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监督”的内涵、外延界定,如何建立行政机关的“大监督”格局
要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行风评议工作更深入、持久、扎实、有序地开展下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行风评议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反复、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就要根据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完善行风评议工作长效机制。其中,责任机制是基础,教育培训机制是手段,制度保障机制是根本,监督机制是关键。
一、目标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责任网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个科室协同抓。专门成立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确保领导到位和机构正常运行。推进“一岗双责”,既抓好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又抓好行风评议工作。
(二)层层分解,落实行风评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纵向一齐抓”的压力传递机制,使行风评议工作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把行风评议活动的内容和标准硬化、细化、量化。同时,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干警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
(三)自上而下,签定行风评议责任书。分管区长与“一把手”局长,“一把手”局长与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与科长,科长与科员(办事员),逐级签定行风评议责任书。将行风建设状况与年底考核、职务晋升、争先评优挂钩。要把抓行风建设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局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实行季度初评,半年一评,年终总评。凡行风评议不合格的科室或个人,坚决严肃查处。
二、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行风建设常抓不懈,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要立足基层,通过开展各种行风评议学习教育培训活动,使广大干警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为源头治本提供政治保障。以学习为主线,形成人人爱学、时时在学、处处皆学的浓厚学习氛围。做到“三结合”,即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行风评议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相结合,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
(一)扎实开展行风评议理念教育。不断深化教育内容,拓展教育内涵,集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使行风评议教育深入人心。多管齐下,深入基层第一线,采取举办行风评议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开通网页以及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同时,辅以开展政治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每年定期对每名干警进行考试。让广大干警职工认清自己的地位、身份、价值和作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强化公德观念和敬业精神,提高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从而对行风评议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正反典型教育。正面典型教育,通过发挥行风评议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感召和影响作用,如龙潭司法所所长包明昌,引导干警的行为,营造人人争创行评佳绩的良好氛围。反面典型教育,要选好案例,深入剖析,努力挖掘深层次思想内容,使干警受到启发和教训,认识到不正之风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通过观看录像、图片展览、先进事迹报告会以及让罪犯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组织干警学习交流。
(三)切实加强行风评议培训力度。整合学习培训资源,以高校、党校等为学习阵地,针对在基层司法行政行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症下药,开办各种行风评议培训班,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通过培训让他们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加强修养,内强业务本领,外树良好形象,切实增强干警搞好行风评议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参加行风评议活动的自觉性。
(四)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笔者认为,行风评议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作,它与基层司法行政日常工作、党建工作等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因此,要继续做好“18”法律广场咨询活动等服务品牌,结合开展“最佳党日”活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警示教育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建设廉洁下关”主题教育活动、“关爱民生、服务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标找差、全市争先”活动等,寓教于评,寓教于乐,从抽象到具体,从枯燥到生动,在活动中,极大地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学习热情,奠定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力求在工作作风和整体形象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用制度管人办事,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建立
B.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2)确保司法行政业务培训效果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C. 山东司法行政学院怎么样
山东司法行政学院山东司法行政系统筹建中的培训机构,是山东省警官培版训学院并入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权院后准备设立的。隶属于山东省司法厅,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分别负责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 其前身山东省警官培训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山东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下属的山东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2004年改名为山东省警官培训学院。为山东省监狱劳动教养系统培养了万余名人民警察。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2年,前身是山东省司法厅下属的山东省法律学校。1985年开始招生,曾更名山东省司法学校,后改为山东省法律学校。2006年升为全日制大专。
D. 司法考试培训到底行政法谁讲的比较好。。。
1L,你就一SB,我之前在另外一问题看到你回答这么详细,看你15级,还以为你高手,仔细看了你回答几路,你TMD就全部一样的。
行政法我听过林鸿潮的。
E. 政法委是什么样的部门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法系统一般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有的地方还包括城管执法)
各级政法委一般设有:
1、办公室(负责文秘、信息、档案、督办、财务、接待、安全、保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服务、计划生育、离退休、人事、机关党群等)
2、政治部(或称政治处、政工科),内设干部管理、宣传教育等部门。负责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考核政法系统干部;组织、协调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等等。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综治办”,内设综合科、指导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调研与协调、普法宣传、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等。
4、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简称“维稳办”),承担综合分析、调查研究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对已布置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指导、协调、处理有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5、执法监督室(涉法涉诉信访办) ,调查掌握执法执纪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指导、协调、督办领导批示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
组织、参与协调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有争议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影响大的政法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承办政法部门联席会议,并督办落实;负责涉法涉诉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F. 司法局与公安局有什么区别呀所辖权限。
1、工作职能不同
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部署县公安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
(二)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社会治安情况,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县各部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和执法活动。
(四)组织、协调、参与或直接对全县重大案件、重大紧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和处置,以及对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侦破。
(五)负责全县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工作;加强法制建设;组织、实施、监督消防工作
(六)领导、参与或直接侦破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并组织抓好禁种、禁吸毒品工作。
(七)负责全县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与执法活动。
(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的开展;指导或直接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任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技术侦察、信息通信、公共网络安全监察和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为全县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公安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审计监督工作、警务督察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领导现役鲁甸消防大队工作;领导全县公安消防工作,指导县森林公安分局的业务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县城乡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参与或直接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维护交通秩序。
分析、研究全县道路交通公安情况,组织处理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帮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参与对盗、抢机动车案件的侦破。
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指挥、疏导交通,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组织实施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和整顿,参与处置治安突发事件,打击各类涉车犯罪,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县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测、登记审核、牌证管理。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办的其他事项。
2、下设单位不同
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业务处室 :
办公室 ·法制处 ·研究室 ·法制宣传处
律管处 ·公管处 ·基层处 ·司法考试处
计财处 ·法援处 ·审计处 ·行政处
组织处 ·人事警务处 ·宣教处 ·老干部处
纪检委(监察处)
3、内设机构不同
司法局
直属机构 :
律师协会 公证处 老干部活动中心 市律师培训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门管理机构 :
市监狱管理局 ·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公安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指挥中心牌子)
(二)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四)治安管理大队(加挂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中队牌子)
(五)刑事侦查大队
(六)禁毒大队
(七)巡逻警察大队
(八)政工办
(九)纪委督察大队(经检室、审计室、警务督察中队)
(十)法制办
(6)确保司法行政业务培训效果扩展阅读:
派出单位,从级别上讲都一样,都是科局级单位。
二者相互配合,区别如下:
1、工作内容不同,公安局管公共安全,司法局管民间法律法制工作。
2、司法局是理论者,公安局是实践者。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G.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如何分级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国家对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文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
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
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
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保留3年。
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
第十条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考一次。
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
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被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从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退休、辞职的民警,受到刑事处罚、被辞退或开除的民警,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
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
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
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
第十六条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挂钩。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七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八条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各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
H. 司法局有什么权利具体干什么有制服吗公务员吗
司法局是政来府的司法自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有制服,是行政单位,基本都是公务员。
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
(8)确保司法行政业务培训效果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I. 2011年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公告 出来了,哪儿有好的培训课程
我觉得政法干警最难的是教育学科,不论是专科的还是本科的,都有一定难度专的。其实要属想考好也不难,只要自己用心学就行了。若觉得自己主动性不够,可以适当的报个班试试。但不管是自己学还是让别人辅导,主动性还是在我们自己身上的。培训班也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而不是有什么课我们都参加,这样不仅浪费我们为数不多的时间,还浪费金钱!!!!!培训机构,我觉得中公做的还是蛮专业的,去年也开过班,应该可以信任的。具体的还是要看你自己的意思啊!!!
J. 对司法人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吗
据介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等10省(区、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指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保障措施,及时解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要加强督促指导,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