须合理配置横向和纵向监管权力。二是在纵向上科学配置监管资源。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主要取决于其溢出的外部成本与本地化的内部收益之间的权衡。新《条例》通过调整审批和备案权限,在强调统一权威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掌握实际信息的优势。注册环节,一类医疗器械由地市局审批改为备案,保留二、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由省局、国家总局审批。生产环节,由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省局备案,二、三类由省局审批,改为一类向地市局备案,保留二、三类由省局审批。经营环节,由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省局备案,二、三类由省局审批,改为一类无需备案或审批,二类由地市局备案,三类由地市局审批。
(三)依法治理,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法治是监管现代化的核心,要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一律撤销机构资质并纳入“黑名单”,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受到开除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二、简政放权不忘“放”、“管”结合
政府和市场是激发经济活力的两个基本要素。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需要在产品质量上有新突破。
(一)提高分类管理制度科学性。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度极大、业态复杂,大到核磁共振仪器,小到压舌板,风险存在差异。
(二)适当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把市场和社会能做的事情尽量放出去、放到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现行《条例》规定了16项行政许可,新《条例》不但没有增设新的许可,而且结合历次行政许可清理,共减掉了7项许可。
(三)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越是减少了事前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越要跟上,把政府该管的事项切实管好、管到位。
三、创新社会共治格局
(一)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医疗器械安全第一责任人。新《条例》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强调企业的主责作用。
(二)调动社会主体监督的积极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作用。新《条例》规定,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增设投诉举报制度,并奖励经查实的举报,以此激发全社会参与共治的热情。
(三)以信息化为重点的监管模式革新。信息化是现代监管机构的重要工具,通常比硬性管控手段更为高效。新《条例》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监管信息从政府独享变为公开透明,既可以倒逼企业珍惜声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又能够帮助消费者辨别产品优劣,促进良性市场竞争。更重要的是,以信息化为重点的监管模式革新,代表着未来监管的发展方向。
㈧ 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