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一个打架斗殴刑事案件的观后心得体会怎么写,急急急!大家帮帮忙
让一步,风平浪静,忍一时,海阔天空吧.!.建议你学会控制,每次生气发火前,停两秒,提醒自己不要太过,平常口气说话,提醒自己发火会让事情变更坏。就不会想再发脾气哈~多发善心,多做好事。
Ⅱ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工作总结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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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怎么写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Ⅳ 刑事案件读后感200字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写读后感关键是一个感字。先用三五句话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再结合实际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可以夹叙夹议,要注意写出真情实感。
Ⅳ 学习刑法第十九条的心得体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版,可以从轻权、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意思是:这个群体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这里有一个“酌情的问题”,没有特殊意义。
【如认可望采纳,祝你愉快。】
Ⅵ 关于刑事心理学新编总结
刑事心理学笔记
教师:陈和华
第章 :刑事心理学概论
第一节:形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作用
【一】刑事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1]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与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预防、惩治犯罪的心理对策。
[2]关于刑事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几点说明:
《1》关于“犯罪”与“犯罪人”
关于“犯罪”概念的使用问题:
刑事心理学除了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之外,还应 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们的心理与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来说,还应包括以下几种人的心理与行为:
①一般违法者
②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所处的环境,预测其将来是否有触犯刑法之虞。一般指: (1)经常与杨浦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
(2)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
(3)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
(4)参加不良组织者
(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
(6)人格有严重缺陷者
③刑事解教人员(刑满释放与劳动教养结束的人)
④揭露、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包括刑事司法人员、被害人、证人等)
《2》关于“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①“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决定
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附性
(2)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而犯罪行为具有外显性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
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错综复杂性:
(1)一致性: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会发生什么样的犯罪行为。
具体表现在:
<1>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会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2>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会实施多种犯罪行为
<3>在多种犯罪心理支配下会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4>在多种犯罪心理支配下会试试多种犯罪行为
【二】刑事心理学的作用P2
[1]为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提供心理学依据
[2]为制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审判的策略提供心理学依据
[3]为教育、挽救和改造犯罪人提供心理学依据
[4]为刑事政策、刑法的制定提供心理学依据
第节 :刑事心理学的学科地位
【一】刑事心理学在犯罪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来说,刑事心理学是犯罪学的三大支柱之一,另两大支柱是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
从最广义角度看,犯罪学除上述三大支柱之外,还应包括刑法学、公安学等。但从最狭义的角度看,犯罪学就是犯罪社会学,即与犯罪心理学等级。
【二】刑事心理学在心理学体系中的地位
刑事心理学既是普通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也是社会心理学的分支学科。
第三节:刑事心理学的历史
【一】刑事心理学在西方的发展状况:
(一)早期的认识与学说
“早期”:犯罪学成为独立学科之前
(1) 欲望说 (2)体症说 (3)快乐说 (4)精神变态说
() 形势心理学的产生
(1)产生标志:1872年 埃宾 《犯罪心理学纲要》
背景:<1>工业革命后犯罪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对此研究
<2>实证的心理科学已经产生,为刑事心理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与可能
(2) 发展:希利,1909,在芝加哥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心理变态研究所,采取心理测量表和个案研究的方法对青少年进行研究,标志着犯罪心理学走向科学化。
() 刑事心理学的发展即趋势:
(1)1903年前夕,心理学知识广泛运用于刑事司法活动
(2)20世纪30年代,刑事心理学成了犯罪学体系不可缺少的三大支柱之一。
(3) 近年来,刑事心理学在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预测、少年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理学等方面均有很多研究。大致有以下几个研究方向:
<1>探讨犯罪心理的生理机制
<2>探讨犯罪心理的社会环境制约机制
[1]社会化障碍论
[2]不同机会论
[3]对抗论
[4]次文化论
<3>探讨犯罪心理的疏导机制
【二】刑事心理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一)早期刑事心理学思想:P7
<1>人性与犯罪
<2>犯罪原因
<3>犯罪对策
(二)刑事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1>我国刑事心理学的建立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
<2>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刑事心理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四节:刑事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与研究方法:
【一】刑事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二】刑事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刑事心理学研究的困难性与可行性:
《1》困难性:
[1]心理的隐蔽性
[2]研究的间接性
[3]犯罪人心理的抵触性 [4]难以实现性或不可实验性
《2》可能性:
[1]刑事司法人员的丰富经验
[2]某些犯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提供可靠地陈述
[3]心理与行为关系的原理
[4]现代心理研究技术的进步
(二)刑事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P10
《1》决定论:
“犯罪是"失足成千古恨"?”
答: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的发展绝对不是一刹那的事。它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行为失足之前,思想上早已失足了。好与坏之间不可能有一条截然的鸿沟。
《2》反映论
《3》系统论
(三)刑事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观察、调查、数量统计分析、心理测验、实验、案例分析、经验总结等。
关于研究的几点问题:
(1) 理论上的研究与经验上的研究:
①什么是理论上的研究:
开始于某一理论推演的研究
②什么是经验上的研究:
与某种理论没有直接关系的研究
③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区别:
<1>找到确定结果的可能性不同;
<2>不确定结果的意义的重要性不同
(2)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①基础研究:着眼于一般情况的研究
②应用研究:着眼于特殊情况的研究
③区别:应用研究更多的探讨具体问题,而基础研究则更多的探讨 比较抽象的,指导性的问题。
(3) 实验研究与相关研究
实验研究:
①定义:在有控制的观察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加精密的研究方法
②优点:由于设计严密,有数量做依据,统计分析严格,加上其所得的结果又可以任人重复实验,所以更具科学性与说服力。
③局限性:
<1>自变量加入实验有困难
<2>因变量常常很难测定
<3>相对来说,不能有效地大量收集许多变量的资料
相关研究:
①定义:是确定两种或多种现象(或变量)在变动中是否存在着关联以及有多大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
②优点:
<1>能收集某个领域的大量资料,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事物间的大量联系
<2>相关研究有助于研究那些不适于使用实验性方法的问题
③局限性:
<1>有时使因果关系含糊不清
<2>两个变量之间的直接影响的可能性难以确定
第章 :犯罪心理描述
第一节:犯罪心理的概念
《一》人的心理、意识与个性
() 心理P14
【1】概念:人的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外部世界的反映,即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事实的反映。
【2】心理或心理现象包括:
①心理过程(知、情、意)
②心理状态
③个性心理(个人倾向性、自我意识、个性心理特征)
【3】心理过程是暂时的,个性心理是比较稳定的,而心理状态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表现形式,既有暂时性,又有稳定性,是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相统一的表现形式。
() 意识
意识是以心理过程为基础的系统整体,是指人的心理体验的总和,是心理的高级水平和主要形式,分自我意识和对周围事物的意识。
() 个性
个性,又称人格,是心理过程在个体身上相对稳定的表现,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意识倾向性以及经常出现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二》犯罪心理
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以及心理状态,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与支配力量。
《三》犯罪心理结构
() 结构;事物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方式,是系统内各要素的组织形式与秩序。
() 犯罪心理结构:P17
【1】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2】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犯罪心理特征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外在表现,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特征的内在根据。
() 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的关系:
【1】个性倾向性构成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
【2】个性心理特征构成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
【3】自我意识以及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构成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
() 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结构的稳定程度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
【2】结构的组合状况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发展变化情况
()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的争论:
【1】关于同质论与异质论
【2】关于犯罪素质的测定
() 犯罪心理结构的测量
【1】个性测验量表
①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量表(MMPI)。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哈撒韦和医生麦金利于1943年发表。既能测定个性的各个特征,也可以鉴别各类精神病状,是目前应用最广的个性心理测量表。
②卡特尔16项个性因素量表(16PF)。美国伊利诺州大学教授卡特尔于20世纪50年代编制
③艾森克个性问卷(EPQ)。英国伦敦大学心理学教授艾森克于1975年编制。
④其他量表
【2】专门用于犯罪人的量表
(1) 此类量表的使用,始于1928年美国伯吉斯的假释成败预测研究
(2) 我国上海市监狱于1994年出版《犯罪心理素质测定量表》
第节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 内在因素:
《一》生理因素:
【1】年龄因素
青少年比中老年人更易犯罪,原因:
①生理上:法语迅速、处于成熟期内分泌量增多、激素多、富有冲动性,故容易犯罪
②心理上:不成熟,导致在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方面:判断是非能力薄弱、处理紧急复杂事务的能力差、生活不定型;幻想多、与现实发生矛盾的机会和可能性多、心理落差大,故容易犯罪
③性格方面:情绪起伏大、外向、攻击性冲动多、猎奇探究心理强。这些因素在青年时期表现得最明显,故容易犯罪。
【2】性别因素:
男性比女性更容易犯罪,原因是:
男性在容易致罪的攻击性、支配性、自信性和活动性上均比女性强,而在同情心方面,女性则比男性强。
【3】神经类型因素
【4】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带来自知力的缺失与自控力的减弱P21
《二》心理因素:P22
【1】个性倾向性因素
饱和效应:持续使用同一刺激材料导致刺激效果递减的心理现象。
【2】性格结构因素
【3】个性异常
《三》行为因素
【1】参与不良行为
参与不良行为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①不良行为对行为人有诱惑作用
②不良行为易使行为人产生认同心理
自我辩解:“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因此我所做的事是有道德的,至少不是很不道德的。”
【2】不良行为习惯
【3】社会学习
(二)外在因素:
《一》大社会环境因素P25
【1】政治环境因素
【2】经济环境因素
①如何预防由贫困差距带来的相对剥夺感增强乃至犯罪?
(1)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可学习那些均贫富的高福利国家【如欧洲与日本】
(2)提高社会成员容忍贫富差距的能力【如美国】
②美国人能容忍贫富差距的原因:
第一,美国人相信美国给个人提供了机会,而不是现成的果实,只是“美国精神”的核心。
第二,美国人之所以能保持他们对自己的这种信念,一大原因是他们能够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
第三,美国的富人在这种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游戏规则中获胜以后,自然赢得了社会的尊重,而他们也将部分财富回报社会。
【3】社会文化与社会风气因素
不良社会风气的一大影响:没有良好的分配机制与预期机制
【4】刑法效应因素P26
①犯罪人是“法盲”吗?
任何人,只要其神智正常,必知道犯罪的法律后果,必知道别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别人的财产是不可以随意“拿取”的。
②关于“次道德”问题:【现在忽略了对其的宣传力度】
(1)次道德: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过程中,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的“行为准则”。
(2)从维护人民利益出发,对“次道德”不应采取否定态度。应当以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在特定人群中倡导
(3)提倡“次道德”。会使伤害无辜的恶性案件大大减少,有利于社会稳定
(4)提倡次道德与现行法律完全一致
(5)提倡次道德,并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可,丝毫不影响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但是却能让整个社会大受其益
《二》小环境因素
【1】家庭因素:
①教育思想错误
(1)不能吃亏,不用诚实
(2)要出人头地,光宗耀祖
(3)努力就会成功
②教育方式不当
(1)溺爱纵容
(2)专横虐待
(3)要求不一致
③家庭残缺,缺少温暖
易导致孩子犯罪的三点:、
①创伤(苦难):如“家庭结构不全”家庭功能不正常缺少温暖恐惧不安、自卑过度补偿精神失常、社会抵抗
②失败:期望不当压力大挫败感愤怒、怨恨攻击
③人际关系
【2】学校因素:
①教育内容上:重智轻德、甚至有意无意地教学生撒谎
②教育制度和方法上:使学生缺乏尊严,令学生的学校生活痛苦不堪,对学校、对社会的不满心态就此形成
A:制度设计上的偏向
B:教师爱心不足
C:教师缺乏使学生快乐、使学生纠正错误、缺点的手段和方法
【3】工作环境因素
【4】居住环境因素
【5】人际交往因素
【6】职业因素
《三》自然环境因素P27
《四》情境因素
1、侵害对象
(1) 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有受犯罪侵害的可能,但在全体人口中的分布又不同。这与犯罪人选择作案的对象有关:犯罪诱惑性和犯罪安全感。
(2) 有两类人相对更易受到犯罪侵害:
①有特定服务和职责以及特定身心特点者
②有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以及轻率不谨慎表现者
2、现场其他人
3、现场条件和气氛
4、犯罪机遇
Ⅶ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总的体会是;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Ⅷ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什么感想
呵呵,希望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为刑事诉讼立法建言献策,为推动中国法制进步作贡献啊!
制度立法层面,个人感觉有不健全之外,但这是与当前公民法治理念与社会各层矛盾关系,即中国特色因素造成,需逐步完善。但更重要的应是实践中严格落实现在法律规定的问题,其实现实中很多不良执法或社会不公很大程度上是以权代法、不严格依法办事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也许一方面要唤醒民众法治理念,一方面要加速现代科学立法步伐。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
正义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通过配置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后者则通过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需要重视程序正义,是因为:首先,程序正义是以保护人权为追求目标,凡是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有权要求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以避免有权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刑法作为实体法,因社会情况变化等,自身存在着导致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而通过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再有,程序正义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是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正义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其只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推定出实体结果的正义。因此,在追求刑事诉讼价值时,难免要发生冲突,由于程序正义要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在个案中,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有时是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体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样就会使受到惩罚的无辜者和知情的民众必然会对法律的正义产生质疑,法律的权威也受到挑战,这对于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极其不利的。而如果优先追求程序正义,有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但侦查机关仍可继续追查,一旦有新的证据发现,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错误地追究了无辜者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错误,将会出现两难选择: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纠正错误,来掩盖当时的错误追究,这样也许能够维护部分人<对冤假错案有责任的人)心目中的所谓的“法律权威”。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权威是建立在神圣的正义基础上的,这种知错不改的行为,只会亵渎法律正义和权威,一旦为公众所知,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