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管理基本知识有那些
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
给你介绍两种
1 城市建筑管理
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Ⅱ 城市管理执法
下面给你简单介绍一下城市管理执法。
全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职责
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以后才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1]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面对下岗工人、无业游民等弱势群体,城管往往处在矛盾的聚焦点而被敌视,遭受严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胁。这种悲剧是公务化暴力的一个逻辑结果:一个下岗工人、一个农民,当他最起码的生存都不能保证,那种"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的后果就很难避免。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城管普遍存在执法违规现象,如收费、罚款不合理,没收物品,处分被没收物品,暴力执法,便衣执法,打砸抢等现象,引起民众普遍反感以及对流动商贩的普遍同情。[2]
权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下属单位
党委办公室
(人事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宣传、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考核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资、社会保险、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离退休、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城市维护费的计划安排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的内部审计和管理;负责编制本系统固定资产计划及本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维修等管理;负责编报本系统的财务报表;负责对本系统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综合协调处
负责编制本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检查监督有关法规条例的执行;具体协调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相关部门、区、街道之间的关系,组织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大活动;负责窗口办文;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及时掌握城市管理的动态,提出建议和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
市政处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环卫、道路、桥梁、路灯(灯光环境)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编制环卫、道路、桥梁、路灯发展规划和科技进步规划;制定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实施计划;贯彻落实环卫、道路、桥梁、路灯等管理法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办市政设施维护、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预决算的初审和工程的招标、验收工作;负责临时破挖、占用道路项目(包括参与咪表设置)的管理;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园林绿化处
参与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计划、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承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城市树木的砍伐或迁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发证与年审工作,公园单体设计和道路绿化具体设计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承办园林绿化基层单位的相关事宜;协调园林绿化与有关部门之间关系;组织城区园林绿化的技术业务管理;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预决算等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检查和指导园林绿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法制处
责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案件的审理和应诉代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对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和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信访投诉,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考评;负责联系和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对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区城管执法局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备案;负责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的档案管理;做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的统计汇总。
Ⅲ 怎样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转变执法理念 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毋庸置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深入,我们也在不断地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地探索、调整和改进城市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多年开展的城市长效管理活动,我们体会到,只有实现一个明确、两个转变,城管执法工作才能不断续写辉煌。一个明确——明确行政执法目的我们知道,任何法律的的制定和实施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本身也同样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行政违法得以纠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确立新的执法目的,就是要彻底消除“执法即处罚”、“执法即管人”等错误的执法观念,在行政执法工作台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要端正执法思想,正确认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绝对不可以把行政执法与社会发展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立起来。以往特定的执法环境和狭隘的思想观念导致了工作方式的粗犷与单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改造和管理态势的发展,过去的“冲冲杀杀”和“扫荡式”的大规模整治已不再适应构建和谐城管的形势要求。因此,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更新执法目的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什么呢?它应该是努力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综合素质, 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依法、高效开展有益于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活动,从而避免各类行政违法、违法、违章的情况出现,大家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市容,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和殷实富康的生活氛围,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确立新的行政执法目的,对转变执法观念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两个转变——转变行政执法观念、转变行政执法方式一是转变行政执法观念。传统体制下的城市管理工作,往往采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等管理方式,既影响了了政府形象,也达不到管理效果。新的行政执法目的,决定了执法观念必须更新。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城管行政执法,要明确我们行政执法队伍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什么。目前,在国际上无论是国土防卫还是打击恐怖势力,无论是重大疾病救治还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放在预防上。美国的导弹防御系统以及攻打伊拉克都基于此。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讲,我们行政执法的最高境界应该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效避免违章的发生。这是我们追求的第一目标。依法合理的处置各类已发生的违法、违章案件是我们的第二目标。做到第一目标就减少了第二目标;全面达到第一目标,我们就没有第二目标。这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的工作理念必须要转变,要研究违章案件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不断调整工作方法,力争做到没有违章行为发生或把违章行为制止于萌芽阶段。逐步确立“民本位”的价值取向,把理念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使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转变成为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和服务者。二是转变行政执法方式。执法理念的转变最终体现在执法方式的转变。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职责、新的挑战,只有不断探索、深入研究,才能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1、强化队伍管理。构建和谐城管,队伍建设首当其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核心,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实施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综合执法队伍。2、加大宣传力度。我们要始终把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抓牢不放。在报刊上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加强与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多形式、多角度进行跟踪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视里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组织执法队员发放宣传材料、告知书,与经营户面对面交流,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沟通,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抓好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城市长效管理的宣传导向。采取多种形势、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城管执法工作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市民的城管意识,形成理解支持城管执法队伍的辛勤劳动,自觉参与、配合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通过学校等各种教育载体,对在校学生进行城管意识教育。城管进校园,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开展义务宣传,并直接参与市容纠违,进而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城管意识,影响并带动他人。3、完善预防措施。注重案例分析,针对不同形式的违章行为,制定、实施不同的预防措施。如根据街区内商家开始营业和结束营业的时间有早有晚这一实际情况,,可实行多班轮值的徒步巡查管理模式,确保管理不留空当。对难点、热点地段,可多安排队员进行定点、定时、定人管理。建筑工地是市容违章多发的源头,应建立《施工工地管理台帐》,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宣传有关法规,了解施工进度,同时根据不同的工程阶段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使辖区内的工地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力争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取得施工方、群众、管理方三方都满意的多赢局面。4、树立正确的执法方法。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我们的行政执法应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查处为主转化为以帮扶为主,对绝大部分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而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我们执法工作能够赢得政府支持、群众理解、企业欢迎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以帮扶为主,寓执法与服务之中,作为建立和谐执法工作模式的基准。5、严格依法执法。应当看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这简单执法、草率执法的问题,尤其是不讲程序、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只有严格依法执法,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比如,我们平阴县玫瑰广场周边,以前几乎户户占道经营,每到上下班高峰时,自行车都无法推行,周围群众反响十分强烈,各部门曾组织过数次大规模整治,效果却不明显。县综合执法局改变过去的执法模式,严格依法执法,疏堵结合,建立箱体式货柜免费向业户提供,同时对所有占道经营户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当场开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时限发出陈述申辩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较好效果。城市管理工作是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为城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解放思想、转变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就能为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的经济环境,为构建和谐城管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Ⅳ 怎样理解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的意义
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的意义:
A、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践行群众路线,增强执法和服务意识的需要。群众路线的实质和核心是解决“为了谁”的问题。就城管执法实际工作而言,立身之本与终极目标,都是为百姓服务,为城市容貌更加美好,管理好城市服务好百姓。
B、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今年市政市容委组织编印了有关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管执法涉及市容、市政、园林、环卫、规划、环保等8大类278项,涉及的法律文件近40个,涉及条款3745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实施,既是全市执法队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的基础,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法律保障。
C、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落实“城市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工作。今年城市管理年的主题是打造“干净、整洁、有品味的海口”。我们现有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能否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今年,市市政市容委在城管执法系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其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推进“城市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D、加强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是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水平的需要。近年来,通过大家的努力,城市管理工作提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理解和好评。但是我们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群众不同程度反映执法随意性大、执法队员态度蛮横硬、吃拿卡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而引发群众不满。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外,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Ⅳ 有城市管理学的教案,课件吗
城市管理学的教回案答
http://wenku..com/link?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