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监察调解无用,调解员又不承认调解了咋办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我向单位追缴社保,理由是我已经通过仲裁调解,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可社保不是强制性的
你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
3. 通过学习土地纠纷仲裁调解员培训人员的有何收获有何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4. 劳动监察大队有调解的职权吗如果有,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没有调解的职权,劳动监察大队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4)管理办监察仲裁调解培训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5. 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调解仲裁工作
各地要在认真抄总结袭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在稳定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要积极开展仲裁机构标准化特别是标准庭建设,努力形成以城市带动区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场所齐备、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新格局。
仲裁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例会制度,切实加强对仲裁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组织审理工作。省级仲裁机构要加强对本区域仲裁办案的指导,加大对跨地区、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
要稳定和充实现有专职仲裁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进仲裁员队伍。要充实办案力量,增加专职仲裁员,并多渠道选聘兼职仲裁员,积极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办案中的作用。
6. 如何在劳动监察中运用行政调解
1.提高重视程度,加强行政调解的力度
要加强行政机构的调节作用,在群众中强化调解的意识。作为行政机构要切实履行调解的职能。对于劳动中的保险、工资等问题,要避免矛盾激化的发展态势,努力营造和谐的劳动环境。监察员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能调则尽可能调,尽快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对于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要充分的发挥其工作能力,为切实的保护好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劳动监察处可以每月抽一天时间到仲裁实地观摩学习仲裁调解的宝贵经验、方法或者技巧来为我所用,尽力发挥监察的调解职能,以劳资双方共赢为原则,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以预防为主,对于工资拖欠等问题采取柔性处理的办法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应该有效的发挥预防的作用,对于大多数的纠纷要采取柔性处理的政策,要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我国劳动市场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行政调解应该有的作用。对于每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应该迅速的掌握案情,以事实为依据积极的促进纠纷的双方达到和解。工资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对于争议不是特别大的案件还是尽量不往仲裁推,这样既能发挥监察的调解职能又不会增加仲裁的负担。监察办案人员要让双方当事人意识到仲裁开庭打官司,不仅会耗时、耗力、耗财而且结果也不会好,因为必然会有一方败诉。只有调解是让双方都满意的“唯一”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都各让一步对谁都好。劳动监察要尽可能走“温情”路线,少用法律手段,要用真情来感化双方,用实干来化解矛盾。当然监察调解的方法也并非三言两语就能概况的,更多实际性的工作经验还是需要监察员实地去感受和揣摩的。干监察来调解办案需要的不仅仅是经验而且更多的时候需要的是灵活、变通,没有啥捷径可走。只有心中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问题总会有解决的那一天。对于一些劳动工资纠纷在解决后,要积极的进行跟踪服务,促进纠纷的双方进行和解,防止因为工资的纠纷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险问题类问题是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所以仲裁是不受理,这样就使得群众投诉保险也只能通过劳动监察来解决。当然没有争议的保险也并非是完全不能调解的,只要是不通过处理、处罚的行政性法律手段,只要能让单位和职工都愿意配合主动把费用缴上又不伤了双方的和气,这其中还是需要监察员来做一些细致性的沟通、调解工作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那么除非单位就是没钱否则还是可以调解办案的,非要折腾到法院来处理这个事情,对谁都未必是好事。其实关键还是单位能够看清形势,职工也能知道单位的实际情况,双方都能相互理解,这样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解决重点疑难案件
在劳动监察时,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劳动纠纷双方是因为对于法律法规不是完全了解,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相让,针对自身的利益针锋相对,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在进行行政调解的同时还要积极的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在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可以妥善的解决矛盾。与此同时,对于各个劳资纠纷案件的行政调解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调度委员会,尤其是一些工资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险问题,进行重点的调解。对于监察办案人员进行特殊的劳动仲裁调解知识培训,对于重点事件的重点人物进行突破。熟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对于个别难以化解的劳动纠纷,处室可以召开集体会议商讨对策、群策群力,没准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化解。当然对于极个别的案子,双方确实都无法想让的,那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开庭宣判了。
4.对于行政调解进行强化,促进疑难纠纷的解决
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发现针对劳动双方矛盾分歧大,仅仅凭借双方的劳动工作是很难得到和解的,我们在进行劳动监察的同时还要进行行政调解,只有在双管齐下的基础之上,积极的引导当事人双方以和平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样既能节省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能化干戈为玉帛,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职工人员队伍的建设,更有助于保证开发区和谐稳定的大局。
5.对于劳动纠纷加强感情沟通,切实的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在劳动监察的过程中,除了进行法律的宣传之外还要时时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将心比心的情感沟通,引导当事人双方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例如投诉人要求单位支付2000元工资而双方并未定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监察员查单位考勤该职工应该拿到1500元而单位却又强调该职工因为旷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所以不想全额支付给职工。这时就需要监察员做调解工作,双方都各让一步,最后职工领得了1200元的工资,双方最终在监察员反复耐心细致地协调和情感的沟通和交流下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