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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4 22:19:35

A. 煤矿培训哪四种人员必须是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证明;(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体检不合格的;(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B.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C.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D.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

E.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什么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F.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存在哪些问

1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技术人员和正落实下去。1.2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又不愿到企业工作,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防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治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1.3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采用串联通风或用局部通风机送风;不使用防爆设备等;一些煤矿工作面微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管理维护跟不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炮不检查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瓦斯,工人违章放炮等。1.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且乡镇煤矿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培训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质很低,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另外,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为了追求利润,急功近利,不惜拚人力,搞人海战术,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在局部区域内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导致井下一个班作业人员高达数百人,一旦出现事故,将伤亡惨重。一些监1.5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G.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

安全生产监复管执法证、煤矿安全制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7)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H.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下“十项基本原则”:
一是在组织机构方面,按照“健全机制、形成网络、落实责任”的原则,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为副组长,安监、技术、机电、教培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制定适应本矿实际的安全技术培训方案和工作配档表,及时发现、分析、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和组织网络。
二是在政策导向方面,按照“完善机制,学用结合、激励先进”的原则,通过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鉴定和评选技术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技术人员、优秀技能人才等途径,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人才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奖技术功臣,让技术能手“香起来、响起来、红起来、富起来”,使技术拔尖人才政治经济共荣,脑袋口袋同富,充分发挥育人与用人的导向作用。
三是在培训对象方面,按照“适应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的原则,做到“优秀人才优先培训、关键人才重点培训、紧缺人才加紧培训、一般人才分层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利用内外部各方培训资源,重点培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党群工作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这“五支人才队伍”,使企业各方人才形成“百花齐放”的良性发展格局。
四是在师资队伍方面,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分高校生和工人技师资源,优化整合专兼职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培训、考核、上岗机制,成立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巷修等教学教研课题小组,定期开展教学教研活动,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奖优罚劣,使之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在基础设施方面,按照“实际实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大借“两型三化”矿井建设的东风,强化基础设施,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使之逐步达到“模拟教学现场化、课堂教学电教化、考试考核立体化”的现代化办学要求。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位,要“因陋就简、变废为宝、综合利用”,可利用井下废弃巷道,建立井下特种作业工种(爆破员、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装岩机司机等)现场实训基地,并在矿机厂“五小”车间建立机电工种模拟试验教学实验场所。
六是在培训内容方面,按照“全面具体、突出重点、重在操作”的原则,将安全培训的内容落脚到“六个必培、六个应知”上,即:上级指示、重要会议、党政要求必培,基本精神职工应知;更换作业地点、安排重要工作必培,措施规程职工应知;调整劳动组织、充实岗位人员必培,岗位职责职工应知;现场条件变化、处理安全隐患必培,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措施职工应知;新技术推广、新设备使用、新工艺实施必培,基本技能、注意事项职工应知;发生事故、出现险情、造成损失必培,原因教训职工应知。
七是在教学模式方面,按照“学习先进、独立自主、创新求效”的原则,不断丰富实践适应煤矿特色的“235”培训方式和“6M”培训模式。“235”方式:各类安全培训任务的分成,由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承担20%,四级机构(矿教培中心)承担30%,五级机构(基层区队)承担50%。“6M”模式:基层区队负责对职工安全技术“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安监处、教培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每季一评”,职工个人平时注重“安全生产每日必读”、“安全确认每工一卡”等必知必会知识的学习。
八是在培训方法方面,按照“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凸显实效”的原则,发挥区队、班组、现场培训主阵地的作用,针对各区队、工种、现场实际,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兼职教师,充分利用安全技术课、班前班后会、工作闲暇时间,广泛开展以“手指口述”为主要形式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活动。确保场所、设备、师资、计划、经费“五个落实”,严把入学、考勤、课室、教学、考核、发证“六个关口”,使每个安全培训环节环环相扣,富有成效。
九是在培训形式方面,按照“丰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课堂”、“远教网”等现代化的内、外部教学资源,积极与上级安全、教育、人资、技能鉴定等部门联合,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脱产与业余相结合,课堂与电教相结合,知识竞赛与文艺演出相结合,指导教学与职工自学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格局。
十是在考试考核方面,按照“严格标准、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原则,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培训检查考核制度,兼职教师按专职管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专职教师挂靠相关生产区队,监督指导教学管理,搞好跟踪调查、信息反馈;业务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办学情况开展考试考核、效果评价,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惩。专兼职教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土洋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应矿井自身实际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员、提升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输送机司机等工种学习、考试题库,进一步丰富教学和考试内容,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在实践操作考核的考试考核方法,充分调动教师、学员两个方面的工作、学习积极性,进而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I. 帮做个煤矿安全竞赛考核制度

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竞赛考核办法
一、竞赛目标
1、完成年度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计划。
2、根据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等级认定标准,所有井下职工达到初级标准,部分职工达到中、高级标准,形成梯次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矿成立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领导组。
组 长:党委书记矿 长
副组长: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
成 员:安全副总、安监、科教、劳资、组干、宣传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六区一科总支书记。
考核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办公室主任:培训科科长
成员:培训科科员2名
考核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抽查工作。
三、竞赛考核范围
1、六区一科及安监、生产、地测、调度。
2、六区一科及安监处所属各队组。
以上各单位所属入井人员均列入考核范围。
四、竞赛考核规定
(一)检查形式
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实行定期检查、量化考核、讲评通报。矿每月由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领导组和考核办公室牵头,科教、劳资、组干、宣传等单位配合,对照《矿井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求,对各单位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及抽查。
(二)竞赛检查内容
1、对照《矿井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2、各单位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的制度、规定、办法的落实情况。
3、各单位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情况。
4、各单位对现场安全培训与抽考贯彻执行情况。
5、各单位对脱产安全培训贯彻执行情况。
6、各单位初、中、高级工培训、达标、考核、认定情况。
7、各单位对集中培训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
矿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实行月检查、月排名、月讲评、月通报。
1、分数计算:
每月对各单位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抽考,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抽考成绩(平均得分)占25%、抽考及格率占25%、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资料检查得分占25%、现场抽考及格率占25%,根据得分排名奖罚。
计算公式:
队组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得分=抽考成绩(平均得分)×0.25+抽考及格率×0.25+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资料检查得分×0.25+现场抽考及格率×0.25。
区(科)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得分=区(科)各队组平均得分-区(科)否决分。
2、分数否决
(1)矿将集团公司及矿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初级工抽考列入当月综合治理检查范畴,矿抽考有1人不合格,否决责任队组2分,否决责任区(科)1分;集团公司抽考有1人不合格,否决责任队组3分,否决责任区(科)2分。
(2)区(科)未组织集中培训有一次否决责任单位5分。
3、奖罚规定
每月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排名,对排名前两名的区(科)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的奖励,对排名末一名的区(科)给予1000元的处罚;对排名前三名的队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的奖励;对排名后三名的队组按照《安全结构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执行处罚。
(四)学习明星评比
1、考核评比
(1)实行以矿抽考为主、以队抽考为辅,根据抽考成绩确定“学习明星”的办法。即每月由矿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队“每月一考”成绩优秀者,选拔采煤、通风专业前9名,开掘、机电(安装)、运输专业前15名作为当月矿“学习明星”。
(2)集团公司季度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抽考,获得本专业前三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则评为季度矿“学习明星”。
2、奖罚规定
(1)矿对月度“学习明星”每人给予100元奖励。
(2)矿对季度“学习明星”每人给予200元奖励。
3、考核要求
(1)各队组根据本队“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培训抽考情况进行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挂星考核,对“每月一考”成绩排名情况及“学习明星”挂星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对取得前三名者要给予奖励,并作为队“学习明星”。
(2)各队组要将集团公司、矿及队“每日一题”、 “每周一课”、 “每月一考”情况与职工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对成绩差、挂星次数少的职工进行处罚。
(3)区(科)根据所属各队组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抽考情况,对连续三个月抽考排名在各队前三名的职工,及时在全区通报公示,作为区(科)“学习明星”,并给予适当奖励。
(4)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办公室,每月将各专业“学习明星”姓名、名次及成绩在坑口显示屏进行公示,从而激励广大职工“学知识、学技能”的积极性。
(五)其它规定
1、在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上有重大创新的人员,将报请考核领导组,经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
2、矿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抽考不合格的人员及所在队主要领导将按照“职工安全账户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故未参加抽考及冒名顶替者,对本人(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及所在队的队长、书记分别执行罚款100元。
3、对班前会抽考不合格的人员及所在队主要领导将按照“职工安全账户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考核要求
1、各级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负总责,安监处具体负责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职教部门协助安监部门做好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工作。
2、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考核办公室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按月抽考,兑现奖罚。要求安监处培训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于每月25日前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抽考,每队抽考10人(队干部1人,“三员两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各1人),抽考不合格者进行脱产培训,直至考试及格为止。
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管理制度》,进行脱产和业余培训,要求各区(科)、队必须于2月底相应建立、完善各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4、各单位要强化培训,严细管理,把各项培训管理考核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5、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培训所需奖励资金从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全员安全培训所有扣罚款纳入矿安全奖励基金。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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