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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的管理和贮危险存的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11 06:36:15

❶ 危险废物贮存年限

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废物的管理和贮危险存的培训扩展阅读:

1、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2、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3、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中全面落实,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条款,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4、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❷ 危险废物贮存、运输有哪些措施

1、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

2、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人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在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危险废物的工作。

8、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9、运输时,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给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❸ 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是多长

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1年时间,如果需要延长时间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❹ 危险废物贮存延期手续怎么办

《危险废物来经营许可自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❺ 危险废物贮存年限

危险废物贮存的年限是1年,超期贮存需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

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环境保护部公告

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版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2.为贯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❼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❽ 危险废物贮存,运输有哪些措施

1.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2对运输危险废物的回设施和设备应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3.人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6.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在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7.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危险废物的工作;8.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9.运输时,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给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❾ 危险废物贮存三防管理有哪些

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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