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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征管改革业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24 07:26:51

Ⅰ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什么内容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1、《方案》主要聚焦四方面内容:便民办税、厘清征回管答职责、优化管理服务和征管信息化。
2、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3、把简政放权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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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税地税征管改革 国地税改革有什么积极意义

一、国税地税改革是中央在新时代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高瞻远瞩,有利于更好发挥内税收的基础性、容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二、改革决策形成之后,关键在抓落实。要把改革方案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成效发挥出来,必须实而又实、细而又细抓好落实,确保改革方案落地生效。三、改革必然会带来利益的调整。既包括纳税人的利益,也包括税务人的利益。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坦然面对;另一方面,尽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把方案做得周全一些,兼顾各方面利益,避免大的阵痛,让改革更平稳的推进。

Ⅲ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专家:推进税收法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一个利民利企利税利国的好方案,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重要意义、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
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介绍,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聂日明说,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刘剑文说,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配合税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来,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我国新时代税收征管体制一项根本性改革。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是配套进行的,征管体制改革是为了让税法得到更好地实施。”施正文向记者介绍说,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经过了几次改革,直至今日确立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以直接税为主。那么,相应的征管体制也需要调整。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利于法律统一实施、征税效率提高。
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例,施正文向记者举例说: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办理登记、报税、缴税、税务稽查,从原来跑两家变成跑一家,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对此表示认同的刘剑文说,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执法标准、共享社会信息、提升征税能力。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两个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征税信息系统,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本应统一的资源被人为分割,导致征管资源浪费,这与我国的税种变动和税制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
“合并之后的一大推动便是便利纳税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国税地税的征管程序是一体规定的,并没有因为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纳税人保护方面来看,无论是权利内容还是保障的程序,税种的差异都不具有决定性。”刘剑文向记者介绍说,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同一纳税人要分别针对不同的税种,由两个机构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通过合并,可以减轻纳税人在程序上的负担,向纳税人释放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在刘剑文看来,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利于加快各税种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目前还有一部分实体税存在于行政法规的层级,这两年有关机关加大了力度,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种税收性文件,各个地方标准不同,差别较大。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在统一机构的背景下理顺各税种征收的范围,统一征收防止重复征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刘剑文说。
“另一个积极影响表现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也能推动一些实体税种立法的整合。”刘剑文说,在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明确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中,敦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刘剑文进一步分析说,以房地产税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房地产涉及很多税种,有时候信息沟通不畅,国地税合作有些困难。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就不会存在一个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税种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

Ⅳ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新变化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推专行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属范、出口退税规范,推进税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持续动态升级更新,推动税收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
一是推行纳税服务规范。做到全国税务机关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使纳税服务走向统一、规范。
二是推行税收征管规范。对具体税收征管事项的操作标准、处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表证单书等基础性、事务性工作进行规范,实现前台纳税服务与后台税收征管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税务人员据此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准确办理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在体验更规范的服务同时,感受更规范的管理。
三是推行出口退税规范。将各种出口退税规定

Ⅳ 如何顺应国地税征管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一点思考
2014年,省局推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清单一个平台”,积极探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从传统的治税观念转变为服务、法治和效率的观念;从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通过优化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面对新的征管形势,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应引起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努力实践。
一、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概念理解。
依法治税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税收,表现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依法治税要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税收事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
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对纳税人的最根本服务。同时,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法进行,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更好实现依法治税的工作目标。
二、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一)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旧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在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对纳税人实行“有错推定”的现象,对纳税人的“敌视”性大于服务性。少数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就认为他们是对立的。税务机关应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在征纳关系上要由强势征税向征纳平等转变;在执法角色上实现从“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从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
(二)片面理解纳税服务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一些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如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提醒纳税人申报外,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这种“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
(三)税收执法与管理服务上存在错位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长期对纳税人实行的“保姆式”管理,把许多纳税人自身的事务大包大揽在手,以“管理”代替服务。正由于不放心、不放手,许多办税事务可以简化的不能简化,许多职权可以下放的却不能层层下放,要求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的事务多,审批的环节和手续多,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有的干部讲服务就不讲原则,在工作中将执法和服务对立起来,导致执法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刚性。有的税务人员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生怕纳税人投诉,当纳税人有不符合办税手续、申报不实或迟申报等违章行为时,不敢坚持原则,不是审核不严,就是处罚不力,从而放弃了严格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最大的服务。
三、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税务机关要克服以往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税收服务体系,以满足社会对税务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大力提倡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正确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思想,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公正执法,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任何权利、义务失去监督将会走样。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
(三)突出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同步。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税务机关要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如对A级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的服务为主,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荣誉,落实两年免查,使纳税主体从忠诚性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强化其示范效应,带动广大纳税人转变对税收管理的态度,努力提高纳税信誉等级,从而共同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同时要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曝光,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保障公正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推进。一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对纳税人表示尊重的举措应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如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把新的税收政策和缴纳的具体方法,要在第一时间送达纳税人,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减免,不打折扣;二是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形式多样的公开形式,向纳税人定期通报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过程,积极探讨征纳互动管理模式,如请纳税人参与定额评定标准制定、缴纳方法的确定等,引导纳税人参与,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受尊重的环境而感化纳税人的心境,从而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纳税人为本的良好形象。三是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税收专业化管理等新型征管服务模式,规范纳税资料报送内容,杜绝重复,加强纳税人服务需求征询、处理、反馈等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纳税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四是把公正执法、优化服务与现代化信息手段相结合,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通过征管改革、行政管理改革,对税收业务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一套完整的、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适合于专业化管理、便于操作的岗责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管理环节,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和征纳税收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
(五)提升征纳双方素质。一方面,要提升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税务工作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六)探索执法与服务的新途径。随着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素质的不断提高,要求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的手段和内容要不断的创新,才能很好地解决这对矛盾。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简化程序和手续,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顶层设计”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Ⅵ 如何有效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稳定干部思想。在认真落实“三定”工作过程中,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上来,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部署上来,牢记“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维护”,脚踏实地地把新时代税务工作推向前进。在“三定”人员配备方面,局党委站在全局利益、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个人积极性高度,自觉带头、鼓励号召全体干部职工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经过反复酝酿,最后作出决断性、综合性调配。同时,积极畅通渠道,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教育引导,切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千方百计保持干部队伍稳定。

二是抓分步实施,做到积极稳妥。面对原国税和地税机构较多、负责同志较多、“三定”规定编制较少等复杂情况和化解安置人员的现实风险压力,局党委研究制定了落实“三定”规定实施方案,按时间进度有条不紊、分步实施。一是分别开展两轮谈心谈话。第一轮谈话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在原机构各股室(分局)负责人中间进行,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谈;第二个层次在原机构股室(分局)副职中间进行,由分管党委委员分别谈话;第三个层次在原股室(分局)其他干部职工中间进行,由原机构负责人谈话。激励大家不比能力、不比资历,讲风格、讲大局、讲党性。第二轮谈话主要针对正职超职数的情况下,对部分负责人进行谈话。重点谈组织的困难和责任,对自愿担任副职、未任职的干部,在下一步岗位调整时予以优先合理安排。二是合理搭配股室(分局)班子,做到“五个充分”:即充分征求退下来的股室(分局)正职的意见,充分把原国税、地税人员合理搭配,充分根据工作职能职责调配人员,充分考虑新机构负责人的特长,充分征求分管党委委员的意见定人定岗。

Ⅶ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专家:推进税

1994年以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只有一个税收征管系统,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
1994年7月1日,国税地税正式分开。
但分税制实行了24年,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机构分设所导致的机构争议也成为问题。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一重大变革,会让那些不给员工上社保、不全额上社保、虚假工资申报的企业致命一击!
近日,国务院公告里有一条说的是: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坐飞机也将受限!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这样,缴纳社保的基数变大,缴纳的金额就变大,公司和员工所需要负担的社保金额都变大了,那员工到手的工资相对也就变少了。
合并的好处主要有:
1. 可以提高征管效率,避免国、地税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时促进税收征管的全国统一性,平衡地区差异性。
2. 能方便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
3. 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最需要加强的部门,提高税收征收的整体效率;
4. 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有效避免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弊端。
5. 地方财政数据造假的可能性下降。以前,地方税务局仅仅在业务上归属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但人事等由同级政府决定,所以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对地税、非税收入造假就有了可能。合并后,征税权在一定程度上上收,可有力避免此类现象。
这项改革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家改革方案预计会在今年年底前落实, 这一政策将对每一家企业以及每个人的收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规则怎样变化,还要等待进一步政策安排。

Ⅷ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改革直指“痛点” 征税体制将“质变”
这份改革方案开宗明义,直指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痛点”,包括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
在问题导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包括“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等。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改革已经往纵深迈进,这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支撑,实现质变,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改革方案中称“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根据方案,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 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我国目前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可以说,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瓶颈与问题也逐渐暴露。
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会呈明显增加的态势。”
一些专家也指出,营改增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契机,国税、地税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

Ⅸ 国地税合并,对以后税务工作开展有哪些影响

国地税合并,对以后税务工作开展的影响:

1、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等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和缴费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2、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3、坚持依法协同稳妥。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国税地税机构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做到干部队伍稳定、职责平稳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社会效应良好。

4、通过改革,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

(9)国地税征管改革业务培训扩展阅读: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Ⅹ 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有哪些问题

一要防范强化征管彰显公共服务不对称的风险。《方案》的终极目的依然是强化征管,任何旨在强化收入征管的措施背后,都需要各项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相应跟上。这不仅仅是指《方案》中提到的纳税服务质与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方案之外的其他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同步改善。随着各项强化征管措施,如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税务稽查、推行电子发票、税收信息系统建设、跨部门税收合作等等的逐一落实,如果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不能同步改进以满足社会需求,极有可能唤起纳税人对政府“收钱不办事”的遐想,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决策部门应当考虑以更有效而公正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来应对和防范这一风险。

二要防范国税、地税合作中的可能风险。《方案》并未就国税、地税合作给出进一步的设计,因此,二者合作的内容与方式仍将以去年7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 “合作规范”)为蓝本执行。既是《合作规范》,自然要立足于如何合作,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国税、地税自1994年分立以来,早已形成两套完全独立的征收管理体系,其工作思路、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异,使二者之间不仅需要寻求建立合作界面与接口,更需要强烈的合作动机与激励,惟此才能使合作免于流于形式,真正地在业务上便利纳税人。因此,下一步仍需加强调研,在总结各地落实《合作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现问题并使之完善,而对于某些通过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则需探索其他的解决思路。

三要防范《方案》可能被教条化的风险。征管体制毕竟只是一国税制以及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单兵突进,应与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同策划、共协调,方可事半功倍。未来地方税制、乃至整个收入体系面临重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面临调整、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之中,上述诸因素均可给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方案》本身应保持必要的开放性,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检验中完善;实务部门亦应避免将《方案》教条化,在落实和执行《方案》中要敢于发现和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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