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需遵循以下方面:
一、对于“学校管理体制”的界定
关于“体制”,存有诸多的解释。有人认为,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度。也有人认为,体制是指组织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组织制度的体系化。更多的人认同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组织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确定,三是权利责任的划分。
在制度化教育体系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各国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依据教育法律和隶属关系对学校进行外部的宏观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即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机构,依据规章制度和权利职责对学校进行内部的微观管理。
这样,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学校内部的行政机构)与有关教育规范相结合,就构成教育管理体制。学校管理体制无疑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确立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过程的组织制度,反映着内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地位、权责范围及相互关系。
在学校管理实践过程中,它是学校内部各种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办学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状况,无论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
还是学校内部的微观管理而言,都不尽人意。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力量薄弱,对学校办学资质审查不严,对财务监督不力,对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不少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采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财务帐都没有建立;三是后勤管理混乱,不少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比较差;四是学校医疗保健问题突出。
校医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资质大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质量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不少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抢时间、赶进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完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办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对此,可采取以下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
1、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税务以及国土部门等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设立审批等。
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基教、职教、高教、财务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自己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民办教育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2、实行民办教育保证金制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设立民办教育保证金,以民办学校教师年工资或半年工资为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并统一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一次性交纳民办教育保证金,用于防范办学风险。学校依法终止时,所交保证金归还学校法人。
同时,通过财政拨一部分、民办教育税收返还、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奖励。
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等名义收取其他高额费用。
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资金流失,确保学校健康运行。
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联合进行财务年审。
5、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教育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信息服务、招生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中介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和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民办教育管理体系。
四、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说优化外部环境的主动权由国家和政府掌握着,那么强化内部管理则完全可由民办学校自己做主。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的内部管理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涉及到确立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办学自主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这里简单介绍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全员聘任制——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参照编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编、定岗、定员”,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这样把适度的竞争机制引入教师队伍管理。
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优化,从而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具体任务。
职责、标准及其权益,促进“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学校人浮于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愿做事,事事能做好”。结构工资制——为了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的分配原则。
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多数民办学校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结构工资制。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以及工作质量的不同,发给不同的工资待遇,拉大教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岗位(工作量)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工资以及课时津贴等部分组成。在分配过程中坚持工资待遇与工作的数量、质量挂钩,重实绩、重贡献,并注意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
考核奖惩制——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既是执行岗位责任制的保证,又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提供依据,为实施奖惩打下基础。民办学校实行奖惩制要注意做到几个“结合”,即年终奖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要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要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要与领导考核相结合。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取服众人,收到奖惩的积极效应。
⑵ 想在唐山办一所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
北京西城区的 仅供参考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一 办学申请报告 1.阐明申办理由,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即将开办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学校成立生源的稳定。 《民促法》第二章
2.写出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介绍。
二 民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1)学校的岗位职责。(2)教职工的聘任制度(包括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和兼职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制度)。(3)例会制度(包括决策机构、教职工等理会等)。(4)教职工奖惩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书档案、学籍档案等)。(6)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工作应急措施)。(7)考勤制度。 《民促法》第三章、《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学员管理制度。(2)教师备课制度。(3)学籍管理制度。(4)班主任制度。(5)听课、评课制度。(6)教研制度。
3.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民促法》第五章
三 举办者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民促法条例》第二章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需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书。
4.联合办学为多个主体的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和经公证处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公证书(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风险。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需明确各自回报比例)。
四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五 民办学校校长证明材料 1.决策机构聘任书。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民办学校校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或职称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由校长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4.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六 决策机构材料 决策机构成员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同上
七 教师资格材料 提交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八 财会人员资格材料 提交专兼职财务人员岗位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九 捐赠材料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民促法》第二章
十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章程参考样本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民促法》第二章
十一 西城区民办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 表样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十二 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验资报告 《民促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十三 学校的场地证明 1.办学场地为自有的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房产证或房产证明(载明产权)。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办学场地为租赁的民办学校,提交具有法律效益的,租期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注:1.以上各项材料均提交一式叁份。用A4纸打印。
2.所提交文字材料需打印,所提交表格材料可打印,也可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⑶ 办篮球培训班的证件需要什么
教师资格证,国家级篮球运动员证,教练证等培训证都是基本。
⑷ 一个教育培训公司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等应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有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规定。员工外出的规定。员工请假轮休的规定。办公的行为准则。
第二,奖惩制度。除了员工完成招生任务以后拿的提成,还应该有以下的方式进行奖励:通报表扬记功奖。每次奖励奖金XX--XX元不等。优秀员工奖。奖状+奖金。惩罚分三种:警告。罚XX元-xxx元不等。记过。罚XX元--XX元不等。辞退。
第三,晋升制度。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年分4次加薪机会,2次晋升机会。谈到晋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就涉及到监察审计了!
第四,学员的管理规定涉及到1,单位的介绍,2,师资的介绍3,课堂纪律4,开课时间及教学管理规定啊。
第五,教师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到:教务考务的教师,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询的教师等等。
拓展资料: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参考资料:网络-管理制度
⑸ 对联合办学单位教育的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 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⑹ 开一个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手续
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专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属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