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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业务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4 09:19:06

⑴ 统计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 》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证》采用国家统计局推荐的统一格式,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统计法律、法规课程的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直接申领(统计证)。
(1)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2)具有统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
(3)已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应参加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的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领《统计证》。
第五条 《统计证》的颁发,统一由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向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办理。
第六条 《统计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首次年检定于2002年。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未经年检的《统计证》自行失效。
再申领《统计证》的,须重新参加全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
第七条 在岗持证人不慎丢失或毁损《统计证》,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统计证》仍使用原证件编号。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对本地区持《统计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发放《统计证》的后期管理。《统计证》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证》的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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