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费用能入员工福利费,(员工旅游、过节费能入吗)越具体越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类:
1、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 培训竞赛中发放的奖金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如果属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话,是可以的。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请参考
③ 关于旅游景点旺季临时雇工补助发放的请示
XXX:
目前已经进入复旅游旺季,制为了满足旅游旺季的景点服务需求,我们按照有关规定临时雇佣了100人,按照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且6个月计,总共需要补贴款180万元人民币,请核实批准。
2015年X月X日
④ 关于松江区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怎么操作
主要分为五种培训类型,2010年以前是四种类型,2010年7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出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机制通知后,就又增加了。我在这里分别向大家做个介绍。
个人自主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经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可凭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A类标准500元,B类标准400元,C类标准300元。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对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没有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给予60%补贴。这个类型的培训,由于多种原因,开展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培训补贴金额不高,参训的个人要自已负责向我们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250元。
政府部门组织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各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的(如实行培训券的形式),培训项目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直接将资金拨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预备制培训:本市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参加技工学校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由技工学校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次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培训时间未满一个学期即就业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这项工作目前已由教育部门负责。
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政策: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的核心是探索培训补贴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挂钩,以此鼓励企业对各类员工开展初级技能、专项技能及在岗技能提升等各项培训。企业通过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每人400元补贴;中级工每人700元补贴;高级工每人1000元补贴;技师每人1600元补贴。
⑤ 拟一份关于公司旅游通知
公司旅游活动的通知
全体员工:
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工作,2016年公司经营状况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奖励各位员工同时丰富员工文化生活、完善公司福利、缓解员工工作压力及加强公司团队凝聚力,2016年12月18日,公司经研究决定2017年1月20日前后组织全体员工赴海南公费五日游。另外,旅游期间,将占用一天时间召开“继续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的内部研讨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7年1月10日前后(具体时间视机票购买情况确定再另行通知)
二、活动地点:海南
三、参加人员:公司全体员工40人
四、旅游费用:本次旅游作为公司福利,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活动要求:
1、集合时间:具体时间视机票购买情况确定再另行通知
2、集合地点:公司大楼门口
六、注意事项:
1、为了有一个美好快乐的旅游行程,各部门旅游人员出发前安排好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2、为预防万一,大家需带好个人身份证或相关的有效证件;此次为短途旅行,建议轻装上阵,遮阳伞、遮阳帽、防晒霜、泳衣等“装备”应提前备好;
3、为保证旅游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全体参加旅游人员必须准守记录,服从公司相关规定,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
4、在游玩过程中注意个人财务及人身安全,做到文明、安全、快乐出游;
5、晕车员工请自带晕车药;
6、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
最后,预祝所有小伙伴出游顺利,玩的开心!
北京东方文化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⑥ 公司员工旅游费怎样入账
从业务性质看,这是职工福利,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最终计入相关的生产成本、管理或“销售费内用”科目。旅游发票进福利费,不要超过工资全额的14%就可以了。车费进差旅费因该可以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容
同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6)关于发放旅游企业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扩展阅读: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具体事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⑦ 国家发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什么时候发
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于2014年10月24日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177号文件),中央财政投入1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2014年招收的5万名住院医师。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据初步统计,该专项资金按照3万元/人/年的标准,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任务,已经全部下拨到各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培训基地2014年实际招收的情况,按人头拨付给培训基地。因各省招收工作完成的时间不同,个别省份尚未完成招收工作,拨付到培训基地的经费发放给住院医师的时间也有先后。按照国家的要求,省级财政还需进行配套投入,部分已完成招收工作的省份还要协调本省级财政投入的金额,所以住院医师本人真正拿到补助的时间会滞后于国家文件下发的时间。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发放对象,不包括在读的研究生。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⑧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八条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培训费补贴实行优质优价。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三)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第三章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及行业、企业急需的补贴培训项目,但本区县暂无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试点承担一次性补贴培训。
第十三条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之后签订。
第十四条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C级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补贴培训。确需其承担补贴培训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说明原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补贴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补贴对象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申领“职业培训信息卡”(以下称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并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补贴对象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培训信息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对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培训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在培训班开班前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在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为学员申报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并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对申报鉴定的人员,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应补贴标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训费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除就业困难人员外)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50%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5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25%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75%培训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5%培训费补贴。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对参加补贴培训的对象,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学员本人。
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的期限为自学员获证之日起或学员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二十一条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根据补贴对象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学员获证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自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拟招聘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实施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三方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机构会同用人单位结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共同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费补贴。经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县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条本市实行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定期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督导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三十六条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外来从业人员培训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培训项目,按本市现有相关规定执行。但上述培训费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第三十八条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或者参加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鉴定或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生源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参照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期限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关于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技[2004]34号)、《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⑨ 企业支出的职工旅游费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关于工资薪专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属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关于发放旅游企业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 :
对自然人(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就其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这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
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其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
(9)关于发放旅游企业培训补助经费的通知扩展阅读来源:网络-所得税
⑩ 求拟一份关于公司旅游的通知
公司旅游通知1。
一个令人兴奋的通知
各位员工:
大家好!感谢这些日子以来对公司的鼎力支持,由上级领导一致通过,决定某某时候去哪旅游,费用全免哦!
老板为这样的活动而高兴,认为这是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好的方法。
希望大家积极参加了。
公司旅游通知2。
各位的同事:
五一节将至,为增进同事之间的友情,给大家创造一个开心放松的假期,公司决定组织一次赴***的***几日之旅。此次旅行费用由公司承担。有感兴趣的同事,请至行政处*秘书处咨询报名。名额有限,欲报从速。
行政处
2010年
公司旅游通知3。
各位同事:
为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工作,公司将定于X月X日集体出游,地点定在XX,现将旅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行时间及线路
xxxxx
二,注意事项:
1.请全体员工按时集合,并在活动过程中服从导游安排,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
2.晕车员工请自带晕车药及方便袋,注意防晒。
3.请厉害有游玩过程中注意个人财物及人身安全,做到文明,安全,快乐出游。
4.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