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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业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30 08:33:05

A. 质押监管的业务模式

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延伸产品,其意义是深远的。该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以下多种业务模式: 指出质人(中小企业客户)以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仓库货物清单)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的授信业务。从担保种类而言,属于权利凭证质押类,质押的标的是物权化的权利凭证--仓单,银行对质物的占有方式为占有经过出质人和监管人同时背书过的仓单,监管人为仓单的出单人。
特点分析
优点:
银行可以质押货物权利凭证--仓单,所以标准仓单质押风险较小,操作简单,银行易接受。
缺点:
·出质人(中小企业客户)一旦将货物仓单质押,在质押期间就不能销售和使用货物,除非解除质押,偿还银行贷款。所以仓单质押缺少灵活性,只能满足部分的用户需求。
·权利质押,仓单出具方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
· 适用于质物不流动、整进整出的业务。
· 监管方不负责价值,只负责仓单注明的仓储物的数量。
· 对仓储企业的资质要求高。
· 如果使用仓单部分提货,要收回原先出具的仓单再重新出具。
风险内容:
·企业信用风险: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好,将来回款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使银行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质押商品风险: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涨跌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都是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内容,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有些时候往往忽略了仓单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
·应注意提单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借款人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的仓单下作销帐记录,直至销完为止.
·只有出质人合法占有的货物才能够出质,由于质物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发生问题,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从而导致质权人的债权不能履行而发生的风险。我方协助银行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
控制措施:
· 这个风险一般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责任对质物所有权进确认,公司质押监管部要求各个单位不承担质物合法性检验的责任。
· 如质权人要求监管方协助进行质物合法性检验,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质权人应提供合法性检验的方法,监管方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进行。我们应该全面审核的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评价出质人的资信,由出质人提供合法的货权证明、质量证明和《承诺书》或者在发票上加盖货物质押印章,出质人应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 铁路运达的货物。铁路运单、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或货权证明)、货物的材质证明、货物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以及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 汽车运达的货物。汽车运单、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或货权证明)、货物的材质证明、货物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以及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 进口货物。购货合同、信用证、船运单、进口货物完税证明、进口货物商检证明以及银行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可以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控货方式为逐笔控制。
优点:
出质人(中小企业客户)货物质押后,在质押期间,可以根据需要更换所质押的货物,不影响贷款企业的销售和生产。
缺点:
质押物更换需要银行的审批,操作比较繁琐。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能对动产质押逐笔控制进行管理。
具体环节的操作
1.质押形成
远程和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出质人把质押货物存入指定质押监管仓库;
监管人、出质人、质权人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逐笔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进入监管状态。
2. 货物置换
出质人向质权人申请质押货物置换并提交质权人审核;
质权人出具《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质押监管部收到《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后通知仓储部对出质人应入库货物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该通知书上加盖专用印鉴予以确认,对《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中记载的出库货物解除质押,监管方可允许出质人提取该部分货物,此笔货物置换完成。
3.质物出库
出质人归还部分质押贷款,或者增加质押贷款保证金;
出质人向质权人申请部分质押物出库;
质权人审核通过后开具《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盖章,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并提交各公司操作部经理审核签字;
质押监管人员将《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提交仓储部作为解除监管提货凭证;
仓储部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放货业务完成。
4.质押解除
出质人归还全部质押贷款;
质权人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质押监管部;
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签字后提交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签字;
监管方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风险内容:
a)主要产生于采取不正确的保管方式,造成货物的毁损;
b)未尽监管货物状况责任,货物变质及损坏未及时通知出质人;
c)动态监管过程中换货出质人以次充好;
d)遇有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货物损坏,货物被盗抢等。
e)缺乏相关质物的保管经验
控制措施:
a)严格执行仓储协议和货物仓储保管规则,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出质人明确说明的要求、有关货物包装提示的保管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b)库外监管应与实际保管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c)当质物外观质量、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银行;
d)换货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品质证明;
e)相关质物要求出质人投保。
f)对没有保管经验的质物品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后再开展业务

B. 动产质押监管工作日志的六看是哪六看

这个没有定论的,你们公司里的“六看”吧?不同公司不一样的,在这上面说不好,不能泄露公司的东西。你们公司内部培训的时候应该有的啊。呵呵,我们是同行。

C. 终于是爆仓了,想系统的学习下,有没有学院推

通俗点来说,仓储业就是物流 近来,物流金融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形成了相应的理论体系。本文回顾了物流金融的发展历程,归纳了这一领域的理论成果,并对其核心思想进行提炼;最后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展望了物流金融研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物流金融 融通仓 仓单市场 物流银行 物流保险 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资本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这促使我国物流产业和金融产业迅猛发展。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间强大的吸引力已经产生学科交融的奇葩,它给物资流通带来的巨大影响被敏锐的学者准确地捕捉到,进而从理论的高度构建出一个崭新的平台—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学者发表文章,探讨物资银行的运作。但是,那时的“物资银行”还带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探讨通过物资银行来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由于物流的概念没有被充分发现和认识,所以当时的物资银行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998年4月,时任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文超探讨了利用“物资银行”解决企业的三角债问题,是这一概念的一个突破。随着物流学的不断发展,物资银行的概念也逐渐发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仓单质押业务的理论总结始于1997年6月,当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张平祥、韩旭杰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结合进来。 此后,随着物流学的兴起,相应的研究开始增多。2001年,烟台大学的房绍坤;2002年,学者孙宁;2003年,东南大学的郑金波;2004年,学者邵辉等对此都进行了研究。该业务与物流业发生紧密联系只是近几年的事。对于保兑仓业务的研究则是基于仓单质押业务而衍生出来的。 物流金融领域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融通仓”的研究。2002年2月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罗齐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仓”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 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在学科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学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陈祥锋、朱道立提出了与物流金融相类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对于“物流金融”在表达上不够准确,续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领域的另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出现与普及。2004年,广东发展银行在“民营100”的金融平台基础上及时推出了“物流银行”业务,期望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与发展难题。从2004年底至今物流银行业务迅速在各行业中得到应用,如中储与华夏银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 、泉州正大集团与中信银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银行业务是以产品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业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可以看出“物流银行”是“物资银行”业务的升华,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基于网络技术的物流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等领域。 物流金融的相关概念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芃、唐元琦首次定义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这些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该定义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领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还强调金融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 “融通仓”作为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复旦大学的罗齐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统地介绍了融通仓理论。他们认为,因为融通仓所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要想把这些分散的个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资金、信息和物流的结合,除了借助先进的信息通讯系统和交通技术之外,还要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模式和结构,包括基于动产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资金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风险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等三种。他们设想的融资结构有纵向结构、横向结构、星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四种。这些结构的设想主要是来自对不同环境与规模类型的企业给出的因对象而异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仓”为突破口,运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递程序,实现对仓中动态的物资的计价,使它们可以与资本实现转化。资本、物流、仓储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流动资产的三个代表性的形态,它们覆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论研究强调物流对金融的融资功能的辅助,注重基于银行服务的讨论,给出了第三方物流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开发新的高利润服务项目的思路。其中虽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结算职能,但没有把它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讨论。 物流金融理论在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物流银行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创新地运用动产质押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广发银行在国内物流银行业务的开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广发行对生产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给予支持,改变了以往单个经销商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支持的局面,同时银行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经销商和生产商内部的调剂,分散了风险。“物流银行”与前面的“融通仓”在寻求对流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区别是它更多地站在银行努力寻求在扩大贷款的同时控制风险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物流金融理论的研究发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问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他们的研究丰富了物流金融学的内容。刘高勇(2004)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讨论了企业物流与资金流的融合。他论证了网络环境下企业物流与资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当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陈祥锋、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应链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尝试从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转换到物流金融的客户角度来开展分析。徐莉、罗茜、熊侃霞(2005)介绍了物流银行业务的特点与作用,指出开展物流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就风险防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提出设想。王颖琦(2005)介绍了物流保险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唐少艺(2005)以UPS和和广东发展银行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向准备在我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了针对市场现有状况合理运作的建议。邹小 (2005)在《管理塑料价格

D. 中国典当行业员工培训流程

您好,我是广州润健典当行的业务部经理

一般员工培训分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

内部就是系统性的组织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学习

外部就是参加各种资格培训班

一般各省市典当协会也会不定期组织学习

请密切关注当地典当协会的官网通知

如果是内部培训,则针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培训

比如民品鉴定、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等

E. 典当师资格证如何考取国内有哪些培训机构

典当师资格证要参加全国典委会的培训后考试取得。
1、典当师资格证考取。
目回前只答有全国典委会受商务部委托,负责全国典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指导工作,出台有关培训、考试、注册管理工作。
典当从业培训资格证的就是《中国典当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典当从业资格证。
课程内容包括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典当、民品质押、与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等等。
2、各大典当协会负责召集培训。
师资是由商务部指定,全国典委会的师资库老师(都是全国各大典当行的董事长、总经理授课)。

F. 典当企业业务培训简况和经营情况怎么写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商流通〔2015〕8号)文件精神和省厅工作安排,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对我市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初审。目前,初审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典当企业经营情况汇总分析如下:
一、典当企业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典当企业16家,其中岳阳市内5家,岳阳县1家,汨罗市2家,湘阴县3家,临湘市2家,华容县2家,平江县1家。其中2014年新增了5家典当企业。现有16家典当企业注册资本总规模为183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3家,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的1家,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的1家,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的1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7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3家。
二、典当业务基本介绍
我市典当企业,在经营方面严格按照《典当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主要从事动产质押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
经营业务中,各家典当企业各有其特色。2014年度我市16家典当企业共发生典当业务1121笔,实现典当总额29564.93万元,实现利息及综合费收入1077.42万元,共上缴税金70.09万元,实现税后利润52.92万元。
三、2104年度典当企业初审情况
通过初审,我们感到我市的典当企业一年比一年做得规范,在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我市典当企业都能严格按照典当程序办事,且典当业务文件制作规范,公司各项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到位。比如2014年新成立的几家典当企业,象岳阳市金隆、临湘市蜂林、平江县千宝、华容广银、湘阴县亿丰、都有临街门面,各项制度都齐全,各项设施都布置齐备,整体形象非常美观规范。人员配备方面也能各施其职,专业人员也都持有典当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尤其是湘阴县湘源典当,专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制定了符合自己典当行特色的质押及抵押相关合同,并分类印刷、保存。原有的典当企业中,汨罗国信典当和岳阳金桥典当,搬迁新址后,公司整体形象也很美观规范。岳阳市中源、岳阳融城、湖南鑫御、临湘市兴平典当在当票的装订整理,以及客户资料的整理方面,都非常完整、美观。各典当行月度、季度信息报送都比较及时,准确,年度材料都已经报送商务部网上报送系统。另外2014年新批的润和宇典当及通程典当岳阳分公司两家企业还在筹备之中,不在此次检查之列。
在本次的初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多,个别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票的开具不完整,相关人员未签字或未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未签字,经提醒均已补齐,另外,送达我局的年审资料,有个别典当企业存在资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经提醒也已修改正确。
四、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在这次自审过程中,有典当企业反映《典当管理办法》是2005年度制定的,有些规定存在需改进的地方,另外大家普遍反映近年来投资公司的不断成立,及寄卖行的遍地开花,对我们典当企业有很大的竞争,虽然我们不能象岳阳县那样集中取缔寄卖行,但希望在我们坚持将典当事业进行到底的同时,能迎来典当行业的蓬勃发展,更好地为老百姓和企业服务。另外,随着去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资金链供应的紧张以及经营业务萎缩,导致我市典当行业亏损的企业在扩大,2014年度全市16家典当企业整体经营比2013年度亏损超过42万元,希望省厅加大政策刺激和财政扶持力度,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G. 动产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时工商是否给予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也就是说,动产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工商才能给予工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提出了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执行第35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现就抵押物登记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物登记。企业动产指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性经济组织的动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产生的未清偿的债务以企业动产抵押方式作担保的,原债务已过债务履行期限的,需要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在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并签订抵押合同后,登记机关依变更了债务属行期限的主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3、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抵押物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第35号令的要求提交登记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必须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申请书要对抵押的财产是否处于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状态以及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已抵押状况作出说明,并申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或双方认可的复印件)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2)抵押物购置发票;(3)受赠予财产的证明;(4)清产核资小组盖章的企业资产清单;(5)企业财务记帐凭证;(6)主管部门证明。当事人出具(5)(6)项材料证明抵押物权属的,应说明事由。
5、登记机关收齐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后,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登记前审查。审查以下内容:(1)主合同内容是否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第35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经海关许可,海关监管的货物可以抵押;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主要建筑物可以抵押。以上动产抵押的,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须同时提交海关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财产抵押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6、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物登记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抵押物登记证》格式详细填写具体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和期限,并同时将登记事项登入《抵押物登记簿》。以企业设备抵押的,应登记设备标签上的商品号码;以企业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抵押的,应登记其数量和品质等级。抵押物较多,《抵押物登记证》中抵押物栏记载不下时可附页,并加盖骑缝印章;也可附盖有登记印章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为多页的应逐页盖章)。签发《抵押物登记证》的日期为抵押物登记日期,应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日期。
7、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后,要于当日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它抵押物所在地的抵押物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接到其它登记机关抄送的抵押物登记材料后,要及时将登记事项登入《抵押物登记簿》。
8、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低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9、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担保的债权是第三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以企业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按第35号令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登记时,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交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的抵押合同,依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内容核发《抵押物登记证》。
10、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企业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按第35号令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机关依最高额抵押合同核发《抵押物登记证》,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期间内发生的不超过最高额的债权。
11、抵期期间是自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设立至抵押权终止的期间,即抵押权的存在期间。抵押期间,当事人对主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一些事项的变更导致抵押物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或续期登记,依变更事项重新核发《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核发的登记证上注明变更登记及原登记证的编号和日期,原《抵押物登记证》归档保存。
当事人追加抵押物的,追加部分自追加抵押物登记后生效;当事人增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的,自变更抵押物登记后生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续期登记后,同时将登记事项登入《抵押物登记簿》。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终止:(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物清偿;(4)抵押合同解除;(5)抵押物转让价款约定提存;(6)抵押合同终止的其它情形。抵押权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抵押权终止的凭证和原《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收回《抵押物登记证》归档保存。
13、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城市房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企业以不动产及其它财产与企业动产一并抵押的,企业应就不动产和动产向各自的登记机关分别办理抵押物登记。
14、抵押物登记档案按登记分卷,一件登记一个案卷,档案材料完整,编号保存,以便于查找。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的材料归入原登记案卷,并妥善保管抵押物登记档案。
15、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抵押物登记证》上载明的内容。随附《抵押物登记证》的附页和抵押物清单是《抵押登记证》的一部分。
16、抵押物登记应逐步实行计算机查询、登录和管理,由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档案。抵押物登记人员上岗前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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