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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1 21:51:23

㈠ 怎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一、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2018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办理条件: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半年;
以下满足其一:
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连续就读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
2、提供申办材料
3、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签发、制证
4、领证
注意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使用功能中止。
办理地址:
办理地点: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三、办理材料
1、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
4、与居住地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个私企业)及复印件;
5、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6、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的证明;
7、已婚人员《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再生育证》,特殊情况,由当地街道(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其他计生证明及复印件;
8、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9、《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
四、办理时间及费用
1、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2、有效期:注意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使用功能中止
3、费用: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用。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小区居住人口。居住期满,自动阻断持证人在小区的出入。
8.企业一证通。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用居住证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出入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想要在浙江办的居住证,那么需要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连续就读,所以在办理居住证的时候需要用到工作证明、居住证明,还需要在当地生活六个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㈡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的详细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
(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
(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
第二章地图编制出版
第六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出版社,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出版资格。
地图编制出版资质资格的取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
(四)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五)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六)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可以公开的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八条从事地图资料收集或者在地图上进行修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
(二)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
(三)书号、版号、出版日期、印数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地图审核号。
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条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核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
第十二条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印刷单位承印省外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应当验证跨省印刷手续;对没有合法跨省印刷手续的,不得承印。
第三章地图产品
第十三条生产地图产品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知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图知识培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审核批准生产的地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核号;地图产品上无法载明的,每件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载明或者附具地图审核批准书。
第十五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局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进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海关必须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局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通关。
第十六条销售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企业、个人,在购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验证提供方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不得销售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
第四章地图审核
第十七条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引进、展示、登载或者生产:
(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绘有国界线地图或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展示或者登载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核或者初审;
(二)展示、登载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在地图展示、登载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核,省测绘局可以委托地图表现地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引进境外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地图或者生产的有关中国的地图产品,应当在引进前将样图(样品)报送省测绘局审核;
(四)生产地图产品的,在产品生产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试制样品报送省测绘局审核。
第十八条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十九条单位、企业和个人送审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报审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提交原稿复印件,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提交样图或者样品),电子地图、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应当同时提交纸质地图和地图数据;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地图编制、出版单位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专题性地图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审的,由负责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局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条协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审,并将协审意见书面通知转送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送审单位、企业和个人。
展示、登载的示意性地图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三条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产品,由地图审核部门编发地图审核号,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
依法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报送省测绘局备案。依法由省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抄告地图表现地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印刷、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图(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核部门备案。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样品一式一份和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送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其地图审核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五章地图广告
第二十六条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方可开展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行政区划地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二十七条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报审刊登广告的地图样图时,应当附具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
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图登载、地图产品生产、境外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引进前,未按规定报审或者未经审核批准的;
(二)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印刷、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图或者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号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核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六)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测绘局 发布日期:2008-04-24点击量: 35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图编制单位,地图产品生产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现将实施《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地图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法定勘界成果绘制。海域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在没有法定勘界成果前按权宜画法绘制,并在地图上注明“本图海域界线不作划界依据或本图乡镇界线不作划界依据”。省内1:40万——1:60万比例尺地图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省民政厅和省测绘局编制的1:50万《浙江省行政区划图》绘制。
二、按规定由省测绘局受理审核的本省公开出版的地区性地图,省测绘局可以根据需要,就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是否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征求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或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测绘局的征求意见函和样图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意见告知省测绘局,同时将样图一并寄回。
展示、登载本省地方性地图的,省测绘局委托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或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审核的测绘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审核,但对有关专题内容的审核可以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市或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以书面告知省测绘局。省测绘局即收即发地图审核批准书,统一编发地图审核号。
三、省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地区性地图,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书抄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或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在浙江省测绘局网站公布地图审核号。
四、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按规定送审核部门备案。审核部门在收到备案图件后,向送审部门出具接收单。
五、对外加工或外销地图产品送审时,应提交外商提供地图的证明资料或合同。地图审核机关规定必须运输出境的地图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六、为了保证地图质量,对地图上标注的单位名称,省测绘局可以根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定》,结合图面名称注记的分布情况,要求编制单位予以删除。
七、经省测绘局同意在地图上刊登广告的,省测绘局将同意在地图上发布广告的意见抄送地图表现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经营活动最初所签订广告协议的规定时间内编制出版地图。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㈢ 求《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急!!谢谢

明确思路 扎实推进 积极探索和建立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浙江大学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采取措施,在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活动,保障师生权益,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确立依法治校办学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目标任务

学校认为,依法治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把学校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深化教育改革,推动事业发展,推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深入,学校面对的社会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对自身开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理顺学校内部关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办学和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日显迫切。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有利于推动学校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按章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和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民主建设,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依法处理管理事务的能力,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治校工作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依法治校工作要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有效执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管理和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作用;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学校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格局明确,工作机制健全,法治环境和育人环境良好。

二、依法建章立制,规范决策管理体制和制度约束机制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浙江大学章程》,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学校设立专项课题,从多学科、多角度对大学章程内容进行论证和分析,保证章程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又体现学校自身的鲜明特色,以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性质、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使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制订《浙江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完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研究制订《浙江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结合中层班子换届,进一步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制订《浙江大学机关岗位设置规定》,修订完善《浙江大学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工作职责》,科学划分管理机构权限和职责,建立规范高效的学校事务处理机制。

——依法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校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完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学校特点,在学校财务、资产和产业管理方面,建立完善资金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先后制订有关资金安全内部控制、财务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资产处置审查、企业经营责任制等制度和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建立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法律咨询审查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文件。2005年,学校专门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小组,用半年时间,对合并以来形成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对照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废除86项,并对一批制度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

三、畅通信息渠道,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辅助决策与咨询机构,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对于重大事项决策和专项议题,根据规定程序,提交各委员会讨论,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形成决策方案,充分发挥专家教授治学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通过校园办公网和各单位、部门主页,及时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注重公开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涉及学校招生政策、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增强学校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校院两级定期召开“双代会”,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情况通报,征求意见建议,讨论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认真抓好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定期开展提案工作的研究和交流,督促提案的回复和落实。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学校在认真研究总结前几年普法教育基础上,于2006年制订印发了《浙江大学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工作步骤与安排、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等,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步伐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台、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参加普法学习的自觉性,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大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注重法律基础课程建设,把大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正规教学,充分发挥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成立浙江大学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学校通过开设选修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播放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片、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学法氛围。学校还鼓励引导学生组织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等各种形象生动的普法教育活动,并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学校坚持法制教育与党风廉政教育相结合,制订《浙江大学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省、市、区司法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在学生党员和新生形势政策课中开设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讲座,抓好青年学生廉洁教育工作。进一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有效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依法行政、依纪办事。

­——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把学法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干部学法培训制度,要求各级管理干部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注重学好用好与学校管理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进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教师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继续教育与培训、奖惩考核等方面政策制度与运作程序,实行教师聘任争议申诉制度。严格执行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完善学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机制,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制订了《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对于涉及师生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引入听证程序,尊重和维护师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认真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着力深化学生培养机制改革,积极营造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良好氛围。完善学生招生、专业确认、奖助学金申请、评奖评优等工作程序,公开工作流程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学生监督。严格学籍管理,依法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完善学生不利处分听证、申诉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和辩护权利。成立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进学生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认真贯彻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与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校园稳定工作,制订《浙江大学突发事事件处理预案》和《关于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师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增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制订《浙江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六、依法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权益。

——制订《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校内组织机构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加强合同管理,强化民事经济合同合法合规性前置审查,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

——制订《浙江大学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学校及所属组织以学校名义,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认真参与和应对相关法律诉讼活动,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利。

——建立经济责任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制订《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无形资产保护和商标使用管理。加强学校资金安全运行情况检查,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依法管好用好学校的法人财产,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学校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研究议决依法治校工作相关议题和重要制度建设。班子成员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学校各工作领域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根据依法治校工作新的形势与任务,在原法律顾问室基础上,专门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负责处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为各单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审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组织法律教育培训等。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编制,由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

——各单位、部门通过学习和实践,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把依法治校工作作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全校形成了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㈣ 八项规定后公务员还能领取讲课费稿费吗

原则上不可以兼职获取费用。讲课费和稿费可以领,但是有上限规定。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4)浙江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㈤ 浙卫发〔2013〕9号文件内容是什么啊

浙卫发 [2013] 9号
各市、县(市、区)组织部、编委办、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省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与成长锻炼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完善公开招聘方式
实施2013年至2015年公开招聘万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招聘、分散招聘、专场招聘、院校招聘等多种形式,拓展招聘渠道,加大招聘力度。创新公开招聘办法,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逐步取消户籍限制,适当放宽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大力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对紧缺专业岗位可适当放宽最低开考比例,经批准可按符合条件的实际报考人数组织考试。对到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可经直接考核后予以聘用。对要求招聘具备执业资格毕业生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可主要通过技能测试方式招聘。经公开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对于享受学费代偿等优惠政策的人员,服务期不少于5年(不包括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时间)。
二、优化人员编制管理
认真落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编制使用计划,科学有序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编制,留出足够比例用于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安排适当比例人员专门用于对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实施学费代偿办法
参照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相关政策,对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取得执业资格的最低年限和服务期限后,实施学费代偿办法,由用人地财政按照一定标准补偿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贴。学费代偿标准不低于每名本科生4.6万元、专科生2.6万元,其中毕业到岗后补助40%,服务期满后补助60%,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岗位培训制度
对新招聘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专业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先安排参加全省统一的系统化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包括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岗位特点和需求,鼓励和支持在基层工作的医学毕业生参加岗位教育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保障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及补贴等待遇。探索县级医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对在基层工作的医学毕业生的“导师帮带制度”。
五、落实职称倾斜措施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独确定省定合格标准;继续贯彻城乡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在学历、论文、计算机、英语等方面不同于城市医院的评价标准,评审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实施一定倾斜照顾等政策措施。
六、促进职业成长发展
在基层工作特别是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表现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一定年限后优先交流到条件较好的地区工作。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时,除部分紧缺专业岗位外,要优先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中选调。重点培养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秀基层卫生人才成为业务骨干,积极选拔优秀基层卫生人才充实到卫生管理干部队伍。
七、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对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实行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1级薪级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加强绩效考核工作,鼓励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根据考核结果,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改善基层卫生人才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毕业生周转房或落实住房补助,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子女就学、配偶就业、交通等实际困难。
八、加强基层医学人才培养
优化基层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深化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战略,着力于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的重点突破,进一步加大实用型、紧缺型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医学院校学科专业设置,按需扩大培养规模,拓展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历层次,提高培养质量。
九、建立下基层工作长效机制
贯彻国家确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县级及以上医院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施到基层服务不少于2年的制度,逐步建立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锻炼与职业成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周转房等保障措施,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基层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广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成才、为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荣誉感、成就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各地人才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意见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城乡卫生统筹发展。要建立引导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组织、编办、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就是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内容如下;

㈥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培训流程是什么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关注公号建筑施工资料,免费课件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本着就近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限省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授课、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学习内容。从事继续教育或宣贯班授课工作的,以授课学时为准。

2.参加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厅局委托协会举办的建设类国家标准、规范宣贯培训的,学时据实充抵。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教材的第一作者计20学时。

4.参加国家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工作,按工作时间计算学时,累计不超20学时。参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考察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先进经验等活动的,按考察时间计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20学时。

5.二级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每项可分别抵扣30学时、30学时、20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一)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本专业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有关要求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支持。

㈦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规定

与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相关的学习培训费一般是可以报销的。
可以上网找财政部文件,但不少单位都自行制定细化标准且不完全执行财政部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即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4.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费标准只能报销两个标准间,实际需要三个标准间。对于这类情况,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当前,中央级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应在该县级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虽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7.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8.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9.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10.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1.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12.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3.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
14.在职困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已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15.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北京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北京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王要是为了缓和火车卧铺的紧张状况.鼓励一部分身体条件较好的同志,不必等购卧铺票,及时出发。此项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出差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7.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18.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㈧ 浙江干部培训原则是什么

建立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总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干部工作的着力重点。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把坚持原则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理之基。
坚持原则就是要保持一心为公的赤心。要严格按照事业需要选人、按照干部标准选人、按照规定程序选人,实事求是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只有坚持注重实绩、任人唯贤,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拔干部,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实绩明显、群众好评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树立以德修身、以德服人、以德领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干部公信度才能保证。
坚持原则也是要练就察人识人的慧眼。“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能仅靠领导干部考核和票决来识别干部,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既要通过翻阅名册记名字、下乡调研识面孔、工作场合留印象,还要通过谈心谈话见本人、单位同志多介绍、请教他人听情况,多渠道多途径察人识人,主动了解干部的为人、处事、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的信息,形成对干部立体式、全方位的认知,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干部的精准度。
坚持原则还要具备乐见其成的肚量。“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我们要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既要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又不能过于求全责备。要做到考察评价干部不带框框,不先入为主要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胸怀和视野选用干部,不搞亲亲疏疏、你你我我,公正地评价干部,准确地推荐干部,合理地使用干部,让每一位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能不断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㈨ 浙江省教练员需要什么条件

一个好的教练员地决定千千万万的驾驶员的生命, 所以我国对教练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下面来介绍一下国家对驾校教练员的要求:

工具/原料
驾驶证,身份证,照片

想成为教练员手续办理条件:
1
想成为教练员手续办理基本条件 :
你只要持有驾驶证和相应驾龄。(一般是C1,B1,B2,A1,A2,A3证,你想教那类车型就要有那类驾驶证)就带上你的驾驶证,身份证,照片到当地交通局运管部门(一般是运管处)交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拿到《教练员证》.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3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5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交通局运管部门交费报名参加:
1
你只要持有驾驶证和相应驾龄:(一般是C1,B1,B2,A1,A2,A3证,你想教那类车型就要有那类驾驶证)就带上你的驾驶证,身份证,照片到当地交通局运管部门(一般是运管处)交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拿到《教练员证》.

报考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需要满足下列条
1
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
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3
符合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的车型驾驶经历(即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注意事项
其中安全驾驶经历需要设区的市级车管所出具,准教车型驾驶经历证明由单位出具.

目前个人报名不受理,申请人可先落实服务单位后到属地运管处办理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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