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个规范里面有明确规定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每月每班组至少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有书面记录
据我所知没有这一个规范.但可以做一个这样的内部规定!
B. 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
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企业的法人
C.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什么用
这个证书是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相专关的人员必须接受属从业资格培训,才能够有相应的资格承接建筑工程。是国家推行的强制规定。
如业主负责人,必须持有A类证书,项目经理必须持有B类证书,安全员必须持有C类证书。并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安全员的配备数量也是有要求的。比如某些工程要求每5000万产值必须有1名以上的安全员。
所属省份都会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录入省建设安全监督站的网站内,可以查询从业资格。
D.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年度自评报告
根据你单位申请标准化的自评报告稍微改动一下就可以的啊。我做过各类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全套的达标资料。
E.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包括:
(1)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的安全设施、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消防器材和设施等。
(2)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费用支出。
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牌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废水处理等。
(3)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
(4)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劳动防护用品包含项目参照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四员一长”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
(8)国家施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9)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1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11)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F. 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
2007-07-30 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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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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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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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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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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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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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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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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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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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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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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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G. 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库内容是什么
数据库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数据管理不再仅仅是存储和管理数据,而转变成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管理的方式。数据库有很多种类型,从最简单的存储有各种数据的表格到能够进行海量数据存储的大型数据库系统都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信息化社会,充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各类信息资源,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决策管理的前提条件。数据库技术是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决策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数据库是一个单位或是一个应用领域的通用数据处理系统,它存储的是属于企业和事业部门、团体和个人的有关数据的集合。数据库中的数据是从全局观点出发建立的,按一定的数据模型进行组织、描述和存储。其结构基于数据间的自然联系,从而可提供一切必要的存取路径,且数据不再针对某一应用,而是面向全组织,具有整体的结构化特征。数据库中的数据是为众多用户所共享其信息而建立的,已经摆脱了具体程序的限制和制约。不同的用户可以按各自的用法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多个用户可以同时共享数据库中的数据资源,即不同的用户可以同时存取数据库中的同一个数据。数据共享性不仅满足了各用户对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各用户之间信息通信的要求。
H. 公路工程建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说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 ( 新改建、大中修 ) 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冬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六条:施工现场 ( 工地 ) 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施工现场 ( 工地 ) 必须具备 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观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 ) 。
第八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具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 一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 二 ) 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 三 ) 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 四 )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要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 2 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 12 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I. 公路工程施工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1 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公路施工市场不断发展,竞争不断加剧,施工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利益分配等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因而增加了公路施工生产安全的复杂性。公路工程特殊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技术,以及安全生产的空间、平面延展特性,
1.1 公路施工安全施工特点
1)事故类型分散。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五大伤害事故依次是坍塌事故、高处坠落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和物体打击事故,占所有事故总和的81%。公路工程伤亡事故主要分布于8类。
2)故发生集中。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工程类别分析发现,桥梁施工、路基施工和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对较多,分别占事故总数的47%、29%和19%,占死亡人数总数的44%、27%和25%。
3)事故后果异常严重。公路工程建设自然环境条件复杂,工程规模宏大,工程建设事故常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
4)安全事故的多发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增加了安全事故预防的难度。但,统计发现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类别具有重复发生或多发性,如坍塌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等,由此,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具有其内在规律性,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1.2 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没有对安全事故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目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主体大多追求的是直接经济利益,不注重施工安全管理,普遍存在安全管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如:安全防护极其简陋,特别是连高空、水上、深基坑和高边坡下以及隧道开挖道坑内等高危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措施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3)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绝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劳务工,施工安全知识相当缺乏。即使采取了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还是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4)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往往是为了应付检查,东拼西凑而成的,安全管理方案没有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非常空洞,也无法落实。项目部不设专职安全员,没有人来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有的安全岗位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起不到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2 提高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措施
2.1 公路施工组织管理改善措施
1)建立健全的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责任制是一切管理制度的核心,没有责任制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责任制。
2)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要突出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特别要突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构建有交通特点的建设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各地可结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专职安全员以各施工班组专业安全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上工地以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同时负责爆破、拆除、混凝土及土方施工过程中人及设备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而兼职安全员的责任不容忽视,负责具体落实分部工程、各工序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2.2 提高公路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要改变低重心的学历构成,必须通过在安全管理人员中开展成人教育或者鼓励他们攻读工程硕士来实现。而另一方面要改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称结构,提高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就要减少甚至不用无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已经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低学历、低职称的人员进行公路专业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业培训,从而达到提高他们的整体水平的目的。另外,提高工人的素质首先就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工种进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培训。适当提高招聘的门槛,在招工时适当增加招聘的条件,比如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等。
2.3 加大对安全施工设备的投入
1)加强高速公路施工设备的现场管理,严格贯彻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操作手要严格执行机械保养制度,避免过时保养,使机械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对利用率高、易损坏、易出故障的设备应做好跟踪诊断,变事后修理为预防性修理。机械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能迅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抢修。
2)提高安全设施和防护管理企业统一规定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机械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绝不能为了方便将其拆掉不使用。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2.4 施工作业环境改善
1)预防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危害。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防尘工作的关键。针对粉尘作业较多的施工段、施工期建立粉尘监测制度,并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医务人员应对测尘工作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并指导,做到定时定点测尘,评价劳动条件改善情况和技术措施的效果。其次,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尽可能降低作业环境粉尘浓度。例如通过湿式作业,它是一种经济易行的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凡是可以湿式生产的作业均可使用,例如湿式凿岩、冲刷巷道、净化进风等。对于噪声控制首先应从工程控制来考虑,即:在设备采购上,要考虑设备的低噪声、低振动。
2)防暑降温的主要措施。在夏季应尽量缩短高温下的作业时间,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休息地点应设在通风阴凉处,并备有清凉饮料、风扇、洗澡设备等。最好在休息室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的防暑降温措施。
3)针对复杂的地质条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首先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段的先后顺序。其次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即开工前要认真审阅设计文件,详细了解各段的地质情况,对重要地段要重点勘察,进一步核对设计资料,发现设计文件中有误及时上报业主,妥善处理。
4)材料堆放和仓贮的要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材料的堆放需遵循以下要求: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应堆放整齐用木方垫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