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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方还收培训费

发布时间:2020-12-30 02:54:05

A. 公司辞退乙方,合同期未满,乙方还需要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

培训费用,复一般来说企制业出资给员工培训,是希望员工完成培训回来,给在以后来工作带来更多的效益,在培训计划中,更规范的管理培训,员工出去培训都会签订一些培训协议,比如这个协议签订了,规定员工需要在企业工作服务一定的限期。不然企业花钱给你培训,你培训完了,做了一个月两个月,就辞职,这个损失很大的。
不管是员工被辞退还是主动辞职,培训费用的违约事宜是肯定会有的。但是不是全额付培训费用,比如培训出去1000块,合约是1年,那按12个月算,1000元/12个月,平均一个月是83.3元,也就是说,你培训完后,合同是12个月月,那么你工作了2个月,还有10个月的服务期,那么你的结算工资里要扣到833.3元给公司。
如果是企业内的在职培训,没有涉及到企业外部培训(常说的到外地培训班,公司是花钱去的,有发票收据的)。。

B. 甲方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的乙方自动离职还需要给甲方赔付培训费吗

具体要看当时合同如何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
那这个一般为两个关系!各自支付各自的

C. 高铁乘务员培训还要交钱每个地方都是这样的吗都要交培训费为什么

你是正式员工吗?如果你是公司外围招聘,小心骗子!正规公司培训是不收费的,培训老师都是公司领导。

D. 请问聘用方能以收取培训费的方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吗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内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了抵押金,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因此,你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退回押金。如果老板拒绝,你就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维护你的权益。

E. 西安靓点文化(钟楼邮局旁)招聘微电影演员,因为没有表演经济和表演经验,对方要求收取培训费一边学习一

当然是骗子,凡是以任何名义收费的,都是骗子。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时,如果需要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现在他们明知故犯,显然是诈骗钱财的假招聘!

F. 员工和企业签了欠条,甲方企业乙方员工,内容是期限两年的培训费,下

你好:依据复劳动合同法第二制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符合上述事实,可能引发纠纷。

G. 请问地铁安检员是官方直聘还是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呢,1800的培训费合理吗

安检员不属于地铁工作人员,是第三方派遣的,培训是不能收费的,1800元的培训费是不合理的。

H. 公司因经营困难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支付未到期培训费吗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无需请律师一样能胜诉,并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我是专职劳动仲裁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I. 咨询费能否税前扣除扣除标准这个咨询费是公司高层 管理方面的课程培训费。

这应该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及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另外(财建[2006]317号)文件又对公司高层培训费作了另外规定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综上所述,你这个费用可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咨询费列支,可全额税前扣除。

J. 关于工厂收“培训费”的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单位向你们收取所谓的培训费,其实就是变相的收取押金的做法.因为单位本来就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更何况你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培训费从何而来呢?
其实就是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所谓的培训费的方式变相收取押金,这种行为同样违法.

你们可以直接向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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