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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组织召开消防业务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1-21 18:37:13

『壹』 派出所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对吗

消防是分3级管理,派出所只给他管的哪一级开会,而且也没有每季度一开的要求,按照单位防火标准的不同,检查的时间也不同。

『贰』 派出所安排企业消防培训应该怎么和人家说好

安排应该去的人员去参加,如消防负责人、消防管理人等。

『叁』 派出所3月份消防工作例会会议记录怎么写

写出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所长布置的工作,包括工作如何落实,指导员的讲话等内容。切记要围绕消防工作,没有了只能替领导安排,当然这不能叫造假,只是替领导思考。

『肆』 江阴市祝塘镇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培训吗

组织的,根据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版防监督检查的情权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伍』 消防大队培训

为了深入贯彻宣传新《消防法》,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业务管理工作。5月13日,新晃消防大队以宣传新《消防法》活动为契机,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了消防业务和灭火技能培训,新晃镇、方家屯乡、大湾罗乡、兴隆镇、波洲镇等派出所消防民警参加了培训。经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灭火救援中消防技能。
新晃县有23个乡镇,最远的乡镇离消防队有100余公里,房屋大多为木质结构,而且大屋场居多,一旦发生火灾,待消防救援队伍赶到时,也无力回天了。对各乡镇派出所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学会必要的救火技能,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5月13日上午,新晃消防大队组织新晃镇、方家屯乡、大湾罗乡、兴隆镇、波洲镇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消防大队进行了消防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机动泵了解和操作、灭火器材的使用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培训。在培训中,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教导员为派出所民警们进行机动泵操作培训,民警们意识到学习消防技能的重要性,专心学习,并踊跃进行机动泵的基本操作。在灭火器的讲解中,主要是对灭火器如何检查可用性、年限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灭火须知等内容在操场上进行了细致的培训。在消防业务方面,大队也对民警进行相关的培训,主要是结合实际例子讲解了如何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何发现消防隐患,如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发放《复查意见书》以及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等。
此次培训,增进了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知识,掌握了消防灭火救援技能。为消防民警在今后的消防执法监督和灭火救援中铺平了宽阔的道路,为构建“平安新晃”排除火灾隐患提供了良好的局面。

『陆』 派出所如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消防监督工作日益繁重,单独依靠消防队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很多"五小单位"将失控漏管,农村消防工作也得不到加强,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多、力量大,如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防监督工作的作用,将全面而有力地提高全社会消防监控能力,预防火灾的发生。虽然消防监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很多派出所因为任务繁重、自身消防法律知识欠缺,而影响到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城乡家庭也向多元化发展。城市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工程、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大型企业单位也迅速增多,全国的消防机构防火监督任务日益繁重,除了对单位进行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消防监督人员还担负着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任务。显然,仅靠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全国消防机构所担负工作任务和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一部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当前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项重要举措。
虽然《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中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还不成熟,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轻视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开放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单凭消防部门一家承担,远水难救近火,难免产生顾而不及的现象。派出所加强所在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是改变这种局面,填补鞭长莫及空档的强有力助手。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条件的要求,其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新时期工作职能的需要。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向基层派出所延伸,应包括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企业、街道、农村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派出所通过诸多的管理工作,最终目标是确保管辖区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积极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辖区内的火灾事故发生数,让人民群众、经商投资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辖区消防工作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从消防监督职责划分比重分析,每个地方都有部分重点企业、单位,它们的消防工作直接由县市的消防部门承担监督职责,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量的企业、单位,特别是当前私营企业、家庭式加工业迅速发展,它们都分布在各个乡镇、街道或农村,这部分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日益加重、扩大,再由县、市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显然难以做到。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占有天时、地利、人熟的优势。因此,这部分单位、企业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担最为合适。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分析
虽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但由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不同,该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如果能充分利用好这一巨大资源,就能有效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消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的消防工作就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认识片面,责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县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三级管理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理解不深,贯彻力度不大。有的认为分级管理后乡、镇消防工作全部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与自己关系不大,业务上未能实现有效的指导;有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名义上实行分级管理,实际上是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可管可不管,从而致使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没有形成体制,没有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执法中业务不熟,执法随意。消防监督检查是门多学科交叉结合的科学,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客观上要求防火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火灾隐患相应增多,派出所民警现有的消防业务知识和惯用的消防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城乡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当强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业务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业务繁忙,各项工作的落实最后都压到基层派出所头上,再让派出所民警专门学习研究消防业务,会导致力不从心的局面。由于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和行政处罚中随意性大,个别派出所防火检查无笔录,整改隐患依据不明,法律文书不规范,使用法律根据欠准确,消防执法缺乏严肃性。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甘肃省大部分县市对公安派出所兼、专职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指导,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对其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不明确,甚至出现公安派出所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的现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经费不足。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公安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发出一份法律文书或作出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到消防机构审核审批。目前,派出所没有消防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防火监督只能以治安带消防,根本无法专门派人派车去边远和农、牧区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基层派出所本来就警力不足,业务繁重,加之执法程序繁琐,很难有效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宣传以及组织群众灭火等消防业务的全面落实;再则,消防业务经费无法保证,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奏效。
三、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
解决好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实施消防监督的关键所在,以笔者拙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要增强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首先应增强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识。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认识消防工作是治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公安业务的重要内容,要使每个民警懂得“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的道理,认识到火灾的发生必然会导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连锁反应。要从组织上、制度上、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不断调动广大基层公安民警搞好消防业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自觉投身到消防监督工作中去。
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完善制度,规范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派出所特点,规范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程序应与治安案件程序并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运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的填写等方面对派出所民警进行多项指导,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法。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外,其他处罚依据《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作出。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消防工作的知识性、专业性强。为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基层公安民警的业务指导,应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把定期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与具体防火监督中的业务指导相结合,在公安基层专兼职消防民警中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行使消防监督职能,或调配民警时注意选调有一定消防业务素质、工作责任性强、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胜任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能组织群众扑救火灾的同志从事防火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基层派出所肩负的消防工作任务。
(四)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必需的业务经费。甘南州迭部县共辖11乡镇,但仅有5个派出所,分布在边远农牧区的寺院和宗教场所就有20个,实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后,诸如此类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无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于没有消防专项经费,使得日常监督检查无法落到实处,派出所有车无油,行路难让民警们只能望而却步。为此,笔者认为,为解决消防经费难的问题,可在每年县政府与县乡镇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上明确派出所资金保障问题,可由乡政府预算不少于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经费,并适时逐步增强,这样才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物质保障。同时县、乡政府可根据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成效划出专款,用于加强派出所基础建设和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给予体现,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总之,要切实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级消防监督制度,保障所需经费,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减少火灾隐患,为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柒』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捌』 派出所关于对单位消防培训的领导讲话

公安内网搜索下

『玖』 消防大队为召开党组织生活会扎实做好会前准备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复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据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的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员为什么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这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的一项组织保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章对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何规定?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按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特殊党员。★如何开好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要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要开好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支部党员大会的会期。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举行。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发挥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监督党支部的工作,完成党支部所担负的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支部党员大会的会前准备。做好会前准备,是开好党支部党员大会的重要环节。支部委员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会前准备:第一,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确定好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第二,支部委员会应在会前将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目的、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第三,要求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第四,根据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有些支部大会可适当吸收一些非党同志参加,如讨论吸收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一些非党积极分子列席。(3)支部党员大会的基本程序。支部党员大会一般应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如果支部书记因故缺席,要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第一,主持者要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第二,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按预定议事程序进行。每个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展开讨论。需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应提出具体的要求;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第三,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的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情况,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等。会议结束后,记录要归案保存。 ★怎样开好党支部委员会?加强党支部集体领导的关键之一,是开好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开好支部委员会应注意以下几点:(1)支部委员会议事要注意遵守规定的程序,会前让委员知道会议议题,有所准备。会上要围绕议题组织好讨论,使所议的问题能得到认真解决。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督促检查。(2)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中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书记要善于启发大家,集思广益,不要怕别人提出与自己不同的意见。(3)要议而有决。在大家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后,书记要善于集中委员的智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集中意见,既要听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要照顾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见。如果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见是符合上级指示和实际情况的,而多数同志不同意时,就不要急于作出决议,要引导大家继续学习和讨论,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来统一认识,做到集中正确意见。决议做出后,还要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决议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委员的职责进行分工,以保证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既要防止在重大问题上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定的现象,也要防止事无巨细,把应由个人分工处理的事都提交集体讨论的现象。 ★如何开好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措施。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并一至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提出的具体任务,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根据支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5)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6)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党小组会要讲求实效。会前要有准备,会议的内容要集中,每次党小组会都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不要会前无准备,会上不着边际地东拉西扯,以至浪费时间,不解决问题,挫伤党员参加党小组会的积极性。 ★如何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组织好市直机关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组织好这部分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1)凡属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定离退休人员支部。 (2)对于老年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结上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应照顾他们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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