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17届3中全会土地改革的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式和任务,认为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注意事业新局面。
我认为这是新一轮土改,其目标是将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管理制度,转变为区分经营性、公益性用地的新的管理制度上来,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这也决定了,与以往“农村改农村,城市改城市,互不搭界”不同,新一轮土改是将城乡统筹起来进行总体安排,综合配套推进,是一次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和完善。改革范围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征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市场体系建设、耕地保护制度等各个方面,千头万绪。
如果这轮土地改革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就确立起来了,未来不必再动大的手术。如果将1978年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称为改革开放后的农村第一次土地改革,将《土地承包法》出台视为农村第二次土地改革,“这次改革就是农村第三次土地改革,实至名归。”
随着改革深入推进,政府征地范围将缩小,补偿标准会大大提高,农民将获得更大收益,政府出让土地收入会减少。可以预见的是,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招致阻力,也不排除会有各种变通的对策来对抗政策。这一方面需要农民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中央下决心推动,迎难而上。这也决定了,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将是循序渐进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B. 在历史上学习的土地改革有什么感悟
历史上每一次土抄地改革实质都是新的掌权势力瓜分旧势力的斗争过程。
土地改革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二、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三、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C.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掀起土地革命的风暴》心得体会
我深刻认识到,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共产主义信念,就是对共产主义思想、理论和社会制度具有深刻的理解,坚信共产主义事业的正确性和必然性,对共产主义理想进行执著的追求,自觉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只有树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正确认识党的性质和任务,端正入党动机;才能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焕发出高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脚踏实地,艰苦奋斗,朝着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前进;才能有坚强的革命意志,在任何情况下捍卫自己的信仰和事业。
为完成党交给的任务不怕艰难险阻,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坚贞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才能把个人的一生同整个共产主义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懂得人生的意义,树立起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情操,自觉地防止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创造性的工作。
(3)国土执法监察业务培训心得扩展阅读:
入党积极分子应该这样做:
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是争取入党的首要问题,要积极学习科学先进的理论并运用于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培养自身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觉性,努力做到从思想上入党。
积极主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大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言行,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
深入学习研究党史党章,加深对党的认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明确入党的要求与条件,熟知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处处以身作则,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八荣八耻”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进步。
D. 土地管理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 解放思想大讨论心得,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矿方面的
8月21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绍史作总结讲话。他指出,半年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部学习实践活动试点工作实现目标、积累经验,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他同时强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任重道远,要继续振奋精神,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道路上阔步前进。
大会由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测绘局局长鹿心社主持。副部长、党组成员贠小苏,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副部长、党组成员王世元,党组成员、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党组成员王瑞生,部老领导张宏仁、邹玉川、杨朝仕、寿嘉华、孟宪来出席。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研究室主任姜永辉出席大会。
徐绍史首先简要回顾了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的认识。他指出,根据中央试点工作方案和部试点工作方案,从今年3月至8月,在中央试点办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指导下,部学习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了准备动员、学习调研、分析检查、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四个阶段的工作。部党组的认识站位高,对试点工作精神把握到位,组织领导有力有效,试点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思想观念有了新的转变,工作作风有了新的改进,执行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制度建设有了新的成果,业务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徐绍史指出,按照中央试点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部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创造性地开展了试点工作,特点鲜明,成效明显。一是深入学习研讨,努力转变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针对部机关一部分单位、一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的安于现状不想改、畏首畏尾不敢改、视野狭窄不会改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和分析检查,勇于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自我超越,舍弃利益。广大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越来越深刻,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越来越强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二是深刻反思总结,努力改进作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力明显提升。针对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作风和能力方面存在的差距,深入开展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大讨论,仔细查找问题,寻找对策,同时边查边改,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进。广大党员干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的共识大大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三是着力解决问题,努力推动实践,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针对国土资源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衔接不够、跟进不快,保障不够有力,服务不够主动等问题,坚持开门试点,咨询问策,探寻科学发展的思路;坚持深入调研,理清思路,破解科学发展难题。同时,超前部署,及时跟进,主动参与各类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改革,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有力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是着力完善制度,努力创新机制,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框架初步形成。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既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体制机制的创新,又抓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执行力的提高;既抓当前就能做的制度完善,又抓近期和长远需要研究制定的政策措施。围绕规划统筹和宏观调控,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利用效果,加强执法监管,维护群众资源权益等问题,开展政策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同时推进顶层设计,加强重大问题的研究,初步形成了顶层设计、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框架。
徐绍史指出,试点工作尽管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平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没有完全落地,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转变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
徐绍史说,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固然可喜,问题不容回避,但经验和体会更为可贵。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体会。一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地;二是搞好整体设计,抓住关键环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才能扎实推进;三是坚持领导带头,发挥不同层面党员的积极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才能扩大效用;四是突出实践特色,努力创新机制,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才能取得实效;五是着眼长远,构建长效机制,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才能巩固和发展。
对下一步工作,徐绍史要求,要继续学习,提高认识,扩大共识,把学习实践活动融入日常工作并延续下去,继续抓好整改落实方案的落实,推进战略、规划、改革、制度顶层设计和部党组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决定的落实。同时,要认真部署,严肃对待,搞好学习实践活动满意度测评。
部离退休干部局党委各党支部书记,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局长,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办主任,部其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办主任,部机关附近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参加大会
F. 计算土地增值税学习理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扣除20%。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注意加计扣除的对象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于其他纳税人。
第三,当纳税人转让新房时,可以扣除其已缴纳的契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旧房,因为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此项,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第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G. 急需 一篇 春节礼仪文化学习实践心得
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塑造文明国土窗口 作为一名文秘工作者,在日常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中,对内影响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对外展示着国土资源局的形象,在我的潜移默化下,办公室同志均能够以规范的言行举止,创造和谐融洽的工作人际关系,维护国土资源局的良好形象。去年,原地质矿产局并入国土资源局后,办公室每天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内线、外线电话不计其数,但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始终不离口。每当你打进我局电话,必然会听到“您好,这里是××国土资源局,请问您有什么事?”办公室同志无论对待上级领导还是来访群众,都是心平气和,态度和霭,文明有礼,待人谦虚。 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信访,在工作中严格实行局里制定的信访接待“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开水解渴,一句好话暖心,一心一意为群众服务。同时,我们还根据不同上访人的心理采取不同的接待方法:对“哭闹型”的,一杯热茶、一张笑脸,充当“亲友团”;对“叫骂型”的,勇于忍受,甘做“出气筒”;对“别有用心型”的,据理力争,维护党和政府的尊严,切实搞好土地信访,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共接待来访群众86起136人次,立案5起,处理1起,4起处理中;办理去年遗留案件6起,结案4起,2起处理中;办理市国土局批转案件1起,批转上访信件3起;办理县信访局批转案件4起,批转上访信件2起,其中,赴省上访1起,赴市上访1起,均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参加行政复议案件2起,维持1起,1起审理中;参加一审诉讼案件2起,维持1起,1起审理中;参加再审案件1起,正在审理中。 二、扎实开展普法宣(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传,努力做到文明执法 普法宣传是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的有效措施,更是创造依法行政良好环境,推动文明执法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在普法宣传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日常宣传与阶段宣传相结合,一般宣传与专题宣传相结合,面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近年来,我们采取多种措施狠抓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在县城广场、主要街道设立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台,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制成宣传版面进行展出,向过往群众散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请主管副县长做电视讲话,通过在县电视台《锦屏艺苑》栏目举办国土杯专场晚会,演出群众喜闻乐见、寓教寓乐的节目等,掀起集中普法宣传的高潮;二是借助县法院公开审理的有关涉土、涉矿行政案件,使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审判中真正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三是借助农村临街墙壁,刷写固定标语口号,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国策观念和依法用地、依法采矿的自觉性;四是借助市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局所依法进行的矿业秩序整顿活动和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现场录像和采访报道,使广大人民受到生动的宣传教育;五是严》格执行听证程序,组织好听证会,使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享受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与案件承办人员的相互辩论和质证中,明白“法”与“理”,主动接受处罚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我们将国土资源法制宣传与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相结合。提高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并对一些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起到以案释法的作用,为文明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了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意识,树立了法制观念,形成了珍惜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舆论氛围,为文明执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作为一名女同志,肩负着家庭和工作的的双重责任,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女性只有具备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才能实现家庭和工作双重的人生价值。对待办公室繁而又杂的日常工作,我早出晚归、加班加点、不辞劳苦、夜以继日的工作,均能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被县政府评为“文秘工作先进个人”;家中公婆年迈多病,性格多疑,在生活上,我给予她们以细心的关怀和照顾,吃饭穿衣,端汤喂药、不厌其烦,并从精神上给她以宽慰,使我的家庭中形成了互谦互让、团结和睦的良好氛围,在局机关评比“好媳妇、好婆婆”活动中,我有幸荣获殊荣。 为调动全体女工的工作积极性,我作为局妇委会的负责人,组织开展了以“讲究卫生、崇尚科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等礼仪知识为主题的“五好家庭评比”活动。同时,组织全体同志积极参加各动活动,并在屡次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在今年“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中,全局女工踊跃参与,取得了可喜成绩。在县电视台《锦屏艺苑》栏目举办歌曲戏剧擂台赛中,我局有两名同志获奖。在生活中,全体人员团结紧密,相互关心。每逢婚丧喜庆事宜或遇家庭困难,我都要亲自去慰问、看望,给予关心和帮助。×××同志因脚不慎烫伤,家中小孩和老人无人照料,一时心急如焚,我得知后,及时给予合理安排和帮助,并从精神去宽慰,使她很快摆脱了困境;女同志×××结婚,我象对自己的妹妹一样,送她出嫁;男同志×××结婚,我也认真的去张罗操办。多年来的以身作则和严格要求和对同志们的关心、爱护,使我们全局成员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大家能够团结互助,亲如兄弟姐妹,和谐共处。 通过开展宣传礼仪、学习礼仪、实践礼仪、展示礼仪活动,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处处体现着一种内在的人性之美、品位之美与和谐之美,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道德支撑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H. 土地估价师继续培训心得 谁有关于《土地估价师继续培训心得》的一篇文章急求 ······
我也想找点现成的心得,可是通常一个人帮整个公司的估价师写,所以为了内容不重复,一份人我只写一个方面的话题,再吧培训内容抄点,交上去
I. 商丘市的国土局一法一办法学习后的心得体会
这次商丘市的国土局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学习,使我《一法一办法》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一法一办法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一法一办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三、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
一法一办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内容,解答了多年以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城乡规划体系的问题,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编制要求。
四、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一法一办法的重要性,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我认为我们要切实领会一法一办法的精神实质,将其与土地管理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贡献,为建设美好麻城添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