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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培训简讯

发布时间:2020-12-21 07:28:11

『壹』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罗庄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1、虽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1、在《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制度。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明确有效的配合机制。
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律师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谁接受捐助却没有明确。可参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县(区)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社会的捐助。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通过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并明确政法系统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四)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只是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应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我们的做法是让村居、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参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司法所代为向申请人单位或村居核实。这样不但了解情况,也方便申请人。
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度。应与民政部门联系,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这样方便群众,无需申请人再到村居、乡镇街道开经济困难证明。
(五)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就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转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样式和负责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我们的做法是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直接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安排律师代理诉讼。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应由政法委牵头尽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们与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贰』 法律服务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简报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援助大厅于2009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办公面积150平米。大厅内设有受理指派室、调解大厅、农民工绿色通道、档案文印室、律师工作站、公证联络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援助场所。中心现设法律援助工作站17个,其中,在镇、街道司法所设有工作站9个,在工、青、妇、残联、老龄委设立工作站5个,在法律服务窗口单位设立工作站3个。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 17个工作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1人。中心现有办案资格的工作人员19名,协作律师事务所律师11名,辖区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7名。中心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办公电脑2台,打印、传真机均以配备。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员121人次,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较为理想,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行政案件比例极小;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区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区司法局财政拨款,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1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
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一项惠民便民的制度。
(二)整合和发掘法律援助资源,缓解需求矛盾。一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使其成为专职机构的重要补充。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编制,或者理顺现有编制,通过内部调剂,选调优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三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三)畅通法律援助工作渠道,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畅通工作渠道,使各个机关形成合力。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基层,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当事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能在最快的时间和最方便的条件下及时提供,以期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同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援助工作室兼调解工作室,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成本,同时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援助范围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应当以落实中政委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能动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民事、行政案件的援助力度,尝试在执行案件中引进援助制度。同时围绕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对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要积极介入,主动服务,依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叁』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今年,我站法律援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加大宣传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突破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年来,接待来电来访咨询65件,经办法律援助案件12件。现将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今年以来,我站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级法律联络点的建设工作,明确了各站点的工作人员,指导他们的工作,为畅通申请渠道、就地就近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基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将法律援助网络构筑在农村,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同时与信访、消协、派出所、综治办等各部门加强联系,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为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着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县司法局安排,积极参加上级和县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进步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根据县局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我站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农村法律援助点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众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大力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在“3.15”、江淮普法行、“12.4”等大型活动中,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宣传法律援助,接待当事人咨询近36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广泛进行法律援助知识、解答法律援助咨询。通过宣传,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为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四、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
(一)切实做好外来民工的法律援助,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在平时的工作中,为外来用工人员就他们关心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同时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他们法制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受到他们的欢迎;并且针对他们反映的工资拖欠、用工合同等问题,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和企业交涉,协调解决。

(二)做好老上访户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老大难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依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政府分忧解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年来,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为此,下一步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抓好站点的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二是继续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来访、受理工作。

『肆』 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怎么做

你有这个想法非常好
首先要有做义工的心理准备,在生活有保障的情况下进行,
要熟悉法律内程序,各种处理方式,时间周容期,要了解和理解农民工当事人的心理和处境,
以和为贵,
例如,收集各类型的案例,做成文本,提供给有类似需求的农民工,
需要耐心和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劳动局大厅弄张桌子,摆个牌子,进行指导,或者到各个工业区去宣讲.

『伍』 如何运用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精准扶贫

精准扶贫工作抄开展以来,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采取三大措施助力精准扶贫。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以农村贫困人口为重点人群,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帮助更多贫困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简化审批程序,打造法律援助“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贫困群众及时就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三是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等工作,满足基层组织、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实现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基本法律服务。
对凡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办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时简化了手续,开通了绿色通道,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法律保障。

『陆』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

『柒』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拓展党风廉政宣传领域阵充发挥舆论宣传思想引领、舆论支持、精神激励约束警示作用努力营造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思想舆论氛围发面强音力宣传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决策部署统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凝聚反腐败力量广泛宣传反腐败工作勤廉典型增强干部群众反腐败斗争必胜信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神秘机关放思维展纪检监察机关公共形象宣传通制作宣传片、举办放线访谈等形式提高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度二形震慑效应适应加惩治腐败力度新形势加强违纪违典型案件宣传报道及曝光违反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纪违典型案件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集通报查办案件情况发挥警示作用提高震慑力三打造全媒体宣传阵协调整合媒体资源主设置议题展立体式、全位宣传放纪检监察声音发挥主流媒体主阵主渠道作用加新闻投放量频形舆论强势同注重利用主要商业中国站、影响都市类报刊等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传播手段借助专家者力量扩宣传社影响力 增强党风廉政教育针性实效性适应新形势应进步明确党风廉政教育重点象、核内容优势特点逐步构建领导干部重点、纪律教育核、警示教育特色工作格局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手教育通党委(组)理论组习、廉政培训、讲廉政党课等种形式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态化教育机制充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优势强化党纪政纪廉政规教育积极展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规知识测试工作充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拥量案件资源优势强化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引鉴贴近党员干部思想实际接受习惯改进教育式坚持施教、症施教针信访举报、巡视、党风政风监督等工作发现苗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抓住换届选举、节等关键点实施针性教育坚持抓早抓积极展党员干部谈提醒教育工作防止堤坝毁于蚁穴 提升廉政文化建设品质效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应紧紧围绕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要求反腐败斗争需要引导公众树立廉洁、诚信、勤俭、守等思想观念增强监督意识全社倡导抵制歪风邪气腐败氛围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进步界定廉政文化内涵、目标任务实现途径廉政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遵循廉政文化重建设应坚决摒弃形式主义防止廉政文化简单等同于廉政文艺或廉政景观避免娱乐化庸俗化倾向坚持廉洁教育与实践养相统与制度规范相结合融入公民意识、城市精神、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培育程融入市民公约、乡村民约、守则断探索廉政文化进社区、农村、校、企业、家庭新途径新式力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发挥廉政文化艺术精品熏陶作

『捌』 法律援助中心来我乡简报

近日,县司法局148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来到杜集乡开展了主题为“流动‘专148’服务你我他”法律宣属传活动,活动邀请李仁怀律师对杜集乡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李律师阐述了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他从土地纠纷的表现形式;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律意见;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农村征地补偿问题等方面阐述了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从而丰富了村级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平安、和谐杜集奠定了坚实基础。

『玖』 感谢法律援助工作者送锦旗写什么好

你好,大意就是说他匡扶正义,济世救民之类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拾』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社会意义,而显得尤为重要,它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难。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实践中,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部分法院甚至在开庭前一两天才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导致不少指定辩护律师由于时间仓促,无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凭起诉书和办案经验出庭辩护,影响了辩护效果。
2.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上还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存在人格缺陷,如个性相对比较孤僻,不轻易敞开心扉等,但同时他们又具有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这就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要熟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使得有些律师仅满足于完成辩护任务,在办案过程中缺少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对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导致表达辩护意见不够充分,难以提出合理量刑建议,不能真正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3.刑事法律援助后续效果不好。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认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现,然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原有生活环境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也需要假以时日,因此极易重蹈覆辙,重新犯罪。有的受援人初次犯罪,因为年龄较小,未被判处实刑或刑期较短,刑满后,由于缺少家庭关爱或管教缺位,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快又走上了犯罪道路,再次成为被援助对象,这显然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全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失足未成年人理应有别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别保护。自侦查阶段起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让援助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记入笔录,经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为其聘请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援助机构,由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2.组建专业团队,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在现有律师中挑选一批业务精通,工作细心,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干,并经常组织学习培训,要求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做好阅卷和会见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场所去调取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全面了解受援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审查其作案时的年龄,有无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及时就案件及受援人情况与有关机关沟通,同时,要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甚至检举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争取让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3.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有效巩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效果。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就法律援助而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除了要求承办律师熟悉掌握相关法律,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外,还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在为未成年人依法辩护的同时,根据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感化点,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要积极鼓励失足未成年人,使其能够知错改错,从犯罪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从长远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法院合作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联动,动员社会各部门加入教育、挽救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并与受援人家庭、学校建立长期联系,形成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环境,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帮助其认罪伏法,真诚悔改,减少对社会、对法制的逆反心理,达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格,预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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