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内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容监督员,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❷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的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所以: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级检察机关实施
❸ 我国现在法庭审理时有人民监督员到庭参加吗
都是糊弄人民的摆设?
❹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
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❺ 如何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目前实践,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一探讨。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缺乏透明度和严肃性。人民监督员的群众代表性不广泛。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脆弱。
二、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构想。应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确立为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无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原则,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每一个公民都依法享有被选为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为宪法原则,从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理基础。
2、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到位,应规定一些限制条件作为人民监督员任职的前置要求。应为能够胜任对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应具备相当法律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可设定为大专以上),要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等。
3、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要改变目前由检察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和任期的模式,确立相对开放的人民监督员产生和更新机制。采用选举和聘任两种模式。选举采取公布条件、自愿报名、单位或人民群众推荐、地方党委根据法定资格条件提出等;聘任则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名聘请高素质、具有某项专长的学者、专家为人民监督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4、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享有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投诉、查阅检察工作秘密以外的其他相关卷宗、资料、在检察人员的配合下向案件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等权利,其依法履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同时应当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请托人及接受当事人、请托人宴请、财物等,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职业检察官进行处理。
5、扩展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基础上,应将《规定》所提到的下列“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类案件转变为“监督类”案件:一是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重点监督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况;二是自侦案件的超期羁押现象,办案中承办人有义务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有权向人民监督员申诉,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是办案干警廉洁自律情况,将是否违反纪律、接受吃请、泄漏案情、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纳入监督范围。
❻ 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有什么区别
您好!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内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容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谢谢阅读!
❼ 高中学历可以报名人民监督员吗
民监督员和学历没有关系
❽ 申报人民监督员个人简历如何填写
1、外语实际运用能力突出,精通英语(cet6)、德语(德语专业毕业,具备专业4级水平)、国语和粤语,分专析、学属习、沟通、适应能力强、热情并富有创造力;
2、有较强的文字驾驭能力,有两年的事业单位文书经验,擅长各类公文写作;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注重团队精神同时具备独立品质;
4、能在高强度下按时完成工作, 愿意接受新的挑战、承担责任;
5、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能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并融入新的环境;
6、希望从事外贸业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❾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9)人民监督员培训前领导讲话扩展阅读: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❿ 如何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原创一份 什么时候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