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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保险工作业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14 20:08:00

⑴ 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

⑵ 森林防火的知识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间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产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告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夭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内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⑶ 森林火灾保险怎么给一片森林上个保险怎样的保法,保费是多少

人保公司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据我所知四川省政府都已经在和人保公司谈森林保险的回合作事项,具体操作答方式是由政府补助大部分,由森林所有人缴纳少部分的保费,和农业保险差不多。按亩收费。四川好像是个人缴纳120元/亩。江西不知道,可以打95518咨询

⑷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⑸ 森林火灾频发,森林日常防护应该做到哪些

开展相关护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建立森林防火设施制度等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所应该做到的,而且也是特别重要的,同时也一定要营造防火林带。这样可以能够阻止墅关伙食比防火路更加的有效,而且不仅要在针叶树林内,特别必要在森林边缘也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几年森林火灾源重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各种火源没有严格的驾驭控制,所以说一定要严格控制。发生的源头加强相关的管理是杜绝森林火灾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改变野外生产用火方式,野外不可以用火的话,尽量不要用火,这样也可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加强野外生产用火的管理,必须的生产用户要做好相关的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所以说这样才是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

⑹ 遇到森林火灾,你如何开展扑火工作

孙宁,活在嗯要如何开展扑火工作?嗯,这个应该是比较专业的,应该是消火消火,消防员能够做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⑺ 怎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地面巡护
地面巡护,主要任务是宣传群众,控制人为火源,深入了望台观测的死角进行巡逻。对来往人员及车辆,野外生产和生活用火进行检查和监督。存在的不足是巡护面积小、视野狭窄、确定着火位置时,常因地形地势崎岖、森林茂密而出现较大误差;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偏远山区,无法进行地面巡护,需用各种交通工具费用及人员工资费用,只能用视频监测方法来弥补。
了望台监测
了望台监测,是通过了望台来观测林火的发生,确定火灾发生的地点,报告火情,它的优点是覆盖面较大、效果较好。存在的不足:是无生活条件的偏远林区不能设了望台;它的观察效果受地形地势的限制,覆盖面小,有死角和空白,观察不到,对烟雾浓重的较大面积的火场、余火及地下火无法观察;雷电天气无法上塔观察;了望是一种依靠了望员的经验来观测的方法,准确率低,误差大。另外了望员人身安全受雷电、野生动物、森林脑炎等的威胁。
航空巡护
航空巡护,是利用巡护飞机进行林火的探测。它的优点是巡护视野宽、机动性大、速度快同时对火场周围及火势发展能做到全面观察,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但也存在着不足:夜间、大风天气、阴天能见度较低时难以起飞,同时巡视受航线、时间的限制,而且观察范围小,只能一天一次对某一林区进行观察,如错过观察时机,当日的森林火灾也观察不到,容易酿成大灾,固定飞行费用2000元/小时,成本高,租用飞机费用昂贵,飞行费用严重不足,这就需要用定点视频监测来弥补其不足。
卫星遥感
卫星遥感,利用极轨气象卫星、陆地资源卫星、地球静止卫星、低轨卫星探测林火。能够发现热点,监测火场蔓延的情况、及时提供火场信息,用遥感手段制作森林火险预报,用卫星数字资料估算过火面积。它探测范围广、搜集数据快、能得到连续性资料,反映火的动态变化,而且收集资料不受地形条件的影响,影像真切。

⑻ 森林火灾的特点与应对措施

因吸烟点火乱扔未熄灭的烟头,造成火灾的案例屡见报端,最典型的莫过于1987年5月大兴安岭森林火灾。此次大火共造成69.13亿元的惨重损失。事后查明,这次特大森林火灾,最初的五个起火点中,有四处系人为引起,其中两处起火点是三名“烟民”烟头引燃的。
森林防火知识问答
一、何谓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的"三大要素"是什么?如何划分灾害等级?
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产生破坏性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 发生森林火灾的"三大要索"是指:森林可燃物、气象条 件和火源。以上三个因素同时具备。则发生森林火灾,若其中有一个因素不具备条件,则不发生森林火灾。 我国《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森林火灾分为4个等级。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 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 1000公顷。 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二、何渭森林可燃物?它们是怎样分类的?
森林中所包含的有机物质都可以燃烧,通称为森林可燃物。一般可分为:
地下可燃物--指枯枝落叶层以下半分解或分解的腐植质、泥炭和树根等。由地下可燃物燃烧 而形成的火叫做"地下火"。"地下火"特点是燃烧速度慢,燃烧时间长,温度高, 不易扑救,对林木损失较大。
地表可燃物--指枯枝落叶层以上到1.5米以内的所有可燃物。包括枯枝落叶、杂草、矮灌、幼树、倒木、伐根等。由地表可燃物燃烧形成的火叫做"地表火"。"地表火"比地下火燃烧速度快,比较容易扑灭。
林中可燃物--指距地1.5米以上的可燃物。包括乔木的枝干、枯木等。由林中可燃物燃烧形成的火叫做"树冠火"。"树冠火"不易扑救,在有大风的作用下,易形成狂燃大火或产生"飞火"、"火旋风"、"火暴"等。
三、造成森林火灾的火源有哪些?
造成森林火灾的火源有2大类:
1.自然火源:指由某些自然现象中所引燃的森林火灾。如雷击火(落地闪电)、火山爆发、滚石火花、泥炭自燃等。
2.人为火源:指人类生活、生产用火所引起的森林火灾。如烧荒、烧炭、烧砖、烧防火线、机车喷火、暴瓦、高压线脱落、乱丢烟头、野炊取暖、上坟烧纸、小孩玩火、呆傻人弄火、坏人放火等。 不论是自然火源和人为火源都具有地域性和季节性特点。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应针对管辖区内的火源发生和变化规律,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强火源管理,控制林火发生。
四、 影响林火发生的主要气象要素有哪些?
对林火发生有明显影响的主要气象要素有:
降水量--降水量大小直接影响林区可燃物的含水量, 可燃物含水量越高,着火率越低;可燃物含水量越低,着火率越高。如果一个地区的年降水量超过1500毫米,或月降、水量超过100毫米,一般不发生或少发生森林火灾。
气温--日最高气温往往是该地着火与否的主要指标。 林火发生最多的时间,多半是白天气温出现最高的时段。因为气温升高加速可燃物自身温度升高、含水量变小,易接近燃点。所以高温天气是森林火灾的重要因素,要特别引起警惕。一般气温在-10-25℃幅度内常有林火发生。如气温 : >25℃以上可燃物生长变绿,体内含水量增加,则发生林火机会也随之减少。
风速--风对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起两个作用。一是使未燃烧的可燃物蒸发变干,易燃;二是可燃物燃烧后,通过风带来新鲜氧气,使火燃烧的更旺。所以大风天气多,火灾次数也多。风又是林火蔓延的重要因子,风速越大,火烧面积也越大。俗话说"火借风势,风助火威"就是这个道理。可见"风"是火险的一个明显标志。
相对湿度一相对湿度越大,可燃物含水率也随之增大。通常相对湿度在75%以上则不易发生森林火灾; 75-- 55%可能发生火灾; 55%以下容易发生火灾; 30%以下可 能发生特大火灾。 此外还有连旱日数长短、云量多少等都能影响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森林火灾出现的振幅和变化规律怎样?
全世界每年发生森林火灾20万次左右,被烧林地面积几百万公顷,约是世界现有林面积的0.1%。我国每年平均发生森林火灾达万次,被烧林地百万公顷左右。我国森林火灾面积占造林面积的1/3。 森林火灾是有变化规律的,从年变化上来看,多出现在降水量少,连旱日数比较长的年份;从季变化上来看,我国东北、华北一带多出现在春、秋两季,天气晴朗、降水量少,植被干旱,多大风天气。也就是每年的4、5、6月和 9、 10、11月份。冬季由于气温低,积雪覆盖,不易发生火灾。夏季降水量大。可燃物生长旺盛,含水量大也不易发生火灾。我国华东、华南、西南地区火灾季节多发生在冬季和早春。此时正是干季,晴日多、降水少、温度适时,而其他月份正是湿季,不易发生火灾。我国西部新疆地区森林防火期界于南北之间,主要集中在7、8、9月份。特别是雷击火集中在7--8月份较多;从日变化上来看,森林火灾多发生 在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之间,正是一日内气温偏高,湿度偏小、风速较大的时段,此时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强、蔓延速度快、不易扑救。
六、何为林火蔓延?影响因子有哪些?
森林植被燃烧后,火就会不断向四周扩展。通过热对流、热幅射,热传导的方式不断向前伸延、扩大燃烧面积, 把这种燃烧现象称为林火蔓延。影响林火蔓延的主要因子是:1.可燃物种类和含水率:可燃物的形状、结构、大小;含水量不同,则蔓延快慢也不同,如矮小干枯的杂草、 灌木燃点低、蔓延快。湿润、粗大的枯枝、倒木不易燃,蔓延慢。2.风:是决定林火蔓延方向和速度的主要因子。有风促进空气流通,加速燃烧反应,风速大蔓延速度快,顺风火比逆风火蔓延快,侧风火界于两者之间。3.地形:地形凸凹起伏,引起小气候改变,造成水热差异,影响林火蔓延。如阳坡和山脊,蔓延快;阴坡和山谷蔓延慢;上山火比下山火蔓延快;陡坡比平缓地蔓延快。4.昼夜变化:白天有日光照射,气温高、湿度小、风速大、可燃物干燥、林火蔓延快;夜间与白日相反,林火蔓延慢。所以扑火人员都是在夜间趁着火势弱、蔓延慢,抓紧时间一举打灭。
七、扑灭森林火灾基本原理和方法有哪些?
在扑灭森林火灾时,只要控制住发生火灾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灭。 1.降低可燃物的温度,低于燃点以下。 2.阻隔可燃物,破坏连续燃烧的条件。 3.使可燃物与空(氧)气隔绝。 采取的基本方法有: 冷却洛一在燃烧的可燃物上洒水。化学药剂或湿土用来降低热量,让可燃物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使火熄灭。 隔离法一采取阻隔的手段,使火与可燃物分隔、使已燃的物质与未燃的物质分隔。一般采取在可燃物上面喷洒化 学药剂,或用人工扑打、机翻生土带、采用高速风力提前火烧、适度爆破等办法开设防火线(带)等,使火与可燃物、 已燃烧的可燃物与未燃烧的可燃物分隔。同时通过向已燃烧的可燃物洒水或药剂;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难燃性。 窒息法一通过隔绝空气使空气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采用机具扑打,用土覆盖, 喷洒化学药剂,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
八、航空护林包括哪些内容?
航空护林包括巡护、报警、投递火报、跳伞扑火、机降 灭火、空中灭火(利用飞机从空中洒扬化学灭火剂)等项工 作由于飞机具有速度快,观察区域大,机动性强等优点, 因此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偏远和原始林区多采用飞机巡护。发现森林火情后,速向管辖区内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投递火报。指出起火地点、火灾种类、火场面积、林火蔓延方向、蔓延速度、地面上人扑打路线等。如果飞机发现火情早、火场燃烧面积小,则可机载灭火队员直接实施空投或用 直升机降的办法,将扑火队员送人火场,实行"打早、打 小、打了",消灭林火在初始阶段。如果火区较大,林火蔓、 延速度快,则利用飞机喷洒化学灭火剂、阻火剂限制火区扩大,减少火势,与地面扑火人员配合将林火扑灭。此外,使用飞机给火区运送扑打工具、生活给养、抢运伤员等。
九、扑救森林火灾如何避免烧死烧伤?
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紧急性任务。扑火队员面对高温烤的、浓烟意呛以及精疲力竭。火场中可燃物有时能产生200℃以上的地面温度和1000℃空气温度,而人体在高于120℃的环境中就丧失功能。所以高温、浓烟、身体过分消耗是发生扑火队员伤亡的危险三角。故参加扑火人员一定要注意: 1.上火场要配戴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服装、手套、靴子、安全罩、眼镜、滤毒面罩,以避免高温、烟熏造成晕迷、窒能被火烧死。 2.服从有扑林火经验的人员指挥,注意观察周围火环境和林火发展特点。 (1)扑火时不要在火区线内活动,要沿着火场的外围边线前进。 (2)打草原火时,不能乱打硬拼;预防风向风速突然变化、火舌燎伤;打上山火时不要顺着火头爬山扑打,防止被火包围;打地下火时,注意不要掉进腐质层中,被火烧伤; 打林内火时,注意不要被倒树砸伤;打大火时,要选择火势 弱的地方为突破口,不要在火势强的地方强攻;对于一时攻 不上去的火,要回避火头,待机歼灭。风大、火强撤退时,要沿已灭火线返回,避开顺风 火,防止被火吞没。休息时,宿营地周围要打好安全防火线,以防被火包围。
十、被林火包围时,应如何进行自救?
由于风向突变或地形特点,参加扑火人员有时被火包围,脱险的办法是:
1.在附近,先点火烧除一块空地,作为安全区然后进入进火。
2.若来不及点火,要立即选择近处土坑、河滩或河 沟。把衣服用水浸湿,蒙在头上,卧倒进火。
3.用衣服把头包好,选择杂草矮小或好走的地方,一口气迎着火猛冲出去,也可以安全脱险。(吴士英)
十一、我国森林防火的任务和范围包括哪些?
森林防火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在大面积林区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宣传组织群众,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订立森林防火制度,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落实护林防火各项方针政策及其规章制度,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其工作范围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
十二、我国在森林防火、灭火工作中采用了哪些新技术?
1.人工促进降雨:在森林火险期内,选择适合降雨的天气条件,用人工催化降雨的方法进行防火、灭火。目前,我国用于促进人工降雨的催化剂有:干冰、碘化银等。利用飞机、降雨火箭,高射炮等作为播撤工具,将催化剂带入高空云层中促进人工降雨。
2.森林化学灭火:用化学药剂阻滞森林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的一种灭火方法。以磷酸氨、尿素等为主剂制成化学灭火剂,通过飞机或背负式灭火器,将化学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火头或火线上进行灭火。此外,利用化学除草剂开设防火线。
3.利用红外线探火仪和红外摄影来探测林火。应用红外线热幅射原理,可以发现初起林火和地下火,可透过烟雾,拍摄火线及火区,监视火烧迹地余火和测算火烧迹地面积等。
4.利用人造地球卫星探测林火:通过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准确测定森林火灾的位置和火场范围。并通过火灾发生发展情况的彩色照片进行火灾分析,为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提供可靠的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依据。
5.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大量气象因子数据,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火险预报、计算并确定最适合的防火方案。
十三、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灾发生在何时何地?应吸取哪些教训?
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灾发生于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部林区。这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森林火灾,给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过火林地总面积114万公顷,其中受害森林面积87万公顷。应吸取的教训是
1.主管森林防火的领导存在官僚主义,表现在"着火忙一阵,过后无人问"。
2.对"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没有真正贯彻落实。表现在"宁可得病多花钱治,不愿无病少花钱防"。
3.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表现在制度不严,责任不 明。防火人员随意调,防火期间不上岗。
4.缺乏应有的技术设施,控制火灾能力薄弱。
5.防火队伍素质低,不重视防火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
6.不尊重人才,不尊重实际。没有把林火管理纳入科学的轨道。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总指挥田纪云同志于1987年8 月在特大森林火灾后的大兴安岭的西林吉写下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加强护林防火能力,保护我国绿色宝库"的指示。为我国今后林火管理指明了方向。作为我国每一个公民,应加强森林火灾意识,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⑼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要点

一、什么叫森林火灾: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气候都称为森林火灾。

二、森林火灾的种类:根据森林火灾燃烧部位、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将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和地下火三大类。

1、地表火:最常见的一种林火,指火从地表面地被物以及近地面根系、幼树、树干下皮层开始燃烧,并沿地表面蔓延的火灾。

2、树冠火:是指地表火遇到强风或遇到针叶幼树群、枯立木或低垂树枝,烧至树冠,并沿树冠顺风扩展。

3、地下火:地下火一般容易发生在干旱季节的针叶林内,火在林内根系、土壤表层有机质及泥炭层燃烧,蔓延速度慢,温度高,持续时间长,破坏力极强,经过地下火的乔木、灌木的根部烧坏,大量树木枯倒。

三、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二、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

三、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四、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五、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六、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杆。

七、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八、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九、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十、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四、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刚发生的为;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

五、扑火安全十二要素:

1、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直接参与扑火。

2、扑火队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3、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高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4、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5、扑火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装备,如头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扑火工具。

6、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要注意午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发生时段的天气情况。

7、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8、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可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到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9、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

10、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进行自救。

11、扑救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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