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主持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应该说些什么
现在开始双方举证辩论阶段 请控方进行自己的举证辩论
2. 律师在刑事案件,起不起到作用,辩护词法官会采纳吗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回、罪轻或者减轻、答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官审理案子时发现刑事犯罪而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是否涉嫌包庇罪
是涉嫌包庇罪,同时也犯渎职罪。
4. 刑事案件:承办法官自接收案件到办理结束的过程是怎样的
公安侦查一般为2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法院审判一般为2个半月。
5. 刑事法官应具备哪些基本能力
法官本身不分刑事还是民事,主要看法院级别,比如高级法院下分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但低级法院可能就1个法官,当然既是民事又是刑事的了
6. 请赐教,在刑事庭审中辩护人一定要当庭宣读答辩状吗在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一定要总结辩论焦点吗
首先,如果是“答辩状”的话,就应该当庭宣读。问题是,“答辩状”在刑内事审判中,只出容现于“自诉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针对于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是没有答辩这个环节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会询问被告人对于起诉书的指控有无意见(个别情况下会询问辩护人),接下来便是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其次,无论是何种诉讼,审判长是不会对法庭辩论总结辩论焦点的,双方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自己的意见。总结争执焦点最多用于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个争执焦点是对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审判长在总结争执焦点时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增加、补充一些争执点,审判长也应该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7. 刑事法官应具备哪些基本能力
人民法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人民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能力:
一、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司法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执行职务中行使裁判权就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需要有很强的政治洞察力、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如果一个法官缺乏应有的政治觉悟,就无法能动地司法,容易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就无法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就无法通过司法办案来实现党的宗旨,司法也会失去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法律理论水平。法院系统要求法官职业化,就是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来说,法官不但要有熟练操作天平的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三、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说服磋合能力。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不是不是绝对的超然,不是对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当好一名法官就必须具备说服磋合能力,磋合成功了,双方互谅互让,矛盾化解了,你才称得上一名好法官。
四、人民法官应当具备宽广胸怀。作为法官,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时候不宜广泛采用对付敌我矛盾的暴力手段。然而,司法裁判涉及到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有时会受到当事人的误解、谩骂,甚至围攻。面对这些行为,法官有时需要忍辱负重,要慎用强制措施,以体现司法的谦抑性、人民性。人当好一名法官就必须具有宰相一样的肚量,容忍当事人一些过激行为。
五、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淡泊心境。当好一名法官就不要太在乎外界的世俗评价。在现实中,社会公众是以行政级别的高低评判一个人在机关单位工作的成功与否,水平高低与否,优秀与否,但是当好一名法官就应当以出世的心态做好入世的审判工作,要自得其乐,刻苦钻研业务,以精湛的业务水平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而将人情冷暖、世态炎凉视为过眼云烟。
六、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舍身护法的精神。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常常面临权力的拷击、金钱的诱惑、人情的干扰、甚至黑恶势力软硬兼施的威胁,如果法官没有舍身护法的精神,法官就无法“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就无法保护贫弱群体的利益,就无法超然于物外,公正裁判,最终法官也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丧失自己的尊严。
8. 刑事案件法官得到好处了会轻判吗
小心人财两空
法官不会要你的财物
现在监督很严格
他也不敢,也担心被举报,还不如找个律师提供辩护,或者不找律师,法院必须指定律师辩护
9. 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会问哪些问题
凡是与本案相关的问题,都有可能问到。其中,检察官问的范围更广一些,法官问回的范围相对答少一些。
(1)检察官:需要问到的问题比较宽泛,会询问核实公安机关提交的卷宗中记录的案情,对其中的疑点会进一步核实。
(2)法官:一般只对检察院的公诉材料向被告人提出询问,讯问被告人是否属实。
10.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如何理解
刑事诉讼中没有“原告”这一概念。
你的这句话应该是对控审分离原理的概括。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审判者与辩护人的分离;
控申分离,法院居中裁判,这是控诉方和审判者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