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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培训讲话

发布时间:2020-12-04 18:52:06

Ⅰ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新环境保护法感触最深的是什么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来、新环境保自护法感触最深的是:强化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生命至上,不容忽视。保护环境迫在眉睫。
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分别将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加严厉。新《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被称为“史上最严”。两部法律是我国安全和环保领域综合性基本大法,新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也意味着国家从上到下对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安全环保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监管环境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Ⅱ 新环保法中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专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属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按环保法的原文,就是必须两个条件都需要满足,如果是二个只要一个就可以的,法律会明文说清楚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

如果你真想研究法律条文,这个我可以鼓励你,但是你在这些无意义的细节上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就不是研究法律应该有的态度!!

Ⅲ 新环境保护法的五大要点有哪些

参考下:
(一)创新了立法理念,首次在基本法中提出"保护优先,生态红线,以内人为本“等理念容
(二)强化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充实、完善了环境管理制度法律制度
(四)实现环境管理转型,强化了环境监督管理
(五)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的责任
(六)明确了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权利(信息公开、知情权、 人人参与)
(七)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主体资格范围

Ⅳ 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对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另外,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法》中都是有涉及。

Ⅳ 新环保法噪音污染处罚规定

《环保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版作纳入计划,建立权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针对噪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Ⅵ 面对新环保法,我们应该做什么

首先你得完善你的抄环保手续,然后是袭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最后是学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时俱进的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环保是个倒逼机制,在效益好的时候最好是把工作做在前面。效益不好时,也要全力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多与环保部门沟通,无能什么事情总有个解决办法。

Ⅶ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什么内容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7)新环保法培训讲话扩展阅读: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新《环境保护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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