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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品管理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14 19:37:02

A. 毒品和易制化学品的区别和联系

毒品就是在一定意义上有麻醉,兴奋致幻作用,神经损伤,依赖成瘾性的制品,多为化学生物制品。易制毒化学品就是容易用化学方法制备毒品的各种原材料,包括直接中间体,和原料,辅料,催化剂等。

B. 吸毒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鉴定流程

《禁毒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SN/T 2603-2010 出入境人员毒品检测方法》《易制版毒化学品权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民航招收空勤人员尿液毒品检测管理规定》我国关于毒品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 检测及强制检测《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C.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什么区别

易制毒化学品可以合成毒品的化学原料和剧毒化学品毒性在剧毒范围的化学原料

D. 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品有哪些

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E. 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管理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

F. 易制爆品,毒品室温度湿度是多少度管理规程

要看具体什么东西吧有些要小心储存,有些却非常稳定硝酸钾储回存注意事项:储存于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应与还原剂、酸类、易(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

G.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7)易制毒品管理培训扩展阅读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H. 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指导思想是什么

从整体上讲,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已经初具规模,这样就使我们应对日益泛滥的毒品犯罪有了强大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全面打击犯罪,并切实贯彻“四禁并举”的禁毒方针,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位阶上的不平衡。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形势来看,传统的毒品犯罪与新型的人工合成的毒品均对人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随着各国对毒品打击力度的加大,人工合成的毒品以其较强的适应性和便捷的生产途径使其逐步超越了传统的毒品犯罪,使其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急剧增加趋势,尤其是在化工原料生产大国。我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化工原料生产国,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无疑更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因此,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丝毫不亚于对毒品前体物,如罂粟幼苗等的法律规制。但是,事实表明,我国当前对罂粟幼苗等治安处罚规定在《治安处罚法》中,而易制毒化学品则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二者法律位阶上的差别势必导致其打击力度上的不平衡,因此,这一问题应当加以研究。
(二)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不是很明显。一般而言,作为法定犯,刑罚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紧密结合是其基本的要求。就我国当前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中,其衔接不是很明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9 条的走私制毒物品违法行为与《刑法》第350条的走私制毒物品罪衔接还算相对比较明显,但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治安违法行为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就处于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位置上,这主要表现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仅仅规定在一个小项中,即第40条第一款第六项,这是一个很不起眼,不容易引起注意的位置,由此可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此重视程度明显不够 。
(三)与其他法定犯一样,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定犯往往表现为国家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易制毒化学品认识的不断深入,其范围也必将处在不断的变迁中,使其呈现出不稳定性,今天管制的物品明天可能会成为合法流通物;相反,今天合法流通的物品,明天也可能成为法律管制的物品,这样就使人们在生活中不易把握其行为的性质。同样,不确定性也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难题,其必须时刻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微把握,否则势必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 。
通过以上对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的演进及其现状的分析,可以确信,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认识层次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易制毒化学品将会进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同样也可能存在一些目前是管制对象的易制毒化学品会逐步合法化,但这并不会妨害法的效力,正如哈耶克所言:“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而且这种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过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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