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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10 07:27:42

⑴ 广州有那些海员培训学校

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广州海运技工学校、广州航海专科高等学校。

1、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

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前身是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8日批准、由国家教委备案、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承办的高等院校,是在广州海员学校的基础上建立的。

2、广州海运技工学校

广州海运技工学校是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立于1986年,1998年被批准为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

3、广州航海专科高等学校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直属广东省教育厅领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前身为交通部广州海运学校,创办于1964年,1992年7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独立建制的大专院校并更改为现名,1998年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8月,原广州航务工程学校并入成为学校琶洲校区。

(1)船员培训管理扩展阅读

1、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

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工作,以“文明、勤奋、创新、进取”为校训,

以“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工作,学会创业”为教育宗旨,以“追求发展,追求现代,追求卓越”为办校精神,努力创办出自己的特色,积极为企业和社会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2、广州海运技工学校

学校现设有船舶驾驶、轮机管理2个培养干部船员的专业,设有船舶水手、船舶机工、电子商务与网络技术等全日制中职专业。

3、广州航海专科高等学校

设有八院一系二部二中心:航海学院、港口与航运管理学院、船舶工程学院、航务工程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航运经贸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外语系、继续教育学院、基础部、社科部、现代化教学中心、船员教育与培训中心

形成了以航海类专业群为主干、临港工业制造专业群,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群和商贸商法专业群为拓展的学科与专业体系。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⑶ 求几家大的船务公司要有海员培训的

▲分类
△高级海员又分管理级和操作级
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政委[只有中国有}
操作级: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轮机员助理,驾驶员助理.
普通海员又称支持级
水手长,机匠长,一水,二水,机工等,还包括厨师,事务员等。
▲船上组织系统
远洋货轮一般都在万吨以上,全船人员一般定员19—24人。除船长、政委外,高级船员8人,普通船员10人,厨师2人。船员组织系统分为甲板部、轮机部。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2、轮机部。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事务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和财务工作。
▲船上人员职责
△管理级
⑴船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⑵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⑶轮机长: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⑷大管轮: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操作级
⑴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
⑵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⑶二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⑷三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⑸事务员[管事]:具体负责全船的生活服务工作;办理进出港有关手续和有关客运工作。
⑹无线电员[报务员]:负责船舶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导航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支持级
⑴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⑵木匠: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
⑶一水: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⑷二水:执行带缆、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⑸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⑹服务员(大台):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⑺厨师: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海员综合知识问答
1、什么叫海员?海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在海轮上工作的人员统称海员。 海员分两大类: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在轮船上从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员叫高级海员,又称干部海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船上协助高级海员从事具体性工作的海员叫普通海员,又称工人海员。
2、甲类、乙类和丙类海员是如何划分的?
答:海员按航线通常划分为甲、乙、丙、丁类。甲类海员可环绕全世界航行,又称为国际海员;乙类海员可沿近海区域如东南亚地区航行,为区域类海员;丙类海员可在沿海航区航行;丁类海员可沿近岸航区航行。
3、海员的证书有哪些?这些证书的含金量如何?
答:《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等;海级海员还应取得“三小证”(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等;甲、乙类海员还有《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护照等;特种海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
4、海员的市场需求如何?就业有无保障?
答:据BIMCO/ISF(国际运输联合会) 调查报告分析:“全球性的高级船员紧缺,就世界范围看,目前全世界大概需要40万海员”。世界高级海员市场是一个供不应求的市场,至少未来十年,高级海员能够百分之百的就业。
现在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海员工资在航运支出中占很大比重,不同国家航运支出成本之所以差别很大,关键就因为海员工资高低差别悬殊。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不再使用本国的高薪海员,而是转向中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廉价的低薪海员,这样航运公司就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目前中国海员外派量每年都以两位数增长,再则,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地方上航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这样,对海员的需求量就特别大。目前航运学院毕业生都是供不应求,航海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100%,供给与需求的比例是1:4。
5、海员能不能作为一种职业?职业前景如何?
答:海员挣钱较多,能周游世界。培训就业率高,劳动强度较小,现代船舶自动化程度高,海员在船上主要是值班,驾驶员每天八小时的航行班必须站立,轮机员和机工,可以坐着值班。
6、在船上工作有没有危险?船上工作环境怎样?
答:现代船舶设备先进、信息化程度高、避碰抗风能力强,国际航运船舶的事故发生率为0.3%。远洋船舶一般十几米至四十几米宽、一百多米至三百多米长, 但由于船舶机器运转,需要克服24小时的噪音;由于风浪还要克服晕船,一些老旧船没有空调要克服夏天的闷热。
7、船上的生活条件如何?船东为海员纳交哪些保险?
答:船上的生活条件:高级海员每人有卧室、卫生间、洗澡间、办公桌、衣柜、沙发。普通海员每人有卧室、卫生洗澡间、桌子、衣柜、沙发等。公共娱乐场所有录像间、乒乓球室、健身房、卡拉OK室等。
海员在船上的衣、食、住均免费,伙食标准国内航线每天12-15元人民币、国外航线每天4-6美元。船上还免费发放被单、香皂、毛巾、洗衣粉、卫生纸等生活用品。
海员公司一般为海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船上工作,船东为海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8、海员在船上每天工作多长时间?每次出海多长时间?
答:水手、机工、厨师等普通船员在船上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高级船员除8小时值班外,还要负责自己所负责的其他工作;每年一般工作8至10个月;每次出海时间根据任务和航线确定。
9、海员休假如何安排?差旅费如何解决?
答:海员一般工作8至10个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2至4个月;下船公休,公司负责报销往返路费。海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10、当前海员的工资待遇怎样?
海员工资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资、航行津贴和劳务费。这三项收入是稳定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航线、职位等确定。目前,参考工资如下:
甲类(东南亚航线、环球航线):
(需注意的是:休假期间,一些国有企业有几百元的生活费,其他一些外派或者小公司没有任何工资或生活补助。)
驾驶部 工资(月薪) 轮机部 工资(月薪)
船 长 2800-3800美元 轮机长 2600-3600美元
大 副 2300-3000美元 大管轮 2300-3000美元
二 副 1500-2500美元 二管轮 1500-2500美元
三 副 1000-1500美元 三管轮 1000-1500美元
水手长 850-1200美元 机工长 850-1200美元
水 手 500-800美元 机 工 500-800美元
乙类(近洋航线:中韩、中日、东南亚、台湾航线):
驾驶部 工资(月薪) 轮机部 工资(月薪)
船 长 2000-3500美元 轮机长 2000-3300美元
大 副 1500-2800美元 大管轮 1500-2800美元
二 副 1300-1800美元 二管轮 1300-1800美元
三 副 1000-1500美元 三管轮 1000-1500美元
水手长 800-1000美元 机工长 800-1000美元
水 手 500-800美元 机 工 500-800美元
备注:全体船员的远洋航线伙食补助不低于4美元,另有劳务费等补助。
丙类(沿海航线):
驾驶部 工资(月薪) 轮机部 工资(月薪)
船长 18000-22000元 轮机长 18000-20000元
大副 15000-18000元 大管轮 15000-18000元
二副 12000-15000元 二管轮 12000-15000元
三副 8000--10000元 三管轮 8000-10000元
水手长 4000-5000元 机工长 4000-5000元
水手 2500-3500元 机工 2500-3500元ppb25m
11、海员工资是如何发放的?
答:船上工资每月底发放。如遇船运公司破产,支付不了工资时,船舶所在国家的海事部门就可以将船舶先行拍卖,首先是支付船员工资。如遇船东拖欠工资,海员可向海事局投拆,这样船东的船舶很可能被扣押,待发放工资后放行。
12、海员的劳动强度怎么样?
答:航行当中,船上人员每天按三班轮流,每班8个小时;高级海员在驾驶台、机舱值班;普通海员(机工、水手)干些杂活;下班之后是自由时间,可以看录像、打牌、下棋、聊天、甲板散步等。在码头期间,三副二副要每天值班12小时,普通海员除值班的以外,可以下地旅游各国风光、购物等。
13、海员学员毕业后安置不了怎么办?因海员个人原因不能就业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公司原因不能安置,退还一切学费;如果因海员个人原因不能就业,责任自己承担。
▲普通船员知识问答
1、报考普通海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报考普通海员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具体见《招生简章》。
2、普通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普通海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3、普通海员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普通海员看,淘汰率不超过1%。
4、普通海员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5、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6、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7、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 ;(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7)懂得各种绳结的编制使用及钢丝的插接。
8、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 ;(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 ;(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 ;(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高级船员知识问答
1、报考高级海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学历上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其他条件同普通海员。
2、高级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培训时间2至3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航海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培训地点大连、上海、天津等海事大学或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3、高级海员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面试合格、体检合格,入学后只要完成培训内容,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
4、高级海员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或待遇如何?
答:实习一年。实习费用或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5、驾驶专业高级海员(三副)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答:航海学、航行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海运业务与海商法、轮机概论、国际航运市场、航运管理、海员心理学等。
6、轮机专业高级海员(三管轮)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答:热工基础、制图基础与机械制图、轮机机械基础、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轮机维护与修理、电工学、船舶电气设备、轮机自动化、船舶管理等。
7、高级海员的晋升程序如何?
答:高级海员毕业后实习一年晋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职务满18个月晋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满12个月经过海事局考试合格可晋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满18个月晋升船长(轮机长)。
校企联合办学 定向培养 百分百就业 学历就业双丰收

2009年高级海员航海专业招生简章

青岛焦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琪丰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招生
青岛琪丰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是经青岛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经交通部主管机关资质审批具有船舶管理经营权的航运管理企业。
我司主要从事船舶管理、船舶买卖、租赁,以及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办证、挂靠等业务;协助航运伙伴处理海商海事事务,专业向国内外船东(船公司)输送、外派各等级职务船员。截止目前,在公司登记注册船员200余名,其中各类职务海员128名,普通海员87名,不仅拥有船舶管理所必须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另外聘航海经验丰富的资深船长及轮机长不定期对公司海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以确保专业技能的跟进与升级。
公司现接管6000GT-30,000GT的散货船舶5艘,主要营运于东南亚、环球航线;公司的船员管理,以自营船舶为主,兼顾海员外派;以整套派遣为主,辅以散派;与国内各大船运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我们常年向下列类型的船舶输送零散、半套、全套班子船员以及船舶修理人才: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及客滚船等。
随着全球贸易和海运市场的发展以及中国对外船员劳务输出的日趋扩大,船员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同时待遇也越来越高,双方公司与各在重点航校联合,每年秋季面向全国有志于航运事业的学员进行招生。

一、招生对象:
1) 男性,热爱航海事业,思想品德好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者相当及以上学历。
2) 身体条件符合航海类专业的要求。即:身高1.65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无残指,无平足,无口吃,无乙肝病毒携带,航海技术专业单眼裸视力不低于1.0,轮机工程专业不低于0.8者,均可报名。
3)英语成绩优异者优先录用。
二、.实行高中/中专两年、初中四年制;毕业后颁发大专/普通中等专业学历证书,安排参加海船船员的无限航区或沿海航区3000总吨以上三副.3000KW以上三管轮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务证书。

三、收费标准:执行交通部关于航运业人才培养经费标准。
项目
类别 学制 学费 合作院校 目前海员薪酬:(正式实习期后)
大连海事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厦门集美航海学院
南通航运学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
哈尔滨航运中专学校 航海技术专业 轮机工程专业
职务 薪酬USD 职务 薪酬USD
航海类中专班 两年 7000元/年 船长 3800-4500 轮机长 3800-4200
航海类大专班 三年 9000元/年 大副 2800-3500 大管轮 2800-3500
短期培训班 四个半月 26000
(总费用) 二副 2600-3000 二管轮 2600-3000
三副 1200-2100 三管轮 1200-2100
备注1:费用不包括住宿费,备品费,教材费,保险体检费,办证等费用。不含实习费、个人护照办理费、健康证工作派遣费用
备注2:各学校收费标准略有差别,具体以所选学校收费标准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在校学习的农村户口学生每年可享受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
四、报名手续:报名需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2份,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6张,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学员个人材料交由公司证件处统一建档管理。
五、报名时间:2009年05月1日至2009年08月28日
六、就业安置:招收的高级海员均与青岛琪丰船舶管理有限保证协议,成绩合格后由公司接收或由公司推荐船东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在船工作期间由所在船船东提供工作护具及各类保险和福利,保证百分百就业,合同时间由船员与该公司协商,合同期不能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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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为什么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约的船员培训费要自己承担,培训吃住也要自己承担

这能为什么,人家公司就这么规定的呗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有什么改变

这个问题太大,你最好告诉想了解的是那一部分

⑹ 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质量记录,如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版的相关工权作程序都要求质量记录,包括教学和培训计划控制程序、招生与学生管理程序、学员录取与管理程序、教学与管理人员控制程序、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程序、教材和图书资料管理程序、教学和训练的实施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文件控制程序、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等。
每个程序中的质量记录要求要写明记录名称、保存年限和保存部门,如果是表格式的记录还应统一编制记录编号。

⑺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怎么写 有哪位能人帮帮忙 急用 我是想申请培训机构 谢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⑻ 威海丰城船舶管理公司 培训船员和介绍上船 交培训费206万 是不是骗人的

这家公司是黑心公司,他们承诺好后,收了你的钱就不管你了,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你可以去永航船舶看看,我跟几个同学都是在那走的,现在已经致富奔小康了~

⑼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公司是招聘海员的还是海员培训的还是管理船舶的

我想自己考证再找工作,结果问了我们当地海事学校,人家不单独招收,让我先找公司公司就安排了,咨询了几家,收费都不同,只有这一家是有返还协议的,感觉还是比较划算,最后自己投入的最少。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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