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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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聚合支付系统开发流程是怎么样的
聚合支付系统开发流程很复杂,很繁琐,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资金,如果企业是想自己使用的话,建议需要合作商合作,省去复杂的开发流程。
3. 做支付系统需要准备什么,怎么去做
软件不重要,主要推广
4. 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二代支付系统是做什么的好学吗有没有相关的培训机构
这种培训机构只有融金教育才能做,他们可是专业的做银行系统培训的。老师都是以前银行各部门的高管呢。
5. 什么叫pos机 pos机业务培训
1、 POS译为销售点终端,它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货币支付和资金流动系统,现已成为货币支付和资金流动的主要手段,POS通常设置在超级市场、宾馆、商场、酒店、书店、药店、食堂、零售批发个体户等购物消费场所或一些收费站点的收款处以及银行网点作为取现和存款之用,其实质就是把金融业务扩大到了商业网点。
2、
•POS机组成
•
•POS终端主要由主机、打印机,显示屏,磁条/IC卡读写头,内置MODEM等组成。
•打印机一般都采用针式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两种都有不同优点,针式打印机打印的凭证保存时间长,热敏打印机打印的凭证字迹清楚。
•
•显示屏一般能显示2-4行*(7-8)个汉字。
•
•磁条/IC卡读写头,能同时处理磁条和IC卡。
•
•内置MODEM拔号实现远程通讯。
3、分类
•按通讯方式
•1.固定pos机(网络POS、电话POS)
•优点是:
•1、软件升级和维护比较容易;
• 2、网络拨号方式,拨号速度快;
• 3、POS交易清算比较容易;
•缺点是:
•1、需要连线操作,客人需要到收银台付账。适用一体化改造的项目的商户。
•2、电话拔号方式,每刷一笔将产生电话拔号费用
•3、一机绑定一个网络或电话,更换位置无法使用
•2.无线pos机(移动POS)
•优点是:
•1、无线操作,付款地点形式自由,全国终身使用
• 2、体积小,方便随携带,实现随时随地刷卡
6. 人行支付系统考试(安徽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7. 如何系统学习第三方支付和清算的知识
支付清算抄系统(payment and clearing system),也称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交易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系统。具体来讲,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规则、实现支付指令传递及资金清算的专业
8. 支付系统应具备的功能
一个支付复系统能否被采用,取决于制它是否安全,高效和便捷,具体功能如下:
使用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实现对各方的认证
使用加密技术对业务进行加密
使用数字摘要算法以确认业务的完整性
能够处理业务的多边支付问题
交易双方出现异议纠纷时,保证对业务的不可否认性
9. 支付系统风险有哪些危害和在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
支付系统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内容,是
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血脉”,也是风
险传递的主要渠道。本文结合山西省推广应用支付
系统的实践,指出了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从
法律法规的完善、信贷机制的灵活性和系统的安全
投入等方面提出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对策。
一、支付系统风险类型及表现形式
支付系统风险是指影响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
各种不利因素发生的不确定性。国际清算银行《关
于重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认为支付系统存在以
下风险:一是信用风险。系统中某一方到期时或在
以后任何时候不能全额结算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
所构成的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系统中某一方在
期满后某个时间可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在系统范
围内的债务,但在预期的时间没有足够资金结算其
在系统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三是法律风险。导
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不合理的法律框
架或法律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四是运行风险。
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操作因素,例
如技术故障或者运行错误所构成的风险。五是系统
性风险。某个参与者不能结算其债务或者系统本身
的破坏,可能导致其他系统的参与者不能在期满时
结算其债务所构成的风险。这种破坏会导致更大范
围的流动性问题和信用问题,从而可能威胁到系统
稳定或者金融市场的稳定,即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我国支付系统运行初期,支付系统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运行风险,集中来源于系统设计或应急
机制方面。下面根据山西省上线运行支付系统的实
践,说明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来自制度建设滞后且
不完善。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虽制定了《大额支付系
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
理办法》(试行)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行)、《小额支付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
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抵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未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各地自行制定岗
位职责不尽统一,造成会计人员在办理实际业务时,
缺乏有效依据,不利于上级行实行统一管理,存在
一定的安全隐患。
运行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技术风险是由于系统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网
络中断、设备故障等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主
要有设备、系统设计和应急方面引发的风险。而操
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或职员
操作失当特别是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还不能熟练
掌握的前提下而带来的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会计集中核算系
统没有设置自动签退功能,如操作人员长时间不操
作系统或忘记签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会
计集中核算系统虽然在一定期限内提示更改操作员
密码,但并不强制要求更改为不同的密码;三是无
操作员重复登录限制功能;四是大额资金汇划无主
管的审核功能,特别是对县级网点的原始信息监控
难以到位;五是系统中有些重要事项可以由业务主
管独立完成,不符合风险控制的原则;六是所有的
联行查询查复业务由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影响资金
周转速度。七是只有网点的记账员和复核员才能见
到原始资金汇划凭证,联行柜无法将发出的业务与
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增加了联行的风险控制难度。
八是自动入账功能缺乏风险控制。九是网点打印接
收联行柜处理的转汇业务的“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
单)”上无收款人记账账号,网点有时不能明确知
道该笔账务记到何处,容易引发资金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有:一是系统的异常提示引发
的操作风险。如在发送大额往账时,系统会有些异
常提示让操作人员误认为提交失败,就再次提交,
导致重复发送。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
中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如系统提示“系统调用错误”,
也会使操作人员误认为系统记账失败,重新发出该
笔业务,从而导致清算账户重复记账。二是操作人
员业务水平不高引发的操作风险。由于支付系统处
于运行初期,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加
之大部分基层操作人员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对具体
业务操作和相关规定不熟悉,尤其是对突发事件或
异常事件的处理,很容易出现操作差错,不但影响
业务处理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可以说,以上风险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
而道德风险却与人的主观思想密切相关。在当前
支付系统各项规定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道德
风险无疑成为各种风险中隐蔽性最强、危害性最
大的风险。
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人民银
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的
法律地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运行
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关于支付系统的管
理办法、业务处理办法、业务处理手续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建设仍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发达国家
都建立了支付系统方面的法律,有综合性的也有专
门性的,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4
A编的标准,借鉴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制定一部
误发送或重复发送的支付业务,在接收清算行已贷
记接收人账户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处理手续规定:
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
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
人协商解决。但在实际协商解决中,接收清算行为
了维护其客户利益,以“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
配”为由不予配合,造成协商解决困难较大。因此
建议: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在相关制度
中明确各清算行无条件积极配合的义务或责任。
(三)以控制流动风险和信用风险为重点
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
不同,但风险防范的重点都是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
主要有:排队机制、日间透支、自动质押融资、“清
算窗口”、高额罚息贷款、对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
制和借记控制。具体为:国家处理中心(NPC)对
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进入排队处理,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可以选择使用自动质
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在预定的时
间,NPC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
打开清算窗口,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
者筹措资金,在清算窗口关闭前,NPC退回仍在
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
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
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
账户余额情况,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
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
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
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
制和借记控制,根据清算账户行的信用状况核定其
日间透支限额。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仍未启用日间透支功能。
目前各金融机构虽与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签订
了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但人民银行总行设定了预
留贷款规模,当透支额度大于预留贷款规模时,
必将引发流动性风险。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认真研
究高额罚息贷款的可操作性,由市场化运作,实
行按需分配,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防范资金不足
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为了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
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当直接参与者出现流动性
或信用风险时,CNAPS就可以动用其全额或部分
抵押物清偿其对其他参与者的债务,既保证最终清
算又避免了人民银行的垫资风险。
四)防止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者,各国中央银行特别
关注系统性风险。当一家参与者不能按时偿还其债
务可能引起其他多家参与者到期也不能偿还债务,
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财务困境,危及支付系统甚至
实体经济的稳定性。各国中央银行对限制大额资金
转账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特别关注,因为随着交易
总金额的增加,总的风险暴露也倾向于增加,因此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的潜在风险经常比零售资金转账
系统大得多。可见,各种风险的恶化都会最终引发
整个支付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和
金融稳定。因此做好各种风险的防范是防止系统性
风险的根源。在我国除CNAPS外,商业银行行内
汇兑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国库
集中核算系统(TBS)、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都已或
即将与CNAPS相连接。支付系统应适时对每一个
外接系统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外接系统潜在的风
险特点,分别制定统一而又有特色的风险管理措施,
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体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