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是什么,还有,三权分置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专使用的国有土地属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权分置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㈡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训讲话扩展阅读
“三权分置”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参考资料
网络-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
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证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㈣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回的国有土地的承答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训讲话扩展阅读:
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一是明确了承包农户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融资,这有利于搞活土地生产要素,缓解农村融资难问题。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实现之时,受让人并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仅能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仍然保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满足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的政策要求。
二是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赋予了承包农户更多的处分自由。
比如,放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不再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明确承包方可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再局限于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㈤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哪些基本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内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容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土地所有仍为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的发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了承包原则和程序,保护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7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妇女承包土地的平等权利。鼓励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了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了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这里只是简单归纳,详细内容还是看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原文吧。
㈥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㈦ 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颁发、补发和换发三种。 颁发的方式,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补发和换发方式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经承包方申请,原发证机关给予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等情形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原发证机关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㈧ 请问一下现在又收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干嘛用的u上面有什么字有什么指教
现在又收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干嘛用的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