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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业务培训记录

发布时间:2021-01-24 05:39:46

⑴ 增值税开票员要培训什么内容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培训如何使用金税系统,开票程序,设置以及每月1号以后如何抄税、远程抄报、比对、清卡等与开票相关的事项。

⑵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目前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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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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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⑶ 给企业培训增值税政策讲什么内容

给企业来培训增值税政策,源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四个附件、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出台的补充规定和行业规定等。

⑷ 有什么好的方法尽快学习好初级实务增值税这块内容

多做几遍题就没问题了。

⑸ 高顿财务培训的高顿研究院

高顿财务培训始终坚持关注财务前沿引领思维创新。2009年6月,高顿率先在培训行业界创建研究院,成为国内唯一一家拥有专属研究院的财务培训机构。高顿研究院利用高顿财务培训丰富的培训经验与资源,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和访问,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并结合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未来财务发展的方向进行系统的研究,不断研发创新课程体系和培训模式。
高顿还对相关知识理论、政策分析和实操案例进行了深度挖掘与总结,不断推出对行业走势与企业决策有影响力的调研报告,硕果累累。与此同时,高顿的系统学习平台里还集合了大量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一线企业高管的真知灼见,研究团队亦乐于将其进行提炼,与更多的财务人分享。
研究报告
《财务人之管理能力培养是与非》
财务人的管理课程,必须结合我国财务管理的发展现状、财务人员的特点和财务职能的定位加以考虑。财务人和财务部门都具有特殊性,培训要树立的第一个理念就是,了解财务人特点,理顺财务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定位;第二,财务人管理能力培养,是在财务管理职能基础上的提升,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财务职能转变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报告认为:由于受财务人的性格特点和财务部门传统组织定位的影响,财务人的管理技能培训,单纯的管理知识培训显然并不科学,重要的是如何变革传统财务组织结构,如何重新定位财务职能,把财务与会计分开,突出财务的管理职能。
《温州金融改革:浙江区域经济转型的坚实后盾》
近几年,民间借贷危机、老板跑路、“吴英”案、温州炒房团等事件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温州模式”。3月28日的温州金融改革给民间资本找到了出路。该报告通过分析指出:中小企业应当充分分析市场,重新定位自己,发挥自主创新能力,由传统的产业转向高科技产业发展,小型企业做中,中型企业做大,大型企业做专,掌握核心成长动力,彻底改变原来低成本低利润的状况,做活整个市场,走在企业的前端,不盲从,做企业不能“利”字当头,哪里”热“往哪里去,做大做强做专,谋求长远可持续发展。
高顿研究院的研究表明,温州金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输送粮草的作用,为浙江省的产业结构调整、结构转型提供坚实的后盾,如果粮草出了问题,那所谓的产业结构调整就无从谈起。
《总经理的财务课程》研究报告
《总经理的财务课程》应该注重对总经理职责的把握,明确总经理在企业中的作用,从而明确总经理需要掌握的财务技能。我们发现,虽然该课程发展的并不成熟,但需求却是迫切的。对企业总经理和高管们开设财务知识的培训应注重:财务管控理念、企业风险防范、决策制定等方面的内容,课程要结合培训对象特点和课程需求要素进行合理设置。
该报告从总经理的职责与财务技能的匹配程度、市场上关于总经理的财务培训课程内容与总经理的财务技能需求等方面展开调查,详细分析了总经理的财务课程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该报告通过分析指出,《总经理的财务课程》应侧重企业战略与财务战略的统一、风险防范和决策的制定。同时,课程设置应关注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与时俱进,始终走在时代的前端,方能提供满足企业决策者需求的培训服务。
《增值税扩围之全国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以来,得到了企业的积极配合,政府的积极支持,种种迹象表明,这项改革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已是大势所趋,至于推广的必然性和曲折性是“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
报告显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全国部分服务业需求开始涌入上海。该报告通过测算一家生产型企业在上海和其他地区采购广告服务的成本对比显示,在上海采购的成本要比其他地区低5.66%,这就使得上海的服务业更加具有优势。
该报告援引中国证券报的记者的调研指出:增值税在上海进行试点对上海周边的省份和城市影响非常明显。很多企业将总部转移到上海,但生产仍在原地。这对于上海经济的发展非常有利,但是对于上海周边的城市,却是一场危机。
《国际增值税发展沿革对我国的启示》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将先在该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展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这一政策的推行,引发的业界广泛的讨论,有的支持,有的不看好,有的持观望态度。本文在比较和分析欧洲、亚洲实行增值税较成功国家增值税制度实践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短期内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增值税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
该报告在对国外的增值税改革发展变革及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增值税改革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做出了预测:即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稳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现有的增值税制度瘦身;全面推进税收的网络建设,建设税收信息系统,推进征管方式现代化,使税收征管和监督有序进行;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出口产品彻底退税。
《增值税扩围之物流行业调研报告》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地区的物流企业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仓储业企业适用6%的税率。这对于仓储业企业来说,可谓一片欢呼;但是对于以运输业为主的物流企业来说,恐怕就高兴不起来了。
该报告显示:我国物流行业,内资企业占79%,港澳台投资企业占7%; 外商投资企业占14%。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10%;私营企业占26%;股份有限公司占10%;有限责任公司占28%。2010年物流企业人均利润为14.5万元,比上年增加3.4万元,增长30.4%。其中,综合型物流企业人均利润最高为17.5万元,运输型企业为13.2万元,仓储型企业最低仅为5.2万元。但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一局面将发生改变。
主要内容:
一、行业简介
二、物流企业现状
三、2012年上海增值税扩围对物流行业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之对其他省市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以来,给上海企业带来的大量的机遇,同时,也给其他省市特别是上海周边的企业带来了危机,其他省市企业究竟应当如何应对,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报告预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的2012年,上海的税收减免额将达到100多亿元,占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的3%。这给上海企业带来的大量的机遇,同时,也给其他省市特别是上海周边的企业带来了危机。
主要内容:
大量服务业需求或涌入上海
部分周边省市企业已搬迁上海
地方政府的动力
洼地效应显现 地方政府将推动改革步伐
《国内非财课程的研究报告——培训课程发展趋势探讨》
非财务人员的财务课程近几年已经发展比较完善,但是课程内容与培训对象需求的矛盾依然存在,并且一些问题已经成为培训行业的瓶颈。具体来看,可以有一些发展趋势和关键因素值得我们探讨,来帮助提升课程的收益,达到有效培训的目的。
非财务人员是企业中非财务专业或财务工作出身的领导层和管理者,当升任至一定岗位后,自身所学专业不能完全满足岗位的需求,因此,培训机构根据企业面临问题及人员的迫切需求开发出一系列针对非财务人员的财务培训课程,目标是培养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财务意识、财务知识和财务技能,以提高非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主要内容:
一、 国内非财务经理的财务课程培训现状
二、培训存在问题调查
三、非财务人员的财务课程发展趋势
1、加强财务基础知识框架的建立。
2、对于高素质人才,课程引导性更为重要。
3、从企业战略角度出发,明确财务与企业战略的关系。
4、从专业的财务知识中找出对管理者有用的部分,并从管理者角度讲解。
《中国会计准则如何趋同IFRS》
本文以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为线索,讲述了新准则发布后全球各个国家的反应,以及对我国产生的巨大影响。针对近几日美国的态度,我国财政部采取积极应对策略,从大局入手,把握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法。
自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称IASB)开始运作以来,就以建立全球统一准则为宗旨,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促进资本形成和流动,降低融资成本,降低准则制定成本。
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于2011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报撰文指出,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 IASB对准则的一系列项目做出重大修改,并要求中国直接采用国际准则,这将对中国现有企业财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同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逐步采纳国际准则的路线图计划征求意见稿;2009年,日本颁布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路线图;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智利,韩国,巴西,加拿大,印度,墨西哥,中国台湾等都准备在2013年以前全面采用IFRS计划。
主要内容
一、IASB发布最新准则
二、我国需要密切关注的几个方面
三、美国态度逐渐明确
四、中国方面积极应对
1、成立专项委员会 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
2、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 争夺话语权
3、积极推动与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交流

⑹ 增值税里面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区别

一、涉及行业不同: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生活服务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二、服务类别不同: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层次不同:

现代服务业大体相当于现代第三产业。国家统计局在1985年《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将第三产业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个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个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研事业,生活福利事业等;

第四个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6)增值税业务培训记录扩展阅读:

生活服务行业

广义的生活服务

广义上的生活服务行业要广泛的多,它包含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餐饮、娱乐、租房、买房、工作、旅游、教育培训等生活相关的“衣食住行用”都属于这类服务的范畴。

生活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化

电子商务在经历了B2B、B2C、C2C等传统的商务模式之后,逐渐得走向完善。网民数量的增长、文化意识的提高以及网络支付方式的多元化使得网上购物流行一时。

电子商务所创造的价值逐年增长,交易额不断攀升,网络经济时代到来。马云说,所有的技术都是为人服务的。电子商务最终的目的也是要满足人的需求,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服务行业开始走上电子商务的轨道。

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门户网站、信息港就具有生活服务类网站的雏形,这类网站大多都拥有生活、打折、黄页、分类等相关的子站,内容就是当地的各类生活服务类信息,

提供网民之间资源化商品、服务的在线交易,尤其适用服务业,诸如对订房、订餐、订座、订票、求职、招聘等资源类服务的需求。电子商务在这一领域逐渐得到应用,极大的促进了生活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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